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行政的几点思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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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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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行政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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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的日益飞速发展,对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随之提出了更高要求,即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也即依法行政。
但在我国实践中对此理解有偏差,认为“依法治国”,就是用来统治公民,而“依法行政”就是用来管束公民,这些理解都是错误的。
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行政领域的体现。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对依法治国的落实,其根本含义是要用法来管理社会,而不是用法统治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处在同一管理规范之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是依法行政的真谛所在。
行政机关不但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即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而且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中也必须严格遵守。
依法行政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宪法的权威、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
引言7
第一章依法行政的概念、特征和内涵7
第一节依法行政的概念7
第二节依法行政的特征8
第三节依法行政的内涵8
第二章依法行政的内容和地位9
第一节依法行政的内容9
第二节依法行政在行政中的地位10
第三章依法行政的意义11
结束语12
谢辞13
参考文献13
引言
虽然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当代中国官方和民间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话语,但关于“依法行政的历史考察”这样的论题学界几乎没有人给予必要的关注。
其历史发展形成过程中的很多不确定性要素给探寻这个问题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困难大并不意味着就应放弃对它的研究。
我们知道,依法行政不仅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而且是各国据此原则所建立的一整套行政法律制度;
不仅是现代政府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变革,更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革命。
第一章依法行政的概念、特征和内涵
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弄清它的原理属性,对于依法行政我们也必须讨论和研究它的概念属性和特征。
通俗意义上的依法行政的概念应该是:
政府和政府部门依照或依据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即《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科学决策、规范执行决策、实现社会和谐进步、经济持续发展、人民富裕幸福的行为。
第一节依法行政的概念
依法行政并非我国首先提出的原则,而最早源自大陆法系国家。
它是指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即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诸如税务局收税、公安局维持秩序、出版局管理出版文化市场、财政局管理资金等所有公共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是依法行政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但在我国实践中对此理解有偏差,认为“依法治国”就是用法来统治公民,而“依法行政”就是用法来管束公民,这些理解都是错误的。
依法行政首先要有法,没有法就没有行政依据的基础。
在我国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甚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亦即规章以上的法律文件都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
其次,依法行政之中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从事的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
因此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符合法律规定,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去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依法行政的标准。
第二节依法行政的特征
1.合法性。
也就是说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任何一项决策、路线、方针、政策和为实现这些决策、路线、方针、政策的行动或活动,都必须规范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范围之中,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
例如,随着城市化的要求,不少地方都在搞城市改造,涉及不少城市拆迁问题,无论是协议拆迁,无论是强制拆迁都必须依法拆迁。
事实上有些地方是违法拆迁、强行拆迁,这都是不合法的,都是违背《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
注意这里有“强制拆迁”和“强行拆迁”两个概念,一字之差则有合法与违法之分。
“强制拆迁”是对那些符合拆迁规定拒不拆迁,而由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拆迁的行为。
而“强行拆迁”则是由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而对被拆迁户实施的一种暴力性拆迁行为,这是违法的,这就不是依法行政。
2.普遍性。
也就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行使国家权力时都必须是合法的。
从国家建设的征地、工程的招标、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城市建设的拆迁、政府采购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等,都必须依法,没有例外。
3.科学性,或者叫统一性、相对性。
也就是说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贯彻落实某项决策、路线、方针、政策的过程中,不但要求人民群众要依法执行、依法实施这些决策、路线、方针和政策,而且首先要考虑两个问题:
一是这些决策、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合法;
二是如何依法贯彻落实这些或违法行政的,本身也就失去了依法行政的意义。
4.目的性。
也就是说依法行政的目的必须是明确的,必须是有利于社会和谐进步、经济持续发展、人民富裕幸福的。
否则,违背或远离了这个目的,依法行政也就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
第三节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行政的“法”在本质上必须是体现人民整体意志(公意)的法,而不能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
在形式上应限定在法律、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两种形式上;
在法律要素上不仅应包括法律规范,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
在法律渊源上原则上应采取成文法主义,以不成文法(判例法制度)作为补充。
依法行政的内涵应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1.依法行政的主体是公共行政的承担者。
在我国依法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在西方则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
既是依法行政规范的主要是行政权的享有者,而非行政相对人,依法行政的实质和重心,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
2.依法行政是指对公共事物的管理,既不是对私人事务,也不是对国家行政的管理。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家行政与公共行政是不同的。
依法行政的“行政”是行政意义上的行政,既指一定的国家组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维护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规定,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其行政的领域是其他社会组织所无力、无法或不愿承担,只能由国家实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3.依法行政中的“法”应从广义上理解,不仅指法律,也指行政法规等一个法律体系。
在依法行政中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居于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具有最高权威。
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公民的权益,以实现公法的价值追求。
在我国依法行政是一种积极保障(有效行为)与消极防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有机结合,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对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防止滥用权力,并使受到不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权利及时得到保护,而且也在于保证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的生活条件。
第二章依法行政的内容和地位
第一节依法行政的内容
1.职权法定
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部门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授予,否则,其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并不是行政机关所固有的,而是经人民或人民意志代表机关通过法律授予的;
没有法律的授予,行政机关不可能具有行政权,也不可能行使政权,这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是公民本身所固有的。
从法律的角度说,公民的权利是只有法律禁止的,公民才不得为之,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
行政机关的职权则不同,对行政机关来说,法律禁止的当然更不得为之,凡法律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也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
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由组织法分配或划定了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范围;
二是单行的法律规定了哪些方面的事项由何行政机关或组织管辖,如我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
法律优先
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从狭义上说,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从广义上说,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
法律优先包括下列两层含义:
第一,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如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与其相抵触。
同样,凡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已经对某一事项作出规定的,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也与其相抵触;
第二,在法律尚未作出规定时,其他法律规范对某一事项已作出规定,当法律对该事项予以规定时,其他法律规范必须服从法律。
同样,当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未对某事项作出规定时,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可以作出规定,当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定时,下一位阶的法律规定应当服从。
3.
法律保留
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或者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
法律保留原则保证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最重大问题的绝对决策权的控制权,保证国家的发展方向和人民权利。
4.
依据法律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主要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依据法律原则与行政机关的自由载量权并不矛盾,自由载量指的是在法律规定有一定范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作出选择,这仍然是依据法律的一种形式。
5.
职权与职责统一
职权就是宪法和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是私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而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公权利,必须行使,不能放弃。
因此,从另一角度来说,行政机关的职权也是义务与责任,即职责,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两面。
第二节依法行政在我国行政法中的地位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它具有普遍性、特殊性和有效性。
依法行政或称行政法治原则就是我国行政半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行使权力的最基本的准则,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依法行政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中多有体现,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基本原则,如1996年3月通过的《行政处罚法》,该法从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主体和处罚程序等几个方面,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中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从而将我国依法行政实践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精神。
依法行政,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结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伴随着改革开放发展起来的我国经济民主和政治民主,为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奠定了基础,一手抓法制,一手抓经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得到了迅速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和建立,要求建立与之相应的社会主义法制,市场经济一定意义上就是法制经济,因为要建立健全和规范商品经济,舍法制别夫它途,法制是健全的市场经济内在要求,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成为我国政治经济形式发展的历史要求,而政治经济形式的发展,同时也为我国确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原则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近几年来,社会主义法制迅速发展,在经济、社会的广阔领域里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章依法行政的意义
(一)依法行政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宪法的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1.维护法制的统一。
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法制的统一是国家统一的基本条件。
依法行政原则契合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2.维护法律的尊严。
要保障法律的尊严,就必须要求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领导遵守法律,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行政的含义即指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不是用法去管行政相对人,是用法去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依法治国方略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可见,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遵守法律的要求,并根据“权责统一”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赔偿责任,因此,依法行政起到了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作用。
3.维护宪法的权威。
宪法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法治进程中必须守法,当然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从而保障、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如果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不是以维护、保障宪法的权威为出发点,则依法行政将失去其自身的意义。
因此,依法行政必须围绕宪法、围绕依法治国这一核心,保证一切活动遵守宪法的规定,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的最高性。
(二)依法行政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是多样的,但最根本的途径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一个原则性的要求,因为一般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往往可以弥补具体法律的漏洞,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可以更好地保证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我们提出了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既对行政机关的抽象立法活动提出了要求,也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提出了要求,同时也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这些要求都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非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依法行政对于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依法行政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职权之存在与行使合法、要求防止行政无效、违法地运用,从表面上看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但这种要求的根本在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不重视对行政权的制约,漠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将可能导致与社会主义民主背道而驰的局面。
因此,依法行政虽直接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但客观上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救济。
结束语
依法行政对一个国家的法律管理执行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是国家法治之本。
诚然,我国要实现依法行政,需要进行多方面的、长期的、艰苦的努力和大量的探索,但上述几个方面却是基本的,必然的。
大量的探索和艰苦的努力相结合,实现依法行政,就会人心所向。
谢辞
在整个毕业设计中,我得到了文戈论文指导老师和班主任陈永春教师的热心指导和帮助,在此衷心的感谢!
通过这次论文写作,根据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再慢慢摸索和认真学习,从中了解了一篇论文完成的过程。
让我从一位不懂论文写作的初学者到论文的创作者。
我将继续努力学习进修,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不辜负两位老师对我的教导。
谢谢!
【参考文献】
1)张焕光、胡建淼著《行政法原理》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7月第一版
2)刘瀚在《论依法行政》(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5期)一文中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论述
3)刘永安著《行政行为概论》
群众出版社1993年1月第一版
4)于安著《政府行政法律行为》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8月第一版
5)《行政执法行政审判》
法律出版社
6)《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7)《行政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