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doc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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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所得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

严重

(非法所得100万元以上或涉及基本农田的)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2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3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处土地复垦费1倍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处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4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其他农用地的,罚款为每平方米15元至25元。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非法占用耕地的,罚款为每平方米25元至30元.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为每平方米30元.

5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米10元至15元罚款.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至25元罚款。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至30元罚款。

6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7

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

(非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8

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处非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9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1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10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

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1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2

违反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倍以下罚款。

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3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闲置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67号)第四条第二款:

土地闲置费征缴标准为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

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

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征缴标准为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14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4、《关于印发<

山东省土地闲置费征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67号)第四条第二款:

土地闲置费征缴标准为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

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5

伪造、骗取或者涂改土地证书的

1、《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

伪造、骗取或者涂改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由土地登记机关没收土地证书,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土地证书,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土地证书,并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土地证书,并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6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罚款。

17

当事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拒绝提供调查材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

1、《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罚款。

18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

(一)项: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超越批准的矿山范围采矿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20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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