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929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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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1929篇Word格式.docx

D、狄某行使代位权应以直接向李某提出请求的方式实现

第14章>

第1节>

债权人代位权

C

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11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之一便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因此,代位权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内部关系合法为前提,但本题中为赌博之债,尽管刘某承认也不受法律保护,故选C;

另外代位权应以诉讼方式实现,因此D项不正确。

3.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三7题,单选)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第15章>

债权让与

D

本题主要考查债权让与、权利质权。

在本题中,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质权是为了担保甲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够向乙追偿,即反担保。

甲享有的债权质权相对于其所担保的追偿权而言,是从权利,追偿权是主权利。

当乙公司依约定向银行清偿了贷款之后,银行对于乙享有的债权消灭,此时,银行享有的保证权作为从权利也随之而消灭。

既然保证权已经消灭,则甲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追偿权自然也就不再存在,这意味着甲的债权质权所担保的主权利消灭则债权质权也随之而消灭,故A项错误。

甲、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后,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如

4.摄影爱好者李某为好友丁某拍摄了一组生活照,并经丁某同意上传于某社交媒体群中。

蔡某在社交媒体群中看到后,擅自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获得报酬若干。

对蔡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21题,单选)

A、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身体权

B、侵害了丁某的肖像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C、侵害了丁某的身体权和李某的著作权

D、不构成侵权

第29章>

具体人格权

本题考查肖像权及著作权。

《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蔡某擅自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侵犯丁某的肖像权。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该生活照的著作权没有约定,归李某。

蔡某擅自将该组照片上传于某营利性摄影网站,

5.甲发现自己楼下有一只受伤的狼狗,经过寻找无人认领,甲便把其领回家中,次日带其到兽医站治疗,在回来的途中狼狗受惊,咬伤了甲和路人乙,甲赔偿了乙,自己也需治疗并在家中休息数日。

数月后,狼狗的主人丙找上门来,索要狼狗,就费用问题发生纠纷。

甲的下列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是:

A、甲请求丙支付甲对乙的赔偿费和自己的医疗费

B、甲请求丙支付狼狗的医疗费和喂养费

C、甲请求丙支付拾得狼狗的报酬

D、甲请求丙支付误工费

第8章>

第5节>

拾得遗失物

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可知,只有在事先悬赏广告的情况下,拾得人方享有报酬请求权。

本题C项当选。

6.某乡政府为鼓励乡属矿石厂多创税利,乡长与矿石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

该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3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问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第4章>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本题中合同主体是不平等的,它是一个行政合同。

因此,D项正确。

7.关于承揽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甲提供玉石,由乙雕刻成玉雕。

玉雕完成时,甲即取得玉雕的所有权

B、甲配齐材料。

由乙为甲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

房屋完成时,甲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甲在乙蛋糕店订制生日蛋糕一个,蛋糕完成时,甲即取得蛋糕的所有权

D、甲将珍藏的国画交给乙提供材料装裱,装裱完成时,甲即取得所有权

第21章>

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题涉及承揽合同中制作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依主流民法观点。

如果定作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动产,制作物完成时,定作人即取得制作物的所有权。

故选项A正确。

如果定作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不动产,制作物完成时(《物权法》第30条规定的“事实行为成就“时),定作人取得制作物的所有权。

故选项B正确。

如果承揽人提供原材料且制作物为动产时,须视定作人是否提供工作基底而有区别。

如果定作人提供工作基底,制作物完成时。

定作人取得所有权。

故选项D正确。

如果定作人未提供工作基底,制作完成时承揽人取得所有权;

制作物交付定作人时,定作

8.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

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

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

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甲

B、乙

C、丙

D、丁

第7章>

物权行为

A

①《物权法》第23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在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是动产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

甲先后与乙、丙签订了出售同一幅名画的买卖合同,且每一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权处分,属于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

甲、乙以及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均成立并生效,作为买受人,乙、丙均享有请求甲交付该画并移转所有权的债权,但谁能最终取得该幅画的所有权,要看甲对谁完成了交付。

②交付,即占有的移转。

交付包括两个要素:

(a)占有的移转(移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均可);

(b)交付的合

9.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

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第2节>

清偿

①《民法总则》第102条第一款规定: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民法总则》第102条第二款规定: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据此,作为合伙企业,甲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②《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据此,普通合伙企业甲对丙负担的50万元债务,先由甲企业的20万元财产清偿,剩余的30万元,由合伙人安琚与乙企业承担连带责

10.甲、乙、丙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丁9000元的财产损失。

丁和甲、乙达成协议,甲、乙各向丁支付2000元后,丁就不再追究甲、乙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

丁如何追索?

A、余下的5000元向甲、乙、丙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B、余下的5000元向甲、乙中的任何一人请求赔偿

C、余下的5000元向丙请求赔偿

D、丙赔偿其应付的3000元

第30章>

第4节>

数人侵权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此案中,首先,明确甲、乙、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其次,丁没有免除甲、乙的债务,只是不向其追索,因此作为丁,仍有权要求丙承担其余的全部债务。

最后,丙在承担债务后,可以向甲、乙追偿。

11.下列不可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某水电站输出的电力

B、票据

C、长在某明星头上的一根头发

D、商标权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本题涉及对物权客体的理解问题。

虽然电力是无体物,但由水电站发出的电力具有归属的意义,可以作为物。

票据作为承载票据权利的客体,可以作为物权的对象。

人身上的器官为人体组成部分,不为民法上的物,当然也不为物权的客体,故长在某明星头上的头发不能作为物。

商标不为有体物,为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可为物权的客体,依法律规定,可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

故C项正确。

12.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

刘某说,《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

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9题,单选)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物权的效力

本题主要考查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先占。

石头并非河流的组成部分,而是无主物,且石头属于动产,因而可依先占而被取得所有权,故本题答案为D。

13.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

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第10章>

抵押权的设立

①《物权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的效力有二:

(a)不动产所有人的处分权因预告登记受到限制,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处分的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b)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不动产债权具有排他效力。

③《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

即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只

14.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

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

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20题,单选)

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主要考查共同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分为承担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侵权行为。

两者的共同之处有二:

其一,都无意思联络;

其二,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两者的不同在于,前者中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因此,每一个侵权人都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中,并非每个加害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他们仅仅是造成了损害中的一部分,因此,不能要求全部

15.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

“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10题,单选)

A、属于选择之债

B、属于连带之债

C、属于按份之债

D、属于多数人之债

第12章>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本题主要考查债的分类。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债务人可从中选择其一履行或债权人可选择其一请求债务人履行的债。

本题中的债务为金钱债务,债的标的没有选择性,故A项错误。

根据《担保法》第12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故B项正确,C项错误。

多数人之债的前提是,在同一个合同中,一方主体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而本题中乙、丙分别出具了担保函,这意味着乙和丙分别与甲签订了保证合同,乙、丙不是一个合同中的当事人

16.甲石油公司的司机钱某在执行单位的运输任务时因疏忽大意致使运输的润滑油遗撒在高速公路上,高速公路的管理部门乙公路段见状未采取任何措施,正常驾驶汽车行驶的丙发现润滑油后因不能制动,撞上公路护栏遭受损害。

对于丙遭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有权请求甲公司和钱某承担连带责任

B、丙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路段承担连带责任

C、丙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路段承担按份责任

D、丙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路段承担补偿责任

第31章>

第8节>

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对于丙遭受的损害,应由甲公司与乙公路段承担按份责任。

故B选项错误;

C选项正确;

D选项错误。

17.王荣、李菊系同一单元的住户,王荣住三楼,李菊住二楼。

2004年10月20日,甲热电厂试行供暖,王荣家无人在家调试,暖气管道年久失修,发生破裂致使管道热水溢出,沿墙体渗入李菊家,将李菊卧室天花板浸湿,笔记本电脑一台和床上用品淋湿,造成5000余元损失,后查明,10月15日,甲热电厂已在该小区楼栋墙壁上贴出通知,告知将于10月20日试行供暖3小时,各住户家中留人调试供暖设施。

王荣丈夫出差在外,王荣因工作繁忙,早出晚归,没有留意通知,因而发生漏水事件,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

李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王荣

B、王荣与甲热电厂共同承担

C、王荣承担后,向热电厂追偿

D、甲热电厂承担

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

王荣因重大过失,致使暖气管道调试时,无人在家,引起漏水事件,造成李菊财产损失,依照《物权法》第92条及《民法总则》第179条,处理相邻房屋漏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王荣应承担赔偿责任。

暖气管道年久失修,甲热电厂在经营管理中,未尽检修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18.永福畅合伙企业有甲、乙两名合伙人,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对房屋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

第6节>

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本题涉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本题中提出的甲乙为合伙人是迷惑信息,与本题解答无关。

按份共有人基于共有关系而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基于承租合同而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按份共有入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我国现行法对这两种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未作规定,但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故本题答案为A项。

19.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

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

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

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

(2015年卷三7题,单选)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第20章>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题主要考查借款合同、抵押、夫妻债务。

乙丙之间是个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合同法》第210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乙丙之间自实际交付借款时合同生效,既然乙已经瞒着甲向丙借了100万供个人使用,借款合同自借款交付之时生效,故B项错误。

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所以该抵押合同效力待定。

据此,A项错误。

《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

20.某日,在甲酒店就餐的乙丙丁三人因发生口角而相互斗殴。

在斗殴过程中,乙丙丁打伤了酒店员工2名,酒店为此支付医药费和交通费若干;

同时,乙丙丁损坏了酒店大量的基础设施,致使甲酒店在接下来的一周内无法正常承接高端宴会。

在这一周内。

共有2场高端宴会,都被其竞争对手乙酒店承办。

经查实,如果甲的酒店正常营业,很有可能承办这两场宴会。

如果甲酒店起诉乙丙丁三人,下列哪个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A、设备损失费

B、医药费

C、交通费

D、承办两场宴会的收益

侵权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甲酒店可能承办2场宴会的收益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21.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

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

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

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

(2012年卷三9题,单选)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本题主要考查动产交付、保留所有权买卖。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本题中,甲乙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汽车的所有权转移,此时虽然汽车已经交付,乙仍未取得汽车的所有权,甲仍保留汽车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甲是汽车所有权人,仍对汽车有处分权,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丙取得汽车所有权并不是因为善意取得,而是继受取得,故C选项错误。

丙是完全有可能依据指示交付获得所有权的,具体而言,如果乙没有如约支付价款,则甲依然保留所有权,此

22.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

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

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

(2013年卷三13题,单选)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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