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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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管理结构,特制定本责任制度。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科室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科室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科室。
二编制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三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兼职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工作委员会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公司分管职业健康的领导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3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4组织对全公司领导、职工进行职业危害法规、职业危害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5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科室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6经常听取各科室、职工关于职业健康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7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安环部办公室职责
1安环部办公室是本厂职业卫生管理的归口部门,全面负责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
2制定实施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并制定职业病防治措施。
3负责公司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4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5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6按规定及时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使用。
7检查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
8负责公司内各类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9负责新进公司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查体工作。
10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1负责组织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各部门。
(四)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安环部办公室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健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培训教育。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安环部办公室研究处理。
5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6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等工作。
(七)职业危害岗位员工职责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定,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和防护器具。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以及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
三、职业病危害告知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1本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安环部办公室与已进、新进厂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安环部办公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厂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安环部办公室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安环部办公室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四、职业病危害警示的策划、实施与运行
1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及必要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2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
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产品包装的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内容,即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宜、职业病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
4作业岗位、设备及化学品等材料的警示标识的种类、规格、设置等具体要求参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五、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2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安环部办公室。
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执行。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因素的申报。
三、责任与分工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申报工作由安环部办公室负责。
四、内容与要求
1企业在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2职业危害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3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第二项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本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要进行变更申报。
5单位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7安环部办公室负责企业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科长为主要责任人。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开展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等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直接接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作涉及员工,以及从事职业病防治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职责与分工
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由公司安环部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病危害基本知识;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二)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进职工的培训。
2部门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3临时工的教育。
4定期教育。
(三)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实施部门:
安环部办公室
经费预算:
从公司培训费用列支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施缺陷,保证检修质量,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安装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工作。
二职责和权限
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年度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2各部门根据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上报季度或年度设施购置、维护检修计划;
3安环部办公室负责对车间上报计划进行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4各部门负责按计划布置、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
5安环部办公室负责将安全巡视或检查发现的设备设施隐患反馈有关部门,并负责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工作内容
1各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每月检查一次,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各部门根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年度保养检修计划,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下发车间实施。
计划检修应制定检修方案,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记录。
计划检修以设备维修人员为主,设备操作人员协助实施。
3安环部办公室应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纳入设备管理范畴,加强监督管理。
4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检修质量的验证并记录。
5生产设备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各部门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6操作者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损坏后,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即不修理又不报告的,公司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
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部门暂时处理不了时,应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7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制定设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8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设施必须由操作者、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与调试,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运行;
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四记录
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安环部办公室收集、存档。
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安环部办公室应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
五附则
2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劳动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潍坊天元盈康职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三职责与分工
1安环部办公室:
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按照相关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发放,并做好相关记录。
2各部门:
负责结合公司实际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上报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管理内容及要求
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4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不得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6新入厂职工必须经职业卫生培训合格后按发放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是在工作期间使用的,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的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待复工后发放。
8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照原价购买。
9公用防护用品要建立台账,专人保管,内部调节使用。
10特殊防护用品严禁挪做他用。
12各部门领用的特殊专用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加强保管,经检查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要及时更换,无效损坏的要追究责任,按价赔偿。
13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要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无效的防护用品。
使用后要按要求进行维护。
14未到发放期丢失或损坏的劳动防护用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补发。
15终止合、解除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
1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五个体防护装备的更换与报废
1安环部办公室对超过有效期的或损坏的个体防护装备必须强制更换和报废。
2安环部办公室应建立个体防护装备的更换和报废台帐。
六附则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粉尘、噪声等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部门安全卫生工作的成效,必须对生产环境中的粉尘、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各生产环境。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
噪声、工频电场等。
四、职责
4.1安环部办公室负责生产环境粉尘、噪声等监测点的定点和联系具有职业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监测。
4.2各部门负责不符合纠正措施的落实。
五、工作要求
5.1粉尘监测点、噪声监测点由安环部办公室会同车间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
5.1.1根据粉尘物质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的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粉尘、噪声的地点,作为监测点。
5.1.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
5.1.3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
5.1.4粉尘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
5.2粉尘、噪声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环部办公室审批。
5.3尘、毒、噪声监测由安环部办公室负责联系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每年一次进行监测,并认真记录。
5.4粉尘、噪声监测超标情况,应及时通知监测点所在单位,采取整改措施。
5.5安环部办公室监督作业场所所在单位危害因素不合格项整改措施的落实。
六、相关文件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七、相关记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
八、附则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使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1综合办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2生计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3生计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4工程管理部门(项目组)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5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关管辖权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已经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职业病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
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9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10在竣工验收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15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六、附则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在公司经营运行过程中,凡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