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52099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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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520996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GB50229-9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1997-01-01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29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0]160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1总则

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表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或集中控制室)

二级

吸风机室

二级

除尘构筑物

二级

级烟囱

二级

屋内卸煤装置、翻车机室

二级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

二级

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二级

干煤棚、解冻室

二级

点火油罐和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

二级

油处理室、露天油库

二级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

二级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二级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

二级

屋外配电装置

二级

变压器室

二级

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二级

灰浆、灰渣泵房、沉灰池

二级

生活、消防水泵房

二级

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二级

进水建筑物

二级

冷却塔

三级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三级

乙炔站、制氢站、贮氧罐

二级

制氧/站、贮氧罐

二级

启动锅炉房

二级

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

二级

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

二级

锻工、铆焊、热处理

二级

金工车间

三级

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

二级

天桥

二级

天桥(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

二级

变压器检修间

二级

排水、污水泵房

二级

各分场维修间

二级

污水处理构筑物

二级

电缆隧道

二级

柴油发电机房

二级

材料库

二级

材料棚库

三级

机车库

二级

汽车库、推煤机库

二级

消防车库

二级

注:

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

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1h。

2.0.8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0.9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2.0.10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11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3.0.1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

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

重点防火区域

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

主厂房区

汽机房、除氧间、煤斗间、锅炉房、单元控制室、除尘器、吸风机室、烟囱及靠近汽机房的各类油浸变压器

配电装置区

配电装置的带油电器设备及网络控制楼

点火油罐区

卸油铁路、栈台(或卸油码头)供卸油泵房、贮油罐、含油污水处理站

贮煤场区

贮煤场、转运站、卸煤装置、运煤地道、栈桥

制氢站区

制氢站、贮氢罐

乙炔站区

乙炔站、贮乙炔罐

制氧站区

制氧站、贮氧气罐

消防水泵房区

消防水泵房、蓄水池

材料库区

材料库、材料棚库

3.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

3.0.3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3.0.4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3.0.5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3.0.6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7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8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8.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离。

3.0.8.2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m。

3.0.9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其间距小于10m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0.10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0.1宜单独布置。

3.0.10.2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

3.0.10.3布置在厂区内的点水油罐区,应设置1.5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0.10.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0.5总容量小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1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2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2的规定。

3.0.13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3.0.12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3.0.14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表3.0.12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构)筑物名称

丙丁戊类建筑耐火等级

屋外配电装置

露天御煤装置或贮煤场

锻工铆焊车间

制氢站、乙炔站

贮氢罐

露天油库

行政生活福利建筑

铁路

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

(路边)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三级

厂外

厂内

主要

次要

丙、丁、戌类生产建筑

一、二级

10

12

10

8

10

12

12

12

10

12

三级

12

14

12

10

12

14

15

15

12

14

屋外配电装置

10

12

12

贮存褐煤时25

10

25

25

25

10

20

主变压器或屋外

厂用变压器

油量

(t/台)

<10

12

15

12

30

15

20

10~50

15

20

15

20

25

>50

20

25

20

25

30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

8

12

12

8

12

8

10

贮存褐煤时25

贮存褐煤时25

制氢站、乙炔站

12

14

25

12

贮存褐煤时25

25

12

12

15

25

30

20

15

10

5

贮氢罐

12

15

25

12

25

25

20

15

10

5

露天油库

12

15

25

15

25

15

20

30

20

15

10

5

行政生活

福利建筑

一、二级

10

12

10

8

10

25

15

6

7

三级

12

14

12

10

12

20

7

8

注:

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

②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③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④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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