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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站管理制度汇编11

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物资供应站

劳动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发挥人才的积极性,科学合理管理、使用人才,使劳动人事工作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不能保证本单位员工全部安置的情况下,不允许使用临时工。

非生产人员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工,其它岗位上所需的劳动力及包工队由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提供,并和其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三条单位员工实行聘用制,员工所取得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须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单位职工调动按照双向选择原则,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内部调动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内部调动手续。

第五条员工外借,属于公司派出,派出者应和所在部门或单位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任务派工单》,其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由对方承担,外出任务完成后及时回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所在部门或单位报到,否则公司不予承担其工资和保险,超过7天不报到者,公司和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休假者,其休假期间各种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由公司组织,对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综合评定,评定结果进入职工个人档案。

 

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维护劳动纪律,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员工请假的规定:

一、公假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为公假:

(1)因工(公)负伤,在医治期间者;

(2)经领导批准,参加会议或社会活动者;

二、婚假

1、员工本人结婚的可给婚假。

2、婚假期限不超过3天,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公休假日连续计算。

3、员工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由于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超过时间的按事假办理,未经批准按旷工处理。

三、丧假

1、员工直系亲属(指员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养父母)死亡的可给丧假。

2、丧假最多不超过3天,公休假日连续计算。

3、丧假未超过期限的工资照发。

由于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超过时间按事假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按旷工处理。

4、员工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旅途往返必需时间另外给予路程假。

四、产假

1、女员工生育或孕期流产给予产假。

2、产假期限规定如下:

(1)女员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为15天。

女员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的90天基础上增加30天,难产的另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员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3)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的本单位男员工享受7天护理假。

(4)产假、护理假包含法定节假日。

(5)女员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生育生活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3、产假期满不能及时上岗者,可以休包括产假在内的一年假期,但产假之后的休假期间公司不予承担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

五、病假

1、员工本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不能工作的,给予病假。

2、休病假必须有医院证明,根据诊断证明意见,公司领导按审批权限核给。

3、员工请病假,根据《薪酬分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给其病假工资每月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探亲假

1、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地方,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探亲假期限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十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

3、员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冬休时期,执行此期间工资。

4、员工探亲假路费由公司报销。

七、事假

1、凡属上列各假以外的个人事假,必须本人亲自料理的,可核给事假。

2、事假期限按实际需要和岗位工作情况,从严核给。

3、事假期间如遇法定假日应予扣除,不计算在事假期限内。

4、事假工资扣发规定

请事假三天(不包含路途往返时间)以内者,不扣发工资;如请事假三天以上者,每超过一天,发给本人乌海地区最低日工资的80%;连续请假超过15天者不计工资,但最多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30天。

八、年休假

1、在本公司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员工享受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探亲假假期。

员工的年休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具体规定:

(1)当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2)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5天的人员不再享受年休假;

(3)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4)员工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休完;

(5)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员工请假的批准权限

1、公司员工各种请假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填写《请假单》,按以下权限批准:

(1)病假10天以内的员工,各部门(单位)自行核批;10天以上者,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副总核批,人力资源部备查;

(2)事假3天以内,本部门(单位)自行核批;3天以上者,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副总核批,人力资源部备查;

(3)婚假、探亲假和产假,由员工提出休假申请,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查。

(4)年休假,职工应提前15日向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查。

2、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请假由公司总经理核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查。

第四条销假

上述各项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核批单位或部门销假,如未及时办理,超假天数按旷工论处;对于未经公司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而擅自离岗者,均视为无故旷工,并按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有以下表现者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任务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经济效益的;

2、在技术、产品、专利方面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3、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有实效的;

4、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

6、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者;

7、一贯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8、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望的;

9、其他应给予奖励事项的。

第四条奖励项目及方式

(一)奖励项目:

1、授荣誉称号;2、嘉奖;3、记功;4、记大功。

(二)奖励方式:

1、奖金;2、荣誉称号。

第五条奖励规则

(一)嘉奖对象

1、品行优良、遵规守纪、服从领导、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为公司楷模者;

2、领导有方、分管业务有相当成效者;

3、参与、协助事故或事件救援的工作者;

4、积极主动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者;

5、拾金不昧且价值较高者;

6、在安全生产方面能够积极宣传并预防者;

7、能提供有价值的招投标信息。

(二)记功对象

1、本职岗位工作表现优异,对公司有较大贡献者;

2、发明、技术革新、修旧利废成效显著者;

3、对危害公司的事件如舞弊、盗窃等,及时制止或检举,避免较大损失者;

4、开拓建筑市场及其他业务,经营业绩优良者;

5、执行临时紧急、很重要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6、能提供有价值招投标信息并中标者。

(三)记大功对象

1、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者;

2、有重大发明、技术革新、修旧利废成效卓越者;

3、对危害公司的事件如舞弊、盗窃等,及时制止或检举,避免较大损失,其价值超过10000元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恪尽职守者;

5、开拓公司业务,经营业绩骄人者;

6、获得社会重大荣誉者;

7、能协助完成投标并中标者。

(四)授荣誉称号:

对公司有突出贡献者,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奖励标准

获“嘉奖”者,给予500-1000元奖励;获“记功”者,给予1000-5000元标准奖励;获“记大功”者,给予5000元以上标准奖励。

获公司、市及自治区“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其荣誉称号的影响给予2000—10000元奖励。

第七条奖励程序

1、员工或部门(单位)有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在3日内填写《员工奖励申报单》(见附表一),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讨论决定;

3、获奖员工由公司发给奖金与证书,并张榜公布;

4、奖励事宜记入员工档案。

第三章惩处

第八条惩处种类及方式:

(一)惩处项目: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解除劳动关系。

(二)惩处方式:

1、罚金;2、降职3、撤职;4、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惩处规则

(一)警告对象:

1、工作时间玩游戏、聊天、打扑克、干私活和未经许可擅自离岗外出者;

2、月份内发生迟到早退次数累计4次者;

3、不按规定请假、销假者;

4、委托他人或受托他人签到者;

5、遇非常事故,故意回避逃离者;

6、因工作过失、浪费公司财物或因过失致公物损坏,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内者;

7、教育培训无故缺勤者;

8、在工作单位范围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纠正者。

(二)记过对象:

1、因玩忽职守、督导不力或业务疏忽发生差错,而导致较大损失,或浪费公司财物,因过失致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0元者;

2、教唆他人,造谣生事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态度恶劣,与前来办事的人员争吵,影响公司声誉者;

5、连续3次不参加公司重要活动者;

6、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4天者;

7、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三)记大过对象:

1、部门、单位负责人包庇员工舞弊,或弄虚作假者;

2、因玩忽职守、督导不力或业务疏忽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折合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者;

3、损失或遗失公司重大物品、设备超过5000元以上者;

4、泄露公司机密者;

5、品行不正,有损风化行为或捏名诬陷同事者;

6、故意造成重大损失者;

7、连续旷工4天或全年累计8天者;

8、因打架斗殴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者,从事不良活动者。

(四)解除劳动关系对象:

1、记大过2次者;

2、因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3、盗窃财物,挪用公款者;

4、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者;

5、营私舞弊,有重大泄密行为,致使公司受重大损失,折合经济损失超过2万元者;

6、煽动众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者;

7、在工作单位范围内殴人成伤,情节重大者;

8、利用职权谋私、受贿,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者;

9、连续旷工超过7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者;

10、对员工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11、吸食鸦片或其它毒品者;

12、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13、参加非法组织者;

14、其它严重违反《员工行为准则》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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