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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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查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注册的学生,学校将向学生出示书面警示,仍未注册者,劝其退学直至取消学籍。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测评一次。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成绩评定方式
1.考查课:
平时成绩(作业、实验报告、课堂提问、随堂测验等)占总成绩的40%-50%;
阶段考试(60分钟试卷考试)占总成绩的50%-60%。
2.考试课:
平时成绩(作业、实验报告、课堂提问等)占总成绩的10%-20%;
期中考试占总成绩的20%-30%,期末考试占总成绩的60%。
公共体育课是必修课,成绩一律以百分制记载,体育课的成绩要与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相结合综合评定。
学生因体残、体弱不上体育课需由校医院诊断证明,经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
(二)成绩登记
非主干课程成绩按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登记;
主干课程成绩按百分制登记;
补考成绩以及格、不及格登记;
无故缺考和考试作弊成绩以“0”分登记。
第十条缓考、补考及旷考。
(一)缓考
因故需缓考的学生须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认真填写缓考申请单,报辅导员、系(学)部、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的科目可参见学期补考,成绩以实考成绩记分,期中考试的缓考,由授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平时测验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评定该科目的最终成绩。
(二)补考
在新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进行各门课程的补考,各系(学)部需在补考结束后的3天内,向教务处报送学生的补考成绩。
(三)旷考与考试作弊
旷考、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缺考及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以“0”分计,不允许参加学期补考。
第四节 升级、试读与留级
第十一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方式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教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2.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均按一门课程对待。
(二)试读
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后仍达四门或以上者,跟班试读,学校对其出示书面警示。
试读学生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如仍有不及格的课程,则不予补考,直接按留级处理。
试读学生第二学期考试全部及格者,则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准予再补考一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少于四门者,可以升级,仍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再予补考;
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仍达四门或以上者应予留级(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门数)。
(三)留级
学生补考后每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四门以上(含四门)者,做留级处理。
五年制高职学生,在一、二年级补考后每学年不及格课程达五门以上(含五门)者,做留级处理;
在三、四、五年级留级门数参照普专执行。
留级学生已学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不含公共体育课)。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两次,一个年级不能连续留级两次,一个年级连续留级两次者给予退学处理。
毕业当年的在校生不允许办理留级、降级手续。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应在原录取专业学习,一般不予转专业。
如有特殊原因,可以在大一新生入学时提出校内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学习成绩优秀且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审核,确属不宜在原录取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转专业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内完成。
第十四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一学期以上的学生;
(二)录取时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者;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的学生;
(五)学生留级后,下一年级有相同专业的学生;
(六)统招、“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对口招生、单独招生、定向培养等不同招生类别之间的学生;
(七)入学方式不同的学生;
(八)文、理科互转的学生;
(九)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十)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学生。
第十五条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系(学)部准许转专业的人数要控制一定的比例(专业人数总和不超过该专业录取计划数)。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列入下一批次录取的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对口招生、定向培养以及实施单独招生录取的学生不予转学;
(四)专科二年级及以上者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
(七)我省生源,申请转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其高考分数未达到转入高校当年在皖招生专业录取最低分数,或转入高校当年在皖没有招生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办理学生转学除确因特殊困难外,原则上转出与转入学校不得在同一城市。
第十九条学生转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包括学籍变动情况)(需加盖转出学校章);
(三)载有学生本人基本情况的经省级招生录取审批表、拟转入专业最低分所在的省级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四)外省高校转入的,应提供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五)转入外省高校的,应提供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六)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例;
2.因“确有特殊困难”转学的,应提交足以证明情况的材料。
(七)转出学校“公示情况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和方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二)本省高校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转学的,应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由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学生拟转入本省高校学习的,应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先经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再由转入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一般在每年寒假和暑期前办理确认手续。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不得超过法定学制2年。
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时间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年级只能休学一次,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含)以上者;
(三)因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系(学)部学生工作负责人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有特殊困难的学生或者修满两年的学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经本人联系接收单位,并有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系(学)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学生处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可以到学籍学历管理办公室办理休学,领取休学通知书,参加社会实践1-2年。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材料和证明),家长、系(学)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学生处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到学籍学历管理办公室办理休学,领取休学通知书。
但毕业当年的在校生不允许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规定如下:
(一)学生在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入伍时实习期满半年、各门课程和毕业考试均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并予学历电子注册,发给毕业证书。
对未达到修业年限或尚不具备毕业条件的,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以《退伍证》日期计算,下同。
),并要在退出现役后一年内由学生本人申请,系(学)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学生处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到学籍学历管理办公室办理复学,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领取复学通知书,到班级报到上课。
过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同时,在退役后一年内也可根据学生本人申请,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作肄业、结业处理。
(二)应征入伍大学生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一般应回我校原专业复学,原专业撤销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安排转入本校其它专业复学,到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复学手续,并提交本人申请、《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退伍证明和服役期间的档案原件。
(三)学生应征入伍在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其它学校,必须先到校办理取消学籍手续。
(四)专科毕业生退伍后,可免试升入成人本科;
立三等功的,可免试升入普通本科。
(五)专科未毕业入伍的,退伍后必须完成专科学业,毕业后参加专升本考试可按规定加分;
在部队立三等功(要提供立功证明、立功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上的,必须在原学校完成专科学业,毕业后方可免试升入普通本科学习。
(六)退役复学的学生,学习年限按服役前后实际学习时间连续计算。
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两个学年。
(七)应征入伍大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学校准其复学;
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或因部队精简整编中途退役的,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复学。
(八)应征入伍大学生在部队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学校不予办理复学手续。
(九)当年应征入伍时上级有学籍学历管理方面新规定的,按照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未办理手续离校达2周及以上的,作退学处理。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安排休学学生住宿。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参加医疗保险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照保险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规定如下:
(一)休学学生要在期满前半个月(原则上要在开学前)向所在系(学)部申请复学,由系(学)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学生处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长同意后,到学籍学历管理办公室办理复学,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领取复学通知书,到班级报到上课。
因病休学,应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按照程序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学习或考试。
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同时在这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系(学)部、学生处研究报经分管校长批准后,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取消学籍处理。
(三)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其它学校,必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手续。
(四)特殊情况,如参加“新加坡护理医科奖学金项目”的学生,由系(学)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学生处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长同意,保留学籍1年,1年后学校取消其学籍;
一年内申请复学的,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七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连续休学2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类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因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开学后,超过2周仍未报到而无正当事由且未履行手续者;
(六)报到后,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学)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学)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学生处签署意见,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发文。
同时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由两人及以上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寄往学生家庭所在地并在校内公告,视作送达,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参照《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六十条、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办理。
第二十九条申请退学的学生,书面向所在系(学)部申请,由家长、系(学)部学生工作负责人和学生处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长同意后,到学籍学历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学,领取退学通知书,并在2周内履行完离校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由学生本人办理退学手续后两周内直接迁出。
第三十条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可以申请复学。
第八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前,实习期满半年、各门课程和毕业考试均合格者,可按期毕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办法,如下:
(一)应届结业生可于结业当年九月份申请,十月份返校参加补考,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二)历届结业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以结业证书上日期计算)的每年三月初(3月5日前)向学校申请,三月中旬来校参加补考,补考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连续两年,每年一次。
补考不合格或逾期未申请补考者,不再换证。
(三)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流程:
第三十四条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未向学校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或没有书面申请颁发肄业证书的,学校不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校内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将予以追回,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销该生学历,同时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学生的毕业证书只有一份,遗失只能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手续如下:
(一)在省级及以上级别报纸登报挂失;
(二)到校财务处缴纳20元人民币/套的工本费;
(三)到校档案室申领当年学历电子注册花名册及当年录取大表的复印件;
(四)携带登报挂失的报纸,校财务处缴费凭据、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张二寸彩照、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有单位的毕业生)、系部或集团成员学校毕业证书已发的证明、当年学历电子注册名单和当年录取大表复印件,到学生处审核,办理毕业证明书。
第九节附则
第四十一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原则: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十二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机制:
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系部和辅导员具体落实,全校师生参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为加强和改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原则,学校成立了以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党委工作部、校长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办公室,挂靠学生处。
第四十四条制定了《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度》,具体如下:
(一)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校长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校领导负主管责任,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
学生休学、复学、留级、退学、转专业和转学等日常学籍异动、学籍学历信息上报和毕业证书的申购办理等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学生处负责人承担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
学生处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分管校领导负责,负责完善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
负责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办理、上报和审核工作。
同时,布置、指导和督促各系部对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将学籍学历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解决。
(三)系(学)部学生工作负责人是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学校学籍学历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按时按质按量按要求分配、布置、落实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承担本系(学)部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责任。
(四)辅导员是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辅导员对系(学)部负责,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的新生资格审查、学籍异动、毕业生电子摄像、学籍申报数据和学历注册数据的核对进行具体组织和落实,经系(学)部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报学生处。
(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分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受理学生及家长关于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投诉;
严肃查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中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
(六)完善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监督机制和评价机制。
由学生处、监察审计处牵头,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开展学籍学历管理督查、抽查和评比工作,结果纳入系(学)部学生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对工作突出的系(学)部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对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清、管理混乱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2012年9月12日开始实施。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以往所发学籍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