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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略)

第十条武警部队执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官兵必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并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擅离职守;

(二)不分辩率滥用职权;

(三)不准泄露国家秘密;

(四)不准擅自采取处置行动;

(五)不准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六)不准遗弃和故意损坏装备;

(七)不准听信和传播谣言;

(八)不准擅自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

(九)不准擅自接受记者采访;

(一十)不准擅自接受赠品。

第十一条(略)

第十二条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抗命令、行动消极或者临阵脱逃的;

(二)泄露或者遗失国家秘密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

(四)丢失或者遗弃装备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

(六)滥用职权的;

(七)指挥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影响完成任务的。

第十三条(略)

第十四条处置突发事件,应当贯彻把突发事件制止在萌芽状态的指导思想,高举维护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旗帜,并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一)统一领导,集中指挥。

(二)快速反应,力争主动。

(三)集中用兵,密切协同。

(四)区分性质,活用战法。

(五)依法办事,最低限度用武。

第一节基本任务和原则

第十五条(略)

第十六条组织指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知已知彼,正确决策。

(二)集中统一,靠前指挥。

(三)关照全局,把握关节。

(四)迅速坚定,稳定连续。

(五)灵活机动,因势制胜。

第二节指挥机构

第十七条武警部队执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时,部队通常建立基本指挥所和前进指挥所(组),必要时建立后勤指挥所。

大队(营)、中队(连)通常建立指挥观察所。

第十八条(略)

第十九条(略)

第二十条(略)

第二十一条(略)

第二十二条基本指挥所的位置和开设时间通常由上级确定;

由本级确定时,及时报告上级。

其他指挥机构的位置和开设时间,通常由本级指挥员确定。

第三节指挥关系

第二十三条部队指挥机构与联合指挥机构的关系。

通常由基本指挥所直接接受联合指挥机构的指挥;

不建立基本指挥所时,由前时指挥所直接接受联合指挥指挥机构的指挥;

只建立前进指挥组时,由前进指挥组直接接受联合指挥机构的指挥。

第二十四条部队指挥机构之间的关系。

当基本指挥所、前进指挥所、后勤指挥所同时开设时,前进指挥所和后勤指挥所共同接受基本指挥所的指挥;

只开设前进指挥所和后勤指挥所时,后勤指挥年接受前进指挥所的指挥。

前进指挥组由基本指挥所派出时,通常直接接受基本指挥所的指挥;

由前进指挥所派出时,通常直接接受前进指挥所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略)

第四节组织指挥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了解任务,下达预先号令。

弄清事件基本情况、上级主要意图、本部出动兵力数量和到达现场时限、友邻任务等,迅速向所属部队(分队)下达预先号令。

预先号令的主要内容是:

事件简要情况,部队(分队)的概略任务,出动兵力数量,机动方式,警械和武器携带,完成准备工作的时限等。

对跨区执行任务和配属、支援部队(分队),同时明确指挥关系和有关保障事项。

第二十七条建立和开设指挥所。

受领任务后,根据需要迅速建立指挥所。

建立指挥所时应当明确:

指挥所的种类和编组,开设时间、位置、方法和要求,转移的时机、路线和位置等。

指挥所的开设,根据上级命令和任务需要确定。

通常情况下,营区指挥所在受领任务后迅速开设,现场指挥所在部队到达现场后开设。

第二十八条建立指挥自动化系统。

以任务地区指挥自动化系统既设设施为基础,以各部队指挥自动化系统为骨干,按照集中统一,自上而下、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系统组合,建立与上级指挥自动化系统、指挥体系和指挥所内部编组相适应的指挥自动化系统。

第二十九条组织各项准备。

(略)

第三十条搜集和分析判断情况。

第三十一条定下决心。

第三十二条下达命令。

第三十三条制定计划。

第三十四条组织协同动作。

根据上级协同动作指示、本级决心和处置行动计划,制定协同动作计划,并利用地图、沙盘、指挥自动化系统或者在现地组织协同动作。

组织协同动作时,围攻主要方向和执行主要任务的部队的行动,按照任务、时间、地点、规定所属部队的任务、行动程序和方法,重点组织各部队之间、各方向之间、各处置阶段之间、处置行动与保障行动之间的协同。

第三十五条组织各种保障。

根据处置行动计划和保障能力,统一计划组织军事保障、后勤保障和人员、装备防护,集中主要力量,重点保障主要方向和执行主要任务的部队。

第三十六条组织后勤防卫。

根据后勤防卫的任务、力量、现场敌情和社会情况,制定防卫计划,组织防卫行动。

第三十七条检查行动准备。

适时检查各部队的行动准备情况,重点检查对上级意图和本部队任务的理解、情况判断、决心及部署是否符合上级意图,机动准备及装备、物资准备情况等。

第三十八条组织机动。

第三十九条指挥处置行动。

不间断掌握并判断现场情况的发展变化。

现场情况未发生根本变化时,按照处置决心和计划,围绕主要方向和执行主要任务部队的行动实施指挥,组织协同,现场情况发生超出预料的重大变化时,及时修正决心和计划,并报上级批准。

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上级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敢于负责,机断处置。

第四十条组织指挥所防卫。

统一组织防卫力量,严密部署警戒,严防冲击、袭击。

指挥所遭到破坏时,迅速组织恢复,及时抢修和补充设备、器材。

组织指挥所转移时,应当适时、隐蔽并保持指挥不间断。

处置行动的关键时节,通常不得转移指挥所。

第四十一条组织撤离现场。

制定撤离计划,下达撤离命令,清理现场,收拢人员,清点装备、物资,清点、移交抓捕的人员和收缴的物品,做好群众工作。

第四十二条组织善后工作。

 

第四章军事保障

第五章政治工作

第一节侦察情况保障

第四十三条侦察情况保障的基本任务是:

及时查明情况,为处置突发事件指挥和部队行动提供准确情报。

第四十四条侦察情况保障的基本要求是:

统一计划组织,与公安、安全机关有关部门密切联系,专业力量与其他力量相结合,多种方式和手段并用,保证及时和不间断。

第四十五条组织侦察时,统一部署各种侦察力量,建立顺畅的通信联络和可靠的情报传递系统,加强保密、伪装和欺骗,严密组织协同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侦察人员对获取的情况应当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准确地报告上级,紧急和重要情况必须随时上报。

侦察情报部门应当统一处理情况,随时综合分析和核实印证,迅速准确上报,视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四十七条观察。

部队组织观察所,分队派出观察员,对现场实施不间断的观察。

观察所配置在视野开阔、便于观察和隐蔽的地方。

观察员携带观察、通信器材,重要位置的观察员配备摄像和照相器材。

对地面进行观察时,应当将观察地境分成若干地段,纵横结合,反复观察,重点地段和目标应当仔细观察。

对室内进行观察时,充分利用潜望器材,采取观察和潜听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十八条潜听。

在视度不良的情况下和对建筑物、洞穴、密林、交通工具内进行侦察时,可以采取潜听的方法。

第四十九条摄像、照相。

对暴力事件进行侦察时,通常采取秘密形式。

对非暴力事件进行侦察时,视情况采取公开或者秘密的形式,重点拍摄反映事件规模、表现形式、重要动向、组织者及骨干成员活动等情况。

对地形进行侦察时,应当结合地图资料,按照一定的顺序拍摄。

第五十条化装侦察。

深入闹事人群进行化装侦察,通常派小组或者分队实施。

进入暴力犯罪分子的隐蔽场所进行化装侦察,必须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派素质好的干部实施。

第五十一条调查询问。

通常选择了解事件情况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和现场附近的居民,采取直接询问和座谈方式进行。

对重要知情人应当单独交谈。

调查询问时,应当掌握政策,讲究方式,不得侵犯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暴露我方行动企图。

第五十二条火力侦察。

组织捕歼战斗时,可以情况进行火力侦察。

组织火力侦察时应当明确:

参加的兵力,兵器和任务区分,火力袭击的主要目标和地段,佯动的兵力、地段和时机,观察员的设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等。

第二节通信保障

第五十三条通信保障的基本任务是:

迅速、准确、保密和不间断地保障处置突发事件指挥、协同和各种保障信息的传递。

第五十四条通信保障的基本要求是:

统一计划使用通信力量,以无线电通信为主,综合运用各种通信手段,在现场组成纵横贯通、多路迂回的通信网;

集中主要通信力量,优先保障指挥,重点保障主要方向、重要时节和执行主要任务的部队;

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防失密、泄密问题的发生。

第五十五条(略)

第五十六条无线电台通信。

应当统一计划,分级组织。

分队的无线电台通信,通常由指挥员亲自组织实施。

涉密内容,必须使用密语。

明语通信,必须在规定的频率或者时段内实施,通话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并严格保密。

第五十七条有线电通信。

第五十八条运动通信。

根据任务、通信距离、交通工具和地形条件,分别选用汽车、摩托车或者徒步通信方式。

通常采取直接传递的方法,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友邻转递。

通信人员通常为临时派遣,必要时可以预先派出,跟随下级指挥员行动。

派遣通信员时应当明确:

通信对象的位置,行进路线,有关敌情和社会情况,紧急情况下对文件的处理,到达时限,使用口令和识别记号,返回时间等。

第五十九条简易通信。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使用指挥旗、信号弹、灯光、烟火、哨子、小喇叭、警报器、路标等工具实施。

通常采取直接传递的方法,距离较远或者受地形阻隔时,可以组织中间转递。

指挥、协同、识别等信号,通常由现场最高指挥机构制定,各级指挥员可以根据情况作必要补充,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的信号重复,并报上级备案。

编拟信号,应当简明易记,含义准确,区别明显,便于使用。

一个信号内容应当以多种信号工具表述。

信号的发放,通常指定人员实施,排、班由排长、班长实施。

信号的接收,通常上观察员负责,排班可以指定1至2名战士负责。

第三节机要保障(略)

第四节装备保障

第六十三条装备保障的基本任务是:

组织装备的筹措、储备、补给、抢救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装备保障的基本要求是:

统一计划,整体协调,合理使用人力、物力;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灵活运用多种方法,提高保障效率;

加强防卫,严格管理,确保装备安全。

第六十五条装备筹措。

第六十六条装备储备。

根据预计损坏率和预计消耗数,采取仓库储备与现场储备相结合的方法分级实施。

第六十七条装备补给。

第六十八条装备抢救。

装备遇险时,迅速组织抢救,并先抢救指挥、处置行动急需和受损较轻的装备,后抢救其他装备。

第六十九条装备管理。

根据处置行动需要和现场环境,会同装备使用单位建立装备管理制度。

利用行动前和行动间隙,检查装备管理情况,督促部队执行有关规定。

加强对野外条件下装备的防潮、防晒、防冻、防火、防丢失、防破坏等工作的指导。

第五节其他保障。

第一节基本任务的要求

第七十二条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用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建设的重要论述武装官兵头脑,保证上级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保证各级党委对部队处置行动的统一领导和首长决心的实现,保证部队组织健全和高度集中统一,保证官兵始终具有坚定忠诚卫士观念、必胜的信心和高昂的斗志,保证部队内部和警政、警民之间的紧密团结,为完成任务奠定坚实的组织和思想基础。

第七十三条政治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定政治立场,旗帜鲜明地开展工作,保持政治工作的战斗性;

贴近实际,积极主动,突出重点,简捷灵活,增强政治工作的时代感、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

发扬求真务实、坚韧顽强、雷厉风行的作风,充分发挥群众性思想政治工作的威力。

第二节主要工作

第七十四条组织思想动员。

受领任务后,及时进行思想动员,讲清事件性质、危害、当前态势及平息事态的意义,阐明部队完成任务面临的有利条件、不利因素、克服困难的方法和服从命令、遵守纪律、顾全大局对完成任务的重要性,明确行动中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第七十五条组织宣传鼓动。

执行任务过程中,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针对官兵的思想反映,抓住时机、简捷快速地进行宣传鼓动。

组织进攻时,号召官兵勇打头阵,敢于攻坚;

组织防守时,要求官兵既克制忍耐,又坚定顽强,拦得下,守得住;

处置行动进展顺利时,教育官兵克服麻痹思想,发扬成绩,再接再厉;

处置行动受到挫折时,教育和鼓舞官兵沉着镇定,坚定信心,始终保持高昂的半志。

第七十六条组织党、团工作。

行动前,及时调整和健全党、团组织,保证中队有党支部、排有党小组、班有党员。

不同建制的单位共同执行任务时,统一建立临时党、团组织。

行动中,根据党、团组织的变化情况,适时做好恢复和调整工作。

完成任务后,及时吸收经过考验、具备党(团员)员标准的优秀分子入党(团),追认符合条件的烈士为党员。

第七十七条组织干部工作。

第七十八条组织思想工作。

根据形势、任务和官兵的思想变化,深入细致地做好协同动作中、各项保障中、现场管理中及失散归队人员、家属亲友与事件有关人员、伤病员、留守人员的思想工作,及时解决官兵的思想问题。

第七十九条组织军事民主活动。

第八十条组织群众性立功创模活动。

第八十一条组织维护法纪政策工作。

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纪律,及时宣扬和表彰模范遵守法纪、政策的先进典型,严肃处理违反法纪、政策的人和事,慎重稳妥地处理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和涉外、宣传报道等敏感问题。

第八十二条组织政治攻势和教育疏导。

处置暴力事件时,针对犯罪分子的心态,结合军事威慑和武力打击,开展强有力的政治攻势。

宣传有关法律、政策,组织心理攻势,对犯罪团伙进行分化瓦解。

处置非暴力事件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教育疏导。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事件的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座谈、对话,有针对性地做好参与者的劝导教育工作。

第八十三条组织反心战策反工作。

教育官兵站稳立场,对欺骗性宣传不听、不看、不信、不传。

及时收缴、销毁心战、策反宣传品,并予以揭露。

及时通报事态变化和部队行动情况,控制现场舆论,消除消极言论的影响。

第八十四条组织防间保密工作。

(略)进行防间保密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新闻报道保密检查工作,加强对现场新闻记者的管理,严防失密、泄密,严禁负面宣传报道。

根据任务和现场环境,做好预防犯罪工作。

第八十五条组织群众工作。

积极团结群众,争取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严格执行群众纪律,尊重当进群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发扬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主动为群众做好事。

结合现场实际,开展警民联防活动。

第八十六条组织善后工作。

第六章后勤保障

第七章现场管理

第八章行军、输送、宿营与换班

第一节基本任务和要求

第八十七条后勤保障的基本任务是:

统一使用编成内的后勤力量和地方支援力量,实施经费、物资、卫勤、运输、技术等保障,保持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八十八条后勤保障的基本要求是:

统一计划,整体协调,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

以自我保障为主,争取支援为辅;

以保障吃、住、行为重点,统筹兼顾,灵活运用各种保障手段,提高保障效率。

第二节后勤力量编成和保障关系(略)

第三节后勤部署和防卫

第九十一条后勤部署。

部队机动时,后勤以必要力量实施伴随保障,其余力量集中编成后勤梯队或者分散编入部队行进,后勤指挥所配置在后勤梯队先头或者基本指挥所附近。

第九十二条后勤防卫。

后勤防卫的基本任务是:

组织后勤配置地域、后勤运动中和交通运输线上的防卫,为后勤力量及其保障活动提供安全保证。

后勤防卫力量主要由后勤建制力量和上级加强的防卫力量组成,必要时组织警民联防。

后勤防卫通常由后勤指挥所指挥;

不建立后勤指挥所时,由基本指挥所或者前进指挥所统一指挥。

第四节专业勤务保障

第九十三条经费保障。

第九十四条物资保障。

第九十五条卫勤保障。

第九十六条运输保障。

第九十七条技术保障。

第九十八条现场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保证部队纪律严明、制度落实、行动有序和安全稳定。

第九十九条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从现场实际出发,以条令条例为依据,以保持和提高战斗力为目的,以纪律建设为核心,以人员和装备为重点,明确区分责任,坚持依法从严,加强管理活动与处置行动、保障行动的协调,提高管理效益。

第一百条人员管理。

对现场展开的人员明确活动范围,加强动态控制,督促所有人员有序行动。

现场机动兵力集中部署在便于机动的位置,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离开配置地域。

在现场宿营时,人员相对集中住宿,不准单人散住。

严格控制人员外出,外出时必须三人以上同行,并有干部或者骨干带队。

有计划地组织教育、训练和文化活动,保持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一百零一条驻区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武器、警械管理。

行动中,由携带者管理。

驻止时,通常以中队为单位集中管理。

重伤员和烈士的武器、警械,指定专人保管。

丢失的武器、警械,及时组织查找。

消耗的武器、警械,如实登记上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武器、警械,加强武器、警械的维护保养。

第一百零三条车辆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勤务管理。

在人员住所、指挥机构及武器、警械、重要物资、车辆集中存放(停放)地点部署警戒,依照《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勤务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伙食管理。

积极创造条件调剂和改善伙食。

对个人携带的食品规定保管方法和每餐食用量,不得随意食用和丢弃。

加强食物和伙食费管理,防止浪费。

第一百零六条物资管理。

携行物资,应当勤检查、勤保养、正确使用。

运行物资时,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组织武装押运。

接收和移交物资时,严格办理手续。

储存物资,应当分类存放,采取防潮、防雨、防火、防晒、防虫蛀和防鼠咬等措施。

轻装下来的物品,应当登记、捆装、标记,按照上级指定地点集中存放,或者由支队以上后勤部门统一管理。

收缴的物品,应当及时清理和详细登记,如数上交。

第一百零七条卫生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保密工作。

加强保密教育,落实保密制度,严格控制重要行动的知密范围,严禁泄露部队番号、实力、任务、部署等军事秘密。

指定专人保管文电、资料及其他秘密载体,严格履行使用手续。

发现失密、泄密问题及时、严肃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防火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捕获人员管理。

现场捕获人员,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根据公安机关的指示,组织看守或者押解,严防其逃跑行凶、自杀和犯罪分子劫夺。

第一百一十一条清理现场。

清理严重暴力事件现场,通常按照捕歼残余犯罪分子、救治受伤人员、搜寻武器和物资、清除爆炸物、处理被害人及犯罪分子尸体、清理废弃物品的顺序进行。

清理非常严重暴力事件现场,通常按照收容滞留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搜寻武器和物资、清理废弃物品的顺序进行。

在清理现场中发现我方伤员,及时送当地医院或者后送救治;

发现的受伤群众,通常送当地指定医院救治;

发现的我方武器弹药,自行收存或者按照上级指示处理;

发现的被害人、犯罪分子尸体和收缴的武器、弹药、物资等,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清理的废弃物品,运至指定地点倾倒或者就地掩埋。

第一节行军

第一百一十二条行军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

(一)组织侦察。

主要察明:

行军道路及其两侧地形,沿途敌情、社会情况及粮秣、燃料、给水、卫生保障情况,宿营、集结、大休息地域情况等。

(二)派出先遣队。

部队远程行军时,视情况派出先遣队,调查并及时报告沿途的重要情况,在大休息、宿营地域组织有关保障。

先遣队由司令部组织,由机关及侦察、工化、通信分队有关人员组成。

(三)制定行军计划。

主要内容是:

行军方式及路线,行军纵队编成,出发线、调整地区及通过时间,大休息、宿营、集结地域及到达时间,指挥所的位置及通信联络方法,行军保障等。

(四)下达行军命令。

第一百一十三条常行军,通常日行8至10小时。

平均时速:

徒步行军为4至5千米。

摩托化行军,在高等级公路上,夜间为50至60千米,昼间为60至70千米;

在一般公路上,夜间为20至30千米,昼间为30至40千米。

第一百一十四条远程行军,通常编为一个行军纵队。

短程行军,总队可以编为两个以上行军纵队。

行军纵队通常按前卫、本队、后卫的顺序编成。

前卫通常由下一级的一个建制单位担任,通常编为侦察队、警备调整队、警戒队、突击队、宣传队、预备队和后勤分队。

纵队间距。

没有情况顾虑时,支队之间的距离为1至2千米,大队之间的距离为500米,中队之间的距离为200米,摩托化行军时车与车之间的距离为50至100米。

有情况顾虑时,可以适当压缩或者增大间距。

第一百一十五条行军时,通常在出发线、桥梁、渡口、隘路、交叉路口等处预先派出调整哨,在行军队形内派出流动调整哨。

调整哨的主要任务是:

监督部队按规定的路线、顺序、时间通过各要点,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

第一百一十六条摩托化行军通常每2至3小时小休息一次,时间为20至30分钟。

休息时,车辆停靠在道路右侧,人员下车在道路右侧休息。

徒步行军通常每1至2小时休息一次,时间约10分钟。

休息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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