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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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陆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称《水十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以及《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函〔2016〕382号),深入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实施绿色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贯彻落实《水十条》的各项要求,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绿色生态美丽家园。

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主线、全面落实。

以水质目标管理为主线,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确定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城市水体、近岸海域等水体质量改善目标,明确我市实施《水十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坚持突出特色、精准治污。

按照“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推行水环境精细化管理,以水质改善为根本,以水系治理和水网贯通为纽带,进一步细化整治目标任务和总体工作部署。

坚持上下结合、部门联动。

严格按照《水十条》的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共治、生态共保的水污染防治区域协调和综合整治机制,形成大统筹大协调工作格局;建立各有关部门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坚持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把公众参与作为编制工作方案和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以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广泛听取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向社会公布工作方案编制和实施的进展情况,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水污染防治行动。

工作目标:

到2020年,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地表水水质、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持续保持优良。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水生态系统功能保持稳定。

到本世纪中叶,水环境质量高标准稳定达标,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经济繁荣、水体清澈、生态平衡、人水和谐新格局初步形成,为全市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安全优质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主要指标:

到2020年,镇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基本得到保障;全市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保持100%;对于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确保其水质达到相应功能区水质标准;陆丰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维持稳定,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下;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维持稳定,近岸海域监测站位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保持75%以上。

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得到消除;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高标准稳定达标,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得到保障。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清理取缔“十小”企业,各镇(场、区)要全面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十小”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回潮”。

认真排查工业污染(直排、偷排、乱排)、非法养殖污染,重点整治、取缔甲子镇及周边地区非法电镀厂,保护环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局等参与,各镇(场、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镇(场、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2016年底前,各镇(场、区)要制定辖区内造纸、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

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等参与)

实施造纸、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清洁化改造。

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市商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

2017年1月底前,要对辖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园等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进行排查,明确集聚区内各企业废水预处理、集聚区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要列出清单提出限期整改计划。

新建、升级工业聚集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设施建设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由园区设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市环保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

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切实提高运行负荷。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新、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运。

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水质超标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陆丰市区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螺河流域(陆丰段)内城镇建成区于2020年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市住建局牵头,市公用事业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敏感区域(《汕尾市供排水通道设置方案》设置的供水通道(以下简称供水通道)沿岸、重要水库汇水区、近岸海域直接汇水区等,以下简称敏感区域)、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近岸海域直接汇水区等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于2017年底前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新、扩和改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要全面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较严值。

到2020年,敏感区域和螺河流域(陆丰段)内城镇应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全市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

2016年底前,各镇(场、区)要全面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列出清单一律予以取缔。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

螺河流域(陆丰段)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

到2017年底,建成陆丰市东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首期);到2017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到2020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所有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

(市住建局牵头,市公用事业局、市环保局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各镇(场、区)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2017年1月底前报陆丰市畜牧兽医局备案。

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自2016年12月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2016年12月底前,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

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

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建立科学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推广与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农业模式,制定政策鼓励使用人畜粪便等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和类激素等化学物质的使用量,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现农业生产生活物质的循环利用,推动粗放农业向生态农业转变。

(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按各自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各镇(场、区)要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敏感区域和螺河流域(陆丰段),连接水系的行政村因地制宜,分期分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到2020年,完成30个以上村庄环境综合整治。

(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

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航行于我市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

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港务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2016年12月底前,编制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

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位于沿海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商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业局、市港务局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自2016年12月起,各镇(场、区)要依据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于2017年起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实施情况和当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备案。

未按方案完成各年度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执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区划,地表水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游泳区以及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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