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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回传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乙方专用传真机收到旅行社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甲方派出导游均可免费享受与该团游客同等的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的结算

保险费采取每月结算一次。

乙方在每个月五号前(节假日顺延)计前一月保险费并通知甲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

九、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在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给付保险金。

十、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疾病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十二、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二00年月日日期:

二00年月日

范本2

武汉市旅行社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旅游意外保险合作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的相关当事人

1、投保人

经武汉市旅游局批准,并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旅行社(以下称甲方)。

2、被保险人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甲方组织的旅游活动且缴纳保险费的旅游者和随团、接团(包括本地和异地接团)提供服务的甲方雇员均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以下称被保险人)。

包括甲方派出的、在旅游局登记在册并持证上岗的随团导游,每超过30名旅游者的旅游团队,乙方为该团一名随团工作人员免费承保,每超过60名旅游者的旅游团队,乙方为该团二名随团工作人员免费承保,以此类推。

3、受益人

由被保险人指定,未指定受益人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4、保险人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称乙方)。

第二条保险责任范围

(一)保险责任:

包括死亡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丧葬保险金、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误工补贴保险金、护理费用补助金、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随行未成年人及老人(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送返保险金。

(二)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无年龄限制,每人限投一份。

(三)承保范围:

在旅游合同规定的旅游行程期限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由于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海啸、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食物中毒、交通事故所致的伤害以及进行娱乐性项目(包括登山、骑马、攀岩(人工悬崖)、滑雪等)活动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乙方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基本保险责任部分:

(1)死亡保险金

1、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的,乙方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乙方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3、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乙方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残疾鉴定以甲乙双方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为准,其具体操作方法为:

被保险人持个人有效身份证、全部病历资料、乙方的授权委托书、对应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到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进行残疾鉴定。

(3)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III度烧(烫)伤的,且烧伤面积达到本条款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面积之一者,按照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及《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烫)伤时,乙方给付对应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意外残疾及烧(烫)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4)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急性病所支出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按境内扣除100元免赔额、境外扣除人民币10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及比例自付项目和药品除外。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意外伤害导致急性病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乙方继续承担住院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90日止的医疗费,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5日止的医疗费;

对急性病抢救医疗费用,乙方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至抢救开始之日起第15日止。

突发性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高原反应导致住院治疗,其所支出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10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5)丧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经常居住地以外(包括境外)旅游时遭遇意外、急性病死亡的,乙方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安葬费用给付安葬保险金,该部分费用以该项对应保险金额为限。

(6)双倍给付

被保险人因遭受下列特定之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身故、烧(烫)伤及残疾,乙方按“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部分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额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时;

以乘客身份乘坐住宿旅店的载客用电梯时;

被保险人在住宿旅馆内遭遇火灾。

(7)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病情治疗需要并已使用救护车实施急救的,给付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

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8)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经常居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伤害事故,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必要转到具备相应医疗技术条件的异地医院治疗,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转诊交通费用给付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

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5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2019年人及65岁以上老人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经常居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乙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连续住院七天以上且医生建议继续住院治疗,其随行未成年人(指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及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老人送返出发地点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付随行未成年人及65岁以上老人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5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10000元人民币为限。

第三条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乙方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甲方、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事故引发的疾病、妊娠、自然流产、分娩造成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但由此导致的身故、残疾、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支出除外);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的;

十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即美容、整容治疗,安装假牙、假肢、异眼的费用等。

但属于恢复功能治疗的费用可予以赔付;

十五、被保险人使用社保用药范围外的药品费用。

第四条保险期间

甲方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入境旅游,保险期限与甲方和被保险人签订的旅游合同期间一致。

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或擅自离开甲方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或擅自离开的时间为止。

如由于被保险人在本次旅行中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导致原定旅行延误或延长,保险期间将自动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日(含5日,截止至第5日24时)。

第五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见下表,投保人选择其一。

10年旅游意外险投保明细

方案一:

此表为基数表

赛车、赛马、攀崖、滑翔、漂流、潜水(6米以下、即离水面距离>6米)、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以及狩猎、机动车船竞赛或表演等(竞赛型、表演型、探险型)高风险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在此基础上加费100%;

如出行前没有对高风险活动进行投保,理赔时,按实际赔付金额减半赔付。

特别说明:

1、甲方可在征求被保险人意见后,同一出行的旅行团统一选择费率方案一或者费率方案二进行投保。

2、乙方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32019年,自二○一○年二月五日零时起至二

○一一年二月四日二十四时。

2、本协议若与乙方在保监会备案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可按保险条款执行,但不得损害甲方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旅游协会各持一份,自甲方和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有关名词解释

1、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或行为。

2、急性病:

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确诊为急症必须紧急就治的疾病或者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前180日内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但不包括原来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3、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5、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6、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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