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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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招录与聘任(用)
第五条根据本行自然减员数,结合业务经营和发展状况,编制增人计划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每年适当招录新员工。
第六条新聘员工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
新聘员工签订四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六个月以内。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试用期满经个人申请、部门考核以及人事部门审查合格予以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如因品行不良或工作成绩欠佳,可随时辞退。
第七条新聘员工正式上岗前,应经过业务培训方可上岗,新聘员工应服从组织分配。
第八条各支行行长和总行机关部门负责人的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在编员工根据工作需要,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双向选择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用)到相关岗位工作。
第十条根据本行的发展需要,机关员工主要选拔任用有较强业务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和较高综合素质及具有良好发展潜质的本行在职员工。
第十一条机关员工由本行根据上级规定确定人员数量、专业、学历等条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考核人员上报党委,并由总行党委落实人员选用工作。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本行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董事长代表本行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具体包括以下条款:
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纪律;
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员工的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根据员工工作时间的长短和用工身份的不同确定。
第四章工资福利及保险
第十五条员工薪酬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性收入三部分。
基本工资按月发放,保障员工基本生活;
绩效工资按照工作业绩考核发放;
福利性收入包括“五险二金”,“五险”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
第十六条实行“基本保障,按绩计酬,按劳取酬,按贡献度分配;
适度封顶,拉开差距,兼顾公平”的薪酬分配原则。
第十七条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及保险待遇,各项福利及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交流(轮岗)与回避
第十八条为加强中层干部和员工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不定期对中层干部和员工实行交流和轮岗,并加大跨支行(部门)的横向交流和机关与基层的纵向交流力度。
第十九条实行员工亲属回避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即本人、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以及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的人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或同一营业网点工作,也不得在上下级机构有隶属、领导、监督、制约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二十条员工调配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部门(支行)负责人建议和员工个人申请,提出轮岗交流方案,经本行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决定后,办理有关调配手续。
第六章年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本行对员工实行考核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考核体系。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三条考核标准以员工岗位职责履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和员工评价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四条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民主评议、领导评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对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且年度考核排名后三名或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和经济损失的部门或支行负责人,实行引咎辞职和劝其辞职。
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的员工实行待岗培训。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能参加当年工作考核:
工作时间不满半年;
因经济或刑事案件被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严重违反纪律,正在办理开除、辞退手续的;
长期患病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病假超过半年、事假超过3个月的。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以及有其它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
对员工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对取得上级比赛的奖励,本行将给予配套奖励。
第二十八条员工有下列表现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
对本行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防止和挽救意外事故有功,使国家和集体利益免受损失的;
在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或处分:
违反规章制度,给工作带来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反工作程序,造成集体资金财产损失和发生较大差错事故的;
劳动纪律和服务态度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或调动的;
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犯有其它错误的。
第三十条员工的纪律(组织)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还可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对员工的处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八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员工教育培训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战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满足当前管理需要,又要立足长远,为未来发展做好人力资源战略储备;
坚持全员覆盖、全程管理、分级分类、统筹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立足于本行经营发展的实际,突出学习的针对性,做到学以致用;
坚持因材施教、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员工的学历、岗位、年龄、专长等差异,区别对待,统筹安排,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为前提,着力将我行打造成学习型银行,将员工打造成学习型队伍,为实现我行市场转型、科技转型和管理转型提供思想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十二条人力资源部为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九章职称评聘
第三十三条申请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按国家和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聘任条件:
按规定程序或标准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任期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聘任:
聘任期满后,没有进行任期考核的;
脱离工作6个月以上的;
受记大过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期内的;
经考核不称职的。
第三十六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为3年,聘任期满后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解聘条件:
不履行岗位职责;
受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违反劳动纪律,经多次批评教育未有改进;
违反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差错或损失的;
脱离专业工作6个月以上的;
犯有其它错误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考核不称职的。
第三十八条员工调离本单位或退休、退职的,自动解聘。
第三十九条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与员工年度考核同时进行。
第十章辞职、辞退
第四十条员工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本行申请,本行在30日内给予答复。
在重要工作岗位或掌握重要秘密的员工辞职,应提前90日提出申请,并接受本行审计或脱密等安排。
对违约提前中止劳动合同,给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条款进行赔偿。
第四十一条员工违反规定擅自辞职或跳槽,应当赔偿对单位造成的损失:
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对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四十二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连续两年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经过培训仍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的;
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用人单位机构调整、合并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而本人拒绝另行安排的;
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纪守法,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规章制度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三条辞退员工,要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本人,并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手续。
第十一章退休、退职
第四十四条员工退休按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员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程序及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和有关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条员工因病、残丧失工作能力的,经有关部门鉴定、社会保险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病退或退职。
第十二章休假管理
第四十六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本行员工可以享受年休假(公休假),年休假(公休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和奖金待遇。
第四十七条假期的类别和期限。
(一)员工公休假
1.各支行要保证人员上班,逢墟日保证3人以上临柜,平时保证2人以上临柜,夜间不少于3人以上值班留守,员工住行不少于20天。
公休假(包括柜员轮班休假)每月不超过8天,超过8天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视旷工处理。
实行“两班倒”支行需向人力资源部及运管安保部报备。
2.法定节假日各支行必须3人以上在岗,支行行长必须在岗。
(二)员工年休假
1.工作年限未满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
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15天。
实行“两班倒”的支行年休假减半执行。
员工享受的年休假应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工资的;
②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审批、请销假登记
①支行员工年休假由个人提出申请,支行行长审批,再报分管人事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②机关员工休假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由主管领导审批,再报分管人事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不能缺岗的岗位在部室之间调剂人员顶岗。
③各支行行长和总行机关部门负责人年休假由主管领导同意,分管人事领导审批,再报董事长审批,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三)员工婚假
员工婚假3天。
(四)员工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员工生育可享受国家和XX省规定的产假。
第十三章员工档案
第四十八条员工档案是人力资源部在招收、录用、调配、考核、奖惩、提拔、聘任员工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员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全面、客观考察员工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员工档案依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人力资源部按权限对员工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及保管。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相抵触,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原人力资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