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及金属矿矸石山治理技术要求及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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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矸石山要因地制宜设置堤、坝、挡土墙、拦矸坝,排水系统,防粉尘污染的设施。

3.3场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

3.4排矸道路设计,原则上利用矸石做路基。

3.5对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矸石,应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3.6要按照GB5086规定的方法对煤矸石进行浸出实验,属于GB18599所定义的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矸石山设计时地基应采取防渗透措施。

4.矸石山堆放技术要求

4.1煤矸石分层堆放、压实覆土。

要按设计边坡角度,采取“由里向外、自下而上、分层碾压、黄土覆盖”的方式堆放矸石,防止出现自燃和爆炸。

一般3-5米厚的矸石必须用1米左右黄土层进行隔离,碾压压实,分层碾压密实度标准达90%,碾压后覆盖黄土厚度不小于50厘米。

4.2构筑第一级平台。

首先从沟底由里向外分层倾倒煤矸石,距拦矸坝顶50厘米时,用黄土覆盖并碾压至与拦矸坝顶齐平后,形成第一级平台。

4.3构筑后续台阶。

从第一级平台向后退形成约3米宽的马道,再由里向外堆放第二级平台。

第二级平台边坡坡度为1:

1.75,高度5-8米左右;

坡面用黄土覆盖并碾压密实,碾压密实度标准达85%,碾压后黄土厚度不小于50厘米(垂直于地面水平方向),边坡坡体应安全稳定,防止雨水冲刷,有效应对矸石山沉降。

从第二级平台先后退形成马道,再依次修建阶状平台。

4.4现役(停用)矸石山未按规定堆放的,应进行整改;

矸石山若自燃的,应先进行灭火,再按照要求堆放矸石。

4.5矸石山边坡坡顶、坡面、坡脚和台阶均应设临时排水沟,并做好坡脚防护。

4.6现役(停用)矸石山未修建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完善的,须按规定建设或完善排水系统。

4.7现役(停用)矸石山按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须提出积极稳妥的整改方案,报公司研究论证后确定最终方案。

5.生态恢复治理技术要求

5.1生态恢复治理应本着安全生产、环保并重、因地制宜、生态协调的原则,规范实施恢复治理,严格后期管理和维护,防控水土流失,避免二次污染。

5.2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主要包括现状调查评估,生态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后期管理及维护。

5.3现状调查评估

5.3.1现状调查应通过现场踏勘、工程勘察、分析监测等方法,分析矸石山的特征、堆存状态、已采取措施的有效性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为实施生态恢复治理工程提供依据。

5.3.2矸石山评估内容主要分自燃倾向性评估、安全稳定性评估等内容。

5.3.2.1历史或现状发生过自燃现象、或者堆体内温度超过环境温度且呈上升趋势的矸石山,可判定具有自燃倾向性。

5.3.2.2自燃矸石山可根据堆场内温度测点情况划分为:

防控区(<70℃)、临界区(<90℃,且≥70℃)、蓄热区(<230℃,且≥90℃)和发火区(≥230℃)。

5.3.2.3自燃矸石山应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测项目应包括:

PM2.5、SO2、CO、H2S等四项指标。

至少布设3个监测点位,分别位于堆场当时上风向50米处、堆场中心区域、下风向50米处,监测点位距地面或堆体高1.5-2.0米。

采样和分析方法按照GB3095相关规定执行。

至少连续监测3天。

5.3.3安全稳定性评估包括:

地裂缝、滑坡、采空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对矸石山的稳定性评估、堆体边坡稳定性评估、防洪排水可行性评估。

5.4生态恢复治理工程

5.4.1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包括防灭火治理、堆体整形及边坡治理、防洪与疏排水、覆土、生态恢复工程。

5.4.2防灭火治理技术要求

5.4.2.1灭火治理原则:

全程测温,指导并检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不同的部位采取不同的灭火工艺;

采用一种或多种灭火工艺相结合的灭火方式进行施工,降低燃烧区表面温度。

5.4.2.2深孔注浆封闭法

5.4.2.2.1该法适用于火区面积大、火源大于6米的矸石山坡面;

采用该法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专业灭火资质,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5.4.2.2.2深孔注浆应采取自下而上、由外及里的方法,避免汽爆及火情蔓延;

5.4.2.2.3钻孔间距取决于浆液的渗透范围,钻孔间距宜为2-5米;

钻孔深度应控制在自燃煤矸石层下1米;

5.4.2.2.4注浆段长度宜控制在自燃矸石层上2米至自燃矸石层的底部;

5.4.2.2.5注完浆后,用红外线温度观察仪观察距表面约50厘米矸石体内温度,要求不大于500C;

5.4.2.2.6矸石体内温度符合要求后,要及时对注浆孔进行封堵;

5.4.2.2.7为防止有害气体中毒,工作人员要在矸石山上风向注浆。

5.4.2.3表面密封压实法

5.4.2.3.1该法主要用于控制矸石山火势和污染强度。

平面碾压程序为:

先静压一遍,振压两遍,平台碾压密实度标准达90%,碾压后黄土厚度不小于1米;

5.4.2.3.2斜坡碾压程序为:

先静压两遍,再振压两遍,最后再静压两遍,坡面碾压密实度达85%,碾压后黄土厚度不小于70厘米;

5.4.2.3.3黄土覆盖后,用红外测温仪测得矸石山表面温度基本降至50℃以下;

5.4.2.3.4加强维护,确保覆土层密实;

5.4.2.4直接挖出火源法

5.4.2.4.1该法适用于火区深度小于3米,初燃或小范围自燃的矸石山平台与道路,燃烧强度大的矸石山禁止采用这种方法;

5.4.2.4.2凭经验或通过诊断找出火区和自热区,然后挖出着火矸石和热矸石,用石灰水冷却至700C以下,稳定10-15天后利用矸石与或其他灭火材料搅拌分层夯实回填或重新堆积。

5.4.2.5挡墙喷射注浆法

5.4.2.5.1该法适用于矸石山挡墙基础部位;

5.4.2.5.2将挡墙背后挖开至基础底部40厘米处,喷射灭火浆液至挡墙内侧基部,以封堵风门、隔绝空气。

5.4.2.6开沟注浆法

5.4.2.6.1该法适用于火区范围较小、深度小于6米的矸石山平台、道路及坡面;

5.4.2.6.2在平台与道路的燃烧部位挖沟,并喷射防火浆液进行注浆,矸石山高温、燃烧区迅速降温;

5.4.2.6.3开沟应分段进行,开挖沟槽后马上进行注浆施工,防止火情蔓延;

5.4.2.6.4测温达标后回填矸石黄土混合物,表层覆盖黄土,碾压夯实。

5.4.3灭火效果检测

5.4.3.1灭火工程完成后,应进行矸石山温度和污染物浓度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作为灭火工程验收的重要依据。

5.4.3.2矸石山温度检测:

一般在灭火工程竣工3个月后对矸石山全区域进行温度检测。

在矸石山顶部平台和坡体,任意选取一点(每1000平方米各任选3至5个点),采用热电偶测温(矸石有效深度1米,排除或减少周边环境对测温的影响),测量值小于等于环境温度,不再监测;

测量值高于环境温度,持续监测(监测时间7天),测量值向高于环境温度值方向发展,加密监测点1倍,探测深度加深至5米,测量值温度高于70℃时,不再监测,确定为复燃。

5.4.3.3污染物浓度检测:

采用钻孔抽检法,抽检孔根据火区范围随机布设,原则上每1000平方米至少布设5个点,各观测孔内一氧化碳浓度持续下降,孔内最高值小于625mg/Nm3,且90%以上观测孔一氧化碳最大浓度稳定在125mg/Nm3以下。

5.4.3.4对灭火效果判定不合格的矸石区域,应重点采用补充注浆、分层碾压覆土等措施补充灭火,防止复燃。

5.5堆体整形及边坡治理

5.5.1对较陡的边坡,应优先削坡开级治理边坡。

每级坡高宜为5-8米,坡率小于1:

1.75。

台阶设置为2-5%坡度的反坡形式,马道宽度不宜小于3米。

5.5.2回填区的煤矸石填埋厚度每达到1米应摊铺、平整、碾压。

5.5.3对已发生滑坡的坡体,采取削坡反压、拦排地表水、控制地下水等滑坡防治措施。

5.5.4防洪及排水系统工程。

可采用截洪沟、防洪堤等防洪措施。

顶部平台、马道、护坡的排水沟,拦矸坝下游排水设施等,采用工程措施或植物措施。

工程措施采用混凝土或毛石砌筑;

植物措施采用土工膜和装有营养土的土工袋构筑,不易发生断裂,能有效应对矸石山沉降等不稳定因素。

5.6覆土技术要求

5.6.1回填区层间覆土

自燃矸石堆场回填区填矸应采取隔层填埋。

当矸石填埋厚度达到3米,应上覆压实土层,厚度应为0.3-0.5米,压实系数不小于0.85,形成覆土阻燃系统。

5.6.2封场平台覆土

5.6.2.1覆土厚度应根据植被恢复类型和场地用途确定。

5.6.2.2自燃矸石山恢复为农业和林灌草植被的,覆土厚度应在0.8米以上,先覆土0.5米以上并压实,压实系数不小于0.85;

再覆土0.3米以上。

5.6.2.3非自燃矸石山恢复为农业和林灌草植被的,覆土厚度应在0.5米以上。

5.6.2.4恢复为建筑及景观用地的,根据使用功能确定覆土厚度。

5.6.3封场边坡覆土

应按生态修复植被特点合理确定覆土厚度,坡面应在0.5米以上,压实系数不小于0.83。

5.7土壤要求

5.7.1回填区层间覆土

可采用任何不超过GB15618和GB36600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天然土壤及符合相关标准的替代材料。

5.7.2封场边坡及平台覆土

5.7.2.1优先使用堆放前剥离的表土,当无剥离土或者剥离土达不到要求时,可采用客土。

5.7.2.2覆土土壤pH值应为5.0~8.5,土粒密度宜保持在1.1g/cm3~1.3g/cm3。

5.7.2.3覆土土壤可溶性盐含量一般小于0.2%。

5.7.2.4当采用含砾土壤时,砾石体积含量应小于15%,砾石直径应小于7厘米。

5.8生态恢复工程

5.8.1矸石山植被恢复应采用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恢复后的植被覆盖率应不低于当地同类土地植被覆盖率,植被类型要与原有类型相适应、与周边自然景观相协调。

严禁使用外来入侵有害物种进行植被恢复。

5.8.2矸石山植被恢复、造地恢复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5.8.3矸石山封场后如用于建筑场地等用途,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5.9验收

5.9.1竣工验收应按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5.9.2验收内容包括:

灭火效果检测、堆体整形及边坡治理、防洪及疏排水、覆土、生态恢复等各项工程、生态恢复植被类型及植被覆盖度、治理后土地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管理等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和档案是否齐全,建立后期管理和维护制度等。

5.9.3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6.后期跟踪监测

6.1自燃矸石山完成治理后应进行后期跟踪监测,跟踪监测主要分为:

自燃监测和环境监测。

6.2自燃监测

应对生态治理后的矸石山内部温度进行监测,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

6.3环境监测

自燃矸石山生态恢复治理完成后,应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进行连续三年跟踪监测,如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恶化,应分析原因,制定治理方案,开展针对性治理。

7.监督管理

7.1新建、改扩建矿井一般不应设永久矸石山。

建井期间排放的煤矸石临时堆场,自投产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并在一年内完成封场治理。

7.2现有矿井矸石山建设要依法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报批事宜,同时办理矸石山征地或租地、填沟造地等占地手续。

7.3有关单位要对煤矸石贮存、处置场进行规范设计,有矸石山环评手续的单位要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环保措施,完善矸石山生态治理设施。

7.4掘进矸和洗选矸应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分别处置。

排矸场地内严禁倾倒危险废物、易燃物和生活垃圾等。

7.5有关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建立受托方的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台账。

7.6开发利用矸石山的煤矸石要制定安全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安全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7.7矸石山服务期满或因故不再使用时要进行关闭。

关闭前,建设单位要编制封场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并报公司,公司组织计划、地质、基建、环保、设计等部门审查后实施。

设计单位要按照审查后的矸石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7.8矸石山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

参加竞标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将矸石山治理工程转包。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安全施工措施须由施工单位审定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要派驻工程监理。

7.9矸石山生态恢复治理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向公司申请工程验收。

公司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及时搜集相关工程资料并归档保存,再向政府环保部门申请环保验收。

7.10禁止任何人在矸石场内从事捡炭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挖掘矸石山。

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并向公司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7.11责任单位在大雨和暴雨天气时严禁在矸石山及周边作业,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汛期要加强矸石山污染防治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维护,发现异常,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行。

7.12不宜利用的矸石山应在停用三年内完成封场治理。

7.13矸石山四周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并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志,防止闲杂人员擅自入内。

7.14矸石山封场后,要设置标志物,注明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事项。

7.15生态治理竣工的矸石山应制定管护制度体系,制度中应包括:

定期巡视、植被维护、补充灭火、补植等主要内容。

7.16与当地农村以填沟造地等方式签订用地协议的矸石山服务期满并封场后,造地情况要及时汇报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并办理有关报审、验收、移交等手续。

办理征地手续的矸石山封场后,仍需继续维护管理。

7.1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未作规定和要求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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