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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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贷款人承诺:
1、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
3、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七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如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
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另加收__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__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贷款人有权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按约定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经贷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5、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1)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2)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3)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4)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5)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6)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7)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8)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9)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10)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选资金(本)的;
(11)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1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
(13)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
(1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
1、按逾期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第九条合同的履行:
1、借款人应在本行(社)开设账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账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2、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
第十条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附则
篇二: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合同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
个人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本文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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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大写):
。
第二条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借款用途:
;
还款来源:
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合同约定用途,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
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
起至年月日,实际借款起止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
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
准。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金利率、计息和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利率为下列第种;
1、固定利率,月利率为息;
2、固定浮动利率,即提款日基准利率)%,
之后每笔借据的贷款利率按提款日借据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法定贷款利率进行同比例调整执行,不分段计息;
3、浮动利率,即提款日基准利率),从
次年第一期还款日起,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每年第一期还款日为利率调整日,从
每年的第一期还款日起,按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法定同档次贷款利
率进行同比例调整执行,分段计息。
二、贷款利息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算,日利率=月利率/30。
三、结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利随本清;
4、其他方式
四、罚息
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挪用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
第五条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
1、借款人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担保物权或类似优先权已合法设立并生效(如有);
贷款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已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所有权凭证、抵押权凭证/他项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占有。
贷款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付贷款人所有。
出质行为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该登记已完成;
3、借款人已经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开立用于提款、还款的账户;
4、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贷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6、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借款人应书面向贷款人提出申请(附一“借款自主支付申请书”),并已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7、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2);
(3);
(4)贷款人提出的其他要求。
二、贷款支付方式
(一)本合同项戏借款采用(选填“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
(二)支付变更条件
采用自主支付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为受托支付方式:
1、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申请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自主支付的要求的;
2、借款人未按借款计划使用借款的;
3、借款人在任一笔贷款项下未能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贷款资金用途资料的;
4、其他需要变更贷款支付方式的情形。
(三)支付管理
1、在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对支付金额、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及经办账户进行形式性审查。
贷款人完成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认为符合贷款人要求后,将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2、在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人对上述支付要素的形式性审查并不意味着贷款人对交易的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确认,也不意味着贷款人介入借款人与其交易对手或第三方的纠纷或需要承担借款人的责任和义务。
3、在受托支付方式下,如果由于借款人提供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未能成功支付至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应按以下约定处理;
4非因贷款人过错导致的借款资金支付失败、错误、延误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
5、在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定期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6、借款资金进行贷款发放账户后发生的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风险、责任及损失,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还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有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
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方式
还本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等额本息还款
每期还款日为,还款期数,每期还款本息和为。
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
期利率+贷款本金×
期利率÷
[(1+期利率)还款总其数-1]
公式中的“期”是指月如:
以每2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此处应填写“2”。
所填数字不得超过12个月)
期利率=贷款利率×
每期包含月数
2、等额本金还款
每期还款日为,还款期数,每期还款本金为。
每期还款付息额=贷款本金÷
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
期利率
3、利随本清
4、还本计划
(1)年月日金额;
(2)年月日金额;
(3)年月日金额;
(4)年月日金额;
(5)年月日金额;
(6)年月日金额;
5、其他方式
第七条债权担保
一、信用贷款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由以下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一)由提供的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
(二)由提供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
(三)由提供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者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八条借款人的权利和承诺
一、借款人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三)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提出借款展期的申请。
(四)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给予保密,但法律法规
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有权拒绝贷款人及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对于上述行为或者贷款人
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借款人的承诺
(一)借款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二)借款人承诺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三)借款人承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或其它危及贷款人债权情形的,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四)借款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挤站、挪用或用贷款资金从事非法、违规交易,配合并接受贷款人对其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篇三:
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
阿左农社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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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gt;
第&
&
借款合同
阿拉善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联社)阿信借字(2009)第号
借款人(全称):
阿拉善盟新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1、借款种类:
中长期其他贷款。
2、借款用途:
资金周转。
3、借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4、借款与还款期限:
自2009年04月01日起至2012年04月01日止。
(1)借款与还款期限见下表。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作为本合
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
5、利息支付;
(1)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7.3012‰,短期贷款按本合同利率执行;
中长期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一定,第一年按本合同利率执行,期满一年后,由贷款人按当月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并通知借款人。
年后,由贷款人按当月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并通知借款人。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季(季/月)结息,结息同为每季末月(月/季末月)的第20日。
第二条除非满足以下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一般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往来结算和存款。
2、每次提款时,借款人已填妥有关借款凭证,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判。
3、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抵押、质押担保,则借款人已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第三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和其他借款人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任何帐户中划收。
3、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
2、按期归还贷款本金。
如遇特殊情况,借款人不能在借款到期日归还借款而需展期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15日前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3、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应付利息。
4、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人支付利息。
5、月向借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6、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财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贷款债权实现的行动,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采取上述行动。
7、款人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外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如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均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
8、合同有效期间内,贷款人为他人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9、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0、款人期间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11、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借款人应当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12、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的天数付给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逾期贷款的利息方式相同。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贷款人均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以发放贷款本息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3、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人民银行利率规定,在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逾期利息。
4、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合同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70%计收罚息。
5、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执行利率计收复利。
6、本合同项下借款懂得任一担保违反担保合用约定义务.经贷款人指出仍不改正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7、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成当承担贷款保全措施。
8、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六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质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若通过诉讼解决,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其他事项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台同一式贰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担保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解释,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盖章)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
2009年4月1日
签约地点:
联社放贷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