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珍贵树种审批业务手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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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它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文件、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三)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

四、《采集证》的申请、审批、核发按以下规定办理: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经采集地县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集申请签署意见后,报我局审批核发《采集证》。

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经采集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采集申请签署意见后,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核发《采集证》。

五、采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除外,不含移植和采伐)、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经采集地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分别依照第四条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六、采伐(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四、实施机构

州市林业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

州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科)具体负责采集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级珍贵树种申请的受理、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人员

受理人:

州市林业局政务服务中心经办人员或野生动植物保护办(科)野生植物管理岗工作人员。

审查人:

州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办(科)野生植物管理岗负责人、政策法规办负责人。

决定人:

州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岗分管局级负责人。

六、批准条件

(一)新办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要求,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2)采集的植物权属明确、资源状况清楚;

(3)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4)满足以上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2.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人条件和准予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3)经专家论证不予通过的;

(4)不符合相关物种特殊规定的。

(二)延续

1.予以批准的条件:

延续申请提交时间在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内。

2.不予批准的情形:

延续申请提交时间超出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

七、申请材料

表1新办、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新办

延续

1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原件

申请人自备

申请表中填写内容与实际采集内容一致,物种名称必须填写拉丁学名

2

申请人身份证照

复印件

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3

采集物种的权属有效文件或说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1.权属为个人或企业的,提供林权证、土地证等;

2.权属为集体的提供集体确认书

4

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1.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的提供科研或交流活动立项文件或批准文件;

2.因工程建设采集的,提供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涉及环评的提供环评报告(可节选报告中的相关内容),涉及林地征占用的提供林地征占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3.因人工培育需要采集种质的,提供培育基地立项文件或培育基地可研报告、建设情况等背景材料(内容包括规模、技术力量、市场行情等);

4.因清除枯死、有安全隐患的植株或因个人利用采集过熟植株的,提供现场照片;

5.在确保物种资源量不减少的情况下因商业利用采集的,提供包含产品成分的生产许可材料或买卖合同或协议等利用背景材料。

5

采集作业区资源状况和采集作业办法(因清除枯死、有安全隐患的植株或因个人利用采集过熟植株的除外)

提供的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要明确可采植株数量、分布情况等。

采集作业办法应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地点、方法及采集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等

6

因重大工程建设和商业利用采集的,提交采集后的种源保护方案

种源保护方案包括选择性采取植物种源就地或迁地保护、补植、种质资源采集保存等措施,选择的措施要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实施主体、技术保障、资金保障等

注:

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八、办理时限

(一)申请时限:

全年工作日

(二)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三)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或风险评估时限不计算在内。

(四)承诺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或风险评估时限不计算在内。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许可证件

(一)《省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

采集许可有效期应以采集方案为主,参考植物本身的生长周期,但不应超过1年。

(二)《省林业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

十一、许可办理

(一)申请

1.收件

窗口接收:

申请材料由州市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接收,地址:

查阅各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服务地址。

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

30—12:

00,下午14:

30—18: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接收:

(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

)。

全天。

2.登记

窗口登记:

登记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接收时间、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

网络登记:

网络提交后自动登记。

3.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信函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立即形成符合DB53/T545《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网络自动形成编号。

4.收件凭证

获取方式:

通过窗口接收的,现场出具收件凭证;

通过信函、网络接收的,由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络平台自动发送收件凭证。

凭证内容:

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其中,以信函、传真的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时间以签收时间为准。

5.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

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

(二)受理

1.受理审核

窗口接收行政许可材料的,经办人应立即对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准确等进行核对,当天给出审核意见。

信函和网络接收行政许可材料的,经办人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意见。

2.补正补齐材料

经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时,经办人应发出《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要求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补正材料通知书》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可通过电话、短信、网络平台等形式送达,要求申请人回复确认。

《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见附件3)。

3.受理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申请材料目录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窗口接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5)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留底。

网络接收的应在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登录行政服务系统自动生成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三)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方式以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为主,必要情况下实施专家评估论证。

其中,书面审查由州市林业局实施,现场核查由采集地所属县级林业局实施,专家评估论证由州市林业局委托或聘用相关机构或专家实施。

1.书面审查

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量化表见表2。

州市林业局保护办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涉及核查的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林业局进行现场核查,需要作专家评估论证的,委托评估机构或专家实施;

根据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和风险评估结果,通过的出具许可决定;

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于15日内完成整改,发放《整改通知书》(见附件6)。

整改后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审查通过。

局法规办负责对许可申请材料和许可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意见。

表2书面审查量化表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裁量基准

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在审批范围,采集物种是否有特殊规定

查阅资料

采集物种不在审批范围的不予受理;

有禁止采集等特殊规定的不予许可。

申请身份资格符合要求,身份与附件材料相符。

信息查询

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许可;

身份与附件材料不相符的通知整改。

权属清楚,材料有效。

审阅现场核查报告

申请人具备采集权限的予以许可,权属有争议的通知整改。

采集目的是否在审批范围;

支撑采集目的的材料是否有效;

采集是否具有必要性。

采集目的符合审批条件且具备必要性的予以许可。

采集区目的物种资源充足;

采集作业不会对物种资源造成破坏,或破坏影响低

查阅资料或专家评估

采集区物种资源量少,不足以支撑采集需求的不予许可;

采集作业方法会对资源造成破坏的通知整改。

因重大工程建设和商业利用采集的,提交采集后的保护种源方案

保护方案科学可行,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物种资源

种源保护方案的保护措施不力的,或未通过专家评估的通知整改。

2.现场核查

采集地所属县级林业局在接到州市林业局关于本许可事项的核查通知后15日内,派出专业工作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核查通知单(见附件7)实施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及标准见表3。

核查后出具核查报告(范本见附件8),加盖单位公章转报州市林业局。

表3现场核查量化表

审查标准

采集作业区域位置及物种资源状况

与申请相符

现场核查、拍照取证

采集作业区域范围明确,物种资源状况与申请材料相符

采集后的种源保护方案实施地点、主体及可行性

种源保护方案规划合理,主体明确并有相应的资质

现场核查

1.采取移植、补植措施的,移植(补植)地点选择合适、可移植植株(补植种苗)规划合理,所需保障措施到位等;

2.采取就地保护措施的,就地保护管理措施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

3.评估论证

对于采集规模较大,物种资源破坏风险较高的申请材料,州市林业局可委托评估论证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评估论证专家应具备申请对象野生植物的资源、利用及生物学知识基础,职称在助理研究员或工程师级别及以上。

评估论证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符合条件的专家不少于2人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论证,出具评估报告。

表4评估论证量化表

申请采集的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及可利用程度

物种资源充足或能够支持采集申请需求

专业评估

物种资源量极少或不能支持可持续利用的不予许可

采集导致的物种资源受破坏风险

采集对该区域或全省同种野生植物资源带来的影响

采集活动导致的物种资源受破坏风险高的不予许可

采集后的种源保护措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种源保护措施的保护效果,措施切实可行

方案选择的措施能保障区域物种资源可持续发展,措施不到位或效果差的通知整改

(四)决定

1.决定前公开

行政许可文件打印后,许可决定文本在州市林业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公开时限为60天。

公开网址为:

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网上办事—受理机构—省林业厅)。

决定公开相关工作由省林业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2.决定

本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通过后,由审查人签署意见,报决定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决定人在收到审查人签署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决定结论的确定。

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的程序合规、审查意见符合标准的情况下,许可决定结论为通过;

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的程序不合规或审查意见不符合标准的情况下,许可决定结论为不通过。

行政许可决定人签署决定结论后,由州市林业局保护办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拟定。

(五)许可证件制作与送达

1.证件制作

州市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州市林业局公章。

2.证件送达

州市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在许可事项办结后及时告知申请人到统一窗口领取证件。

申请人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见附件9)。

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厅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3.归档

证件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州市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按行政许可事项档案卷宗要求进行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

申请人提交材料;

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

审查报告、审查意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回证等行政许可办理和监察监督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

归档卷宗做好后送档案室存档。

(六)中止许可

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可中止许可:

1.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撤件;

2.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决定前公开期间被举报存在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或已被起诉或处罚。

因申请人撤件中止的,由州市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接到撤件申请后,通知许可办理人员中止许可;

因申请人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被起诉或处罚中止的,经州市森林公安局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后,由州市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通知许可办理人员中止许可。

行政许可中止后,州市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返还申请人并签字确认。

十二、许可服务

(一)许可咨询

1.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

地址:

见各州市林业局公告。

时间:

周一至周五8:

30~12:

00,下午14:

30~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

见各州市林业局公告,时间:

网络咨询:

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

行政许可咨询库:

见各州市林业局网站

2.许可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州市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答复窗口、电话和网络咨询问题,答复内容包括许可事项提供申请人和受理条件、提供材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方面。

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保护处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定期对咨询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及时补充和完善网上咨询知识库。

州市林业局保护办主要负责对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咨询服务的相关业务指导和疑难问题解答。

3.咨询工作程序

窗口咨询和电话咨询应予以现场答复,不能现场答复的问题,做好咨询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再给予答复;

网络和书面咨询的,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二)进程查询

1.窗口查询:

各州市林业局行政服务大厅。

2.电话查询:

3.网络查询:

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

()

十三、事中事后监管

(一)检查依据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二)实地检查

1.检查内容及量化表见表5。

表5实地检查量化表

检查内容

检查要求

检查方法

量裁基准

采集种类、数量、地点、期限

采集的植物种类、数量、地点范围和期限在批准范围内

现场跟踪记录

超出范围的及时制止,发现违规的报告批准部门处理。

采集方法

采集方法按批准方案实施

采集活动违规操作及时制止,导致资源破坏的报告批准部门

种源保护方案实施

检查实施情况,验收实施成果

现场检查和验收

未按方案实施的督促改进,实施不力导致种源灭失的报告批准部门。

2.检查准备

采集活动区域所属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包括县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护局)负责在采集活动开展期间对采集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对种源保护成果实施验收。

检查人员须两人以上,熟悉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具备植物学或林学基础知识。

3.检查实施

采集许可证件获得人在实施采集活动前须向采集地所属县林业局报备,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同时向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报备。

县林业局或自然保护区管护局派出检查人员全程跟踪采集活动过程,填报检查登记表格(检查登记表见表5)。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现场劝阻,劝阻不了的报同级森林公安。

采集活动结束后,县级林业局对采集结果和检查登记表格进行查验,填写采集证查验栏。

采集活动检查登记表和采集证复印件在采集结束后一周内报州市林业局存档。

涉及植物种源保护的,在保护措施实施完成后,州市林业局组织对成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与许可卷宗一起归档。

表5野生动物采集活动检查登记表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项目

内容

采集人员或单位

(人员名单)、单位采集活动负责人

活动时间

地点

采集工具和方法

采集结果

违规及处理情况

十四、投诉举报

(一)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行为举报

1.举报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本省珍贵树种的,任何公民和组织可通过电话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2.举报受理部门:

省各级森林公安局,负责接收举报线索,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理。

0871-********

(二)对许可人员的投诉

行政许可办理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许可相对人可对其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发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发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发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发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发行政许可决定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投诉受理部门:

各州市林业局纪检监察室统一受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投诉举报工作。

州市林业局稽查部门负责处理下列举报事宜:

重大、复杂、涉外及上级部门指定的投诉举报。

3.投诉途径: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

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

()-网上办事-监督投诉-网上投诉。

信函投诉:

州市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通讯地址:

见州市林业局公告。

(三)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1.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2)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3)有明确的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受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对接收的投诉举报信息立即进行登记,填写《投诉、举报处理单》(见附件10)。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举报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初审,并在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决定受理的,依据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权管辖的原则分送给稽查部门和各州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五)投诉举报办理程序

投诉举报办理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填写《投诉、举报处理单》;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答复举报人。

(六)投诉举报处理时限

1.投诉案件应当在接到投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

对于复杂争议可以延长30日。

2.举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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