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标准水量计量差错的退补水量核算方法征求意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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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针对不同的差错发生状况,确定水量计量差错退补的起止时间。
4、根据各种水量计量差错产生的原因,提出适合的差错退补量核算方法。
5、对水量计量差错的提出、核定、处理规定管理要求,以保证本标准的顺利实施。
(三)主要起草单位情况
为确保水量计量差错退补水量的核算方法标准的顺利推进,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市计量协会等部门专门成立了标准编写组。
标准起草单位涵盖了水表管理部门、供水企业、水表用户、计量技术机构和标准化技术机构等多个层面。
二、标准编制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注重方法科学合理
由于水量计量器具的使用面大量广,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与居民生活和企业经营息息相关,故本标准坚持客观性原则,充分分析计量差错产生的原因,核算方法优先采用测量数据直接核算,力求核算方法的科学、合理。
(二)坚持实践性原则,注重易操作增效率节资源
由于计量差错发生后,在后处理过程中供水企业和用户会根据差错退补水量标准进行退补水量的核算,标准在保证公正、科学、客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核算方法的简便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实践性经验,结合不同核算方法的差异性,提高差错核算处理效率。
(三)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注重核算方法的有机结合
本标准充分吸收了已经执行的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748-2013《电能计量差错退补电量核算方法》的制定理念,吸取了当前计量申投诉处理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制定了科学、合理的退补水量核算方法标准。
三、标准编制过程
(一)启动阶段
2015年5月,根据市质量技监局《水表、燃气表计量差错的退补量核算方法研究》软课题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结合对供水行业管理部门、市消保委、供水经营企业和水表生产企业的调研情况,由市水务局等单位提出了起草水量计量差错的退补水量核算方法的上海市地方标准。
2015年12月,上海市地方标准《水量计量差错的退补水量核算方法》正式批准立项,确定上海市计量协会为本标准的组织起草单位,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上海市计量协会为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
2016年3月,标准编制组正式成立,拟定了编制计划。
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编制组开展了国内外广泛调研,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并形成了《水量计量差错的退补水量核算方法》标准的初稿。
2018年3月-10月上旬,编制组在本市供水行业、技术机构及部分用户中广泛开展再调研,并召开多次标准编制研讨会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讨论稿。
(二)广泛调研、充分研讨,形成标准工作组讨论稿
标准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多次到本市及国内主要省市的质量技监部门、供水行业管理部门、供水企业、水表生产单位及相关技术机构(调研清单见附件1)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深入调研。
基本摸清了当前本市水量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水量计量差错的分类、现行的处理方式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并就标准编制的起草思路、遵循原则、差错归类、核算方法等与被调研单位展开了充分的讨论。
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编制组在广泛调研的期间,召开了多次起草工作会议(见附件2),对水量计量差错的产生原因、差错分类、核算方法、退补量确定等关键问题展开了充分的研讨,逐步形成了本标准的讨论稿。
(三)多方听取意见,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标准编制组邀请市质量技监局计量处、标准处、市消保委、市供水管理处、市计量协会、相关技术机构及主要供水经营企业的代表,就标准讨论稿展开研讨,并广泛听取区意见和建议。
2018年11月初,标准编制组将根据讨论意见对讨论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四、标准主要结构与关键技术内容说明
(一)标准主要结构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计量差错的归类、差错值的确定、差错量的核定、退补量的核算方法及资料性附录等内容。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量计量差错的退补水量核算方法的术语与定义、水量计量差错的归类、差错值的确定、差错水量的核定和退补水量的核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与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进行贸易结算的水量计量装置发生计量差错时退补水量的核算。
2.计量差错的归类
针对本市目前在用水量计量装置,计量差错划分为计量超差和计量错误两大类。
其中计量超差主要是指由计量器具误差超差引起的计量差错;
计量错误主要是指由水量计量装置故障、参数设置错误、计量数据采集或抄录错误等因素引发的计量差错。
本标准中的计量差错不包含人为故意破坏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非正常计量的情况,但对于非正常计量水量的核算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对于盗用供水行为的处罚可依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执行。
3.差错值的核定
水量计量装置主要包括水表或流量计、辅助装置、显示仪表、数据采集设备、上下游配套管路等,上下游配套管路是指为保证水量计量器具的准确使用所配套的上下游直管段,上下游直管段通常为前10DN和后5DN的直管段,其水量计量器具的误差超过相应规程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限时,核算退补水量所使用的误差,确定为差错值。
差错值主要用于水量的差错量、退补量的核算。
4.差错水量的核定
因水量计量器具误差超差或计量功能故障、采集或抄录及计算错误、参数设置错误期间所计量的水量。
差错水量的核定主要通过核定差错发生的时间段来核定。
5.退补量的核算方法
水量计量差错退补水量的核算方法应依次采用直接核算法、参照核算法和比较核算法。
直接核算法是以水量计量仪表的误差值、错误数据和更正系数等数据,利用严格的计算公式进行差错水量的退补计算方法。
本方法主要适用于示值误差超差、仪表参数设置不正确和数据采集或抄录与计算错误造成结算水量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参照核算法推算法是指以正常计量核查表或计量正常月份抄表周期的平均水量为基准,综合考虑核算退补水量。
本方法主要适用于难以推导出水量更正系数K或确定水量计量器具误差的情况下使用,参照核算法的使用根据核算的可靠性具有一定的优先顺序。
比较核算法保持产生计量差错的水量计量仪表的使用现状,在该管路安装正确的水量计量仪表,并在常用流量下进行计量,然后测量产生计量差错的水量计量仪表的相对示值误差,再常用流量点下的相对示值误差,进而核算计量差错的退补水量。
在实际应用中应首先采用直接核算法,根据计量仪表的示值误差等准确核算出退补水量;
无法采用直接核算法时采用参照核算法或比较核算法。
6.附录
(1)附录A“非常用流量超差的退补水量核算方法”
附录A分别列出了水表和流量计在非常用流量超差的退补水量核算方法,对于水表常用流量示值误差合格,分界流量和(或)最小流量示值误差超差,分别按照超差流量点所对应的差错值核算退补水量,退补水量仅核算超差流量点的退补水量,不超差的流量点无需核算退补水量,若分界流量和最小流量均超差,则退补水量为分界流量的退补水量和最小流量的退补水量之和;
对于不能确定常用流量的流量计,根据该流量计的最大流量、常用流量和最小流量三个流量下的加权平均示值误差核算退补水量,流量计的最大流量、常用流量和最小流量通常取
、0.5
和0.1
。
(2)附录B“水量计量差错的退补水量核算应用示例”
根据标准正文中的各类水量计量差错的核算方法,通过应用示例核算,方便标准的使用,主要包括水量计量器具超差、计量器具故障、仪表参数不正确、水量采集错误和比较核算法的使用等类型。
(二)关键技术内容说明
1.采用加权算法,体现科学合理性
根据本市目前在用的水量计量器具实际使用情况,绝大数的流量计需要使用仪表全量程的流量,且在不同的使用状态时,使用流量的大小也不确定。
通常情况下,仪表常用流量点的概率会比使用最大流量和最小流量的概率高。
从科学核算的角度来看,水量计量差错的退补水量核算和各流量点的示值误差有关,采用不同流量点下仪表的示值误差进行核算较为合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考虑到不同流量点下仪表的示值误差对核算结果的影响,根据水量计量仪表在最大流量、常用流量和最小流量三个流量点的加权平均示值误差核算退补水量,充分体现公平原则,确保差错水量核算的准确性。
2.简化核算方法,增加可操作性
民用水表主要用于居民用水的计量,在调研和标准起草过程中,贸易双方都希望制定的标准计算方法简单、操作方便。
为此,标准编制组对两种方法都进行了估算,如果民用水表分界流量下的误差为10%,最小流量下的示值误差为20%,按居民用户一个抄表周期用水量40m3计算,计算两种方法差异不到0.2m3,对差错水量的核定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因此,对于民用水表,常用流量示值误差超差,可直接根据常用流量点下的差错值核算差错水量,简化核算方法,提升标准操作性。
3.采用多种退补方法,明确适用优先级
水量计量差错退补水量的核算方法可采用直接核算法、参照核算法和比较核算法,其中优先适用直接核算法。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示值误差超差、仪表参数设置不正确和数据采集或抄录与计算错误造成结算水量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其次适用参照核算法推算法,以正常计量核查表或计量正常月份抄表周期的平均水量为基准,综合考虑核算退补水量。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难以推导出水量更正系数K或确定水量计量器具误差的情况下使用,参照核算法的使用根据核算的可靠性具也有一定的优先采用顺序;
最后适用比较核算法,这种方法是指保持产生计量差错的水量计量仪表的使用现状,在该管路安装正确的水量计量仪表,并在常用流量下进行计量,然后测量产生计量差错的水量计量仪表的相对示值误差,再常用流量点下的相对示值误差,进而核算计量差错的退补水量。
4.结合现行处理方式,新旧做法平稳过渡
供水企业现行处理水量计量差错退补水量的办法一般采用前三个抄表周期的平均水量作为参考值与故障月的水量差额作为退赔依据。
这种方法和本标准参照核算法中以计量正常月份前三个抄表周期的平均水量为基准,按正常月与故障月的水量差额核算退补水量处理方法一致,有效避免了标准实施后与现行执行的方法冲突,实现平稳过渡。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相关情况的说明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技术规范、服务规约及企业章程等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上海市供水调度计量管理规定》、《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各类水量计量器具的产品标准、检定规程,如JJG162-2009《冷水水表》计量检定规程、JJG1030-2007《超声流量计》计量检定规程、JJG1033-2007《电磁流量计》计量检定规程、GB/T778.1-2018《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第1部分:
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GB/T778.2-2018《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第2部分:
试验方法等。
此外,标准编制组还广泛搜集本市主要供水经营单位在用的各类水量计量差错退补管理规定作参考。
(文献调研清单见附件3)。
六、标准宣贯实施的建议
本标准是涉及水量计量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结算的基础性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了民用四表的管理要求。
建议本标准的实施,应在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标准发布后,建议广泛深入地开展标准宣传和培训,引入标准实施评估机制,及时对出台的标准进行总结和改进,营造规范、有序、诚信的供水消费环境,促进本市社会和经济的和谐发展。
附件:
附件1调研的主要单位清单
序号
名称
备注
1
全国流量计量技术委员会
液体流量分技术委员会
2
中国计量协会水表工作委员会
3
上海市住房和建设管理委员会
4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6
上海市水务局
7
上海市供水管理处
8
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9
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
10
上海市水表强制检定站
11
上海市供水分公司
12
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
13
上海水表厂
14
上海水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5
上海市计量协会
16
上海市自动化仪表研究院
附件2召开研讨会议情况
时间
类型
参会
内容
1
2016年3月
主要起草单位
成立标准编制组,拟定了编制计划
2
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
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开展了国内外广泛调研,形成了《水量计量装置差错退补水量核算》上海市地方标准初稿。
3
2018年3月-10月上旬
起草小组在本市供水行业、技术机构及部分用户中广泛调研,并召开多次标准编制研讨会,不断修改完善,形成讨论稿。
4
2018年10月至11月上旬
起草单位及市质量技监局计量处、标准处、市供水处、市消保委等专家、领导
标准讨论会,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5
2018年11月
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邀请主管部门、行业和社会组织、用户代表听取意见。
附件3文献调研清单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2、技术规范
JJG162-2009《冷水水表》
JJG1030-2007《超声流量计》计量检定规程
JJG1033-2007《电磁流量计》计量检定规程
3、国家标准
GB/T778.1-2018《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第1部分:
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
GB/T778.2-2018《饮用冷水水表和热水水表》第2部分:
试验方法
4、地方标准
DB31/T748-2013《电能计量差错的退补电量核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