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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地下建筑物:

工业用途以房屋原价的50%-60%、商业及其他用途的按70%-80%相连的视为一个整体。

从租计征:

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以劳务或其他形式抵付,应按同类房地产的租金水平确定标准租金额;

对出租房产,约定免收租金期限的,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

税率:

12%;

个人出租不区分用途一律4%(营业税3%/2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0%印花城镇土地使用免);

从租12%(按年计算)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1-扣除比例)×

1.2%

从租计征: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12%(个人为4%)

法定减免:

(前四条同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出租、营业用房,征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3项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等。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之月起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使用或交付之次月纳税。

(注:

4、5、6对应土地使用税的1、2、3一模一样)

8.其他、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终止房产纳税义务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地点

在房产所在地。

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

(同土地使用税)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土地使用税及车船税)

 

小税种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与税率

税收优惠

征收及纳税申报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

不包括农村的土地(房产税一样)。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纳税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双方都是纳税人分别纳税,按各自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

4、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征。

实行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定额税率。

计税依据: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

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

3.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4.新增:

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纳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1)取得土地使用证,按证书面积;

2)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证书未标明土地面积,按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

适用税额

确定土地面积: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面积为准

2、以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上确认的面积为准

3、未发土地使用证的,用纳税人申报的面积,核发证书后再调整

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50倍,同一地区最高与最低税额之间相差20倍

·

经济落后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可降低,但降低额不能超过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须报财政部批准

税法规定的:

一、《暂行条例》或其他法规中规定的统一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包括: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不包括:

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政策性免税:

(1)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意外、与社会用地段未隔离的;

(2)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3)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4)城市公交场站、道路客运场站的经营用地。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采用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具体纳税期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纳税义务时间:

1、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

2、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签发证书之次月

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之次月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5、新征用耕地,自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

(耕地占用税)

6、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

土地所在地纳税。

7.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注:

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别纳税

小税种(三)契税

纳税人及纳税范围

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3、房屋买卖,视同买卖的有:

A、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按房产折价款缴纳契税

B、以房产做投资或做股权转让(自有房产作股投资本人独资企业不缴)(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

C、房屋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予(不符合条件需交土地增值税)法定继承免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交换还要交土地增值税)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和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契税

【提示】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3%~5%幅度税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幅度内确定)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

税率

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计税2、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的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价格相等时,免;

不等时,应由多付的一方缴纳)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依据的规定: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如为单独计价,按当地适用税率;

如与房屋统一计价按房屋相同的税率。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法定继承人除外),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交契税、印花税时,需提供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购买,酌情减免。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减免。

5、承受各种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

6.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7.新增:

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国有独资公司(50%以上股权免)~国有控股(85%以上股权免)~新公司2.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3.企业注销、破产:

债权人(包括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破产抵债)免;

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同2

4.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包括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

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

小税种(四)耕地占用税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纳税义务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包括用于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征(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包括从事农业种植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等园地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鱼塘。

对于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此外,在占用之前三年内属于上述范围的耕地或农用土地,也视为耕地。

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人均耕地面积越少,单位税额越高:

每平方米5~50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

适用税额标准

免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减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之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率补缴耕地占用税。

1.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另外:

(1)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2)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

小税种(五)车船税

计算公式

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依法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我国境内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其未缴,由使用人代缴。

【新增】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不征收车船税;

境内单位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定额税率应纳税额=计税单位×

固定税额

计税单位“辆”、“整备质量每吨”、“净吨位每吨”、“艇身长度每米”。

记:

载人的,按辆;

载货的,按整备质量每吨;

船舶,按净吨位每吨。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应纳税月份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计算

(一)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1、购买“交强险”的车辆:

凭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税务机关不再征收。

2、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

(1-减税幅度)

法定免税:

1、节约能源新能源(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1)对节约能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2)对适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捕捞、养殖的渔船(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

3、军队、武警专用的,警用的4、警用车船,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教所和法、检领取警用牌照车辆和执行警务专用船舶;

5、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特定减免临时入境的外车船香港澳门台湾不征。

船舶吨位的机动船舶/机场港口内部行驶作业的,车船法实施之日5年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车船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其他管理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乘用车、商用车(客车)、摩托车

每辆

货车、专用作业车

按整备质量每吨(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三轮汽车)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游艇(游艇艇身长度是指游艇的总长)。

艇身长度每米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挂车按照货车税额50%计算

1、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不能提供的,在购买保险时,按当地标准计算缴纳。

2、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3、车辆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应纳税额,税额计算到分

4条例及本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未登记的,用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所载数,不能提供以上证件的,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小税种(六)车辆购置税

计税依据与税率(10%)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直接税。

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各类性质的)单位和个人。

应税行为:

购买使用;

进口使用;

受赠使用;

自产自用;

获奖使用;

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统一比例税率10%

车购税的征收范围由国务院决定,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或缩小

6.04年10月1日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

应税行为

计税依据

特别计税依据

减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如水泥罐车

4.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退税:

已纳购置税,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前需退税的,可申请退税。

一车一申报制度

征税环节:

使用环节,最终消费环节,即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

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凡自用的,从自购之日、进口之日、其他方式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

缴税方法:

1自报核缴

2集中征收缴纳:

纳税人集中向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税务机关集中申报

3代征、代扣、代收。

退税制度:

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3)其它。

购买自用

不含增值税价格(类似增值税)

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1)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和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已纳购置税)。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1-(已使用年限÷

规定使用年限)]×

100%

规定使用年限为:

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

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

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未满一年,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

每满一年扣减10%,依据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

超过使用年限的,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即满10年的,计税价格为0。

(3)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外汇结算申报纳税之日人行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

以上必须使用最低计税价格

5.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交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进口自用

组成计税价格(类似增值税、消费税)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需要注意进口后自用才交购置税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税率)

如果进口车辆是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大卡车、大客车,则不需加消费税。

其他自用

(包括自产、受赠、获奖等)

凡不能提供准确车辆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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