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庭审报告正稿样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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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被告与原告共同商定,借款利率为月息6%,同步商定,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
借款期满后,被告1,2称:
自己从未从原告处收到600万借款,回绝偿还本金及利息。
被告3,4称:
被告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600万借款,回绝承担还款及利息责任。
故原告诉至法院,祈求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并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1月6日起至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
以及以600万为本金从2月4日起至今逾期还款利息(按月息12%计算。
)
(注:
上海亚潮钢铁实际控制人:
被告1
上海金山钢材市场法人:
被告3
增旺建材公司实际控制人:
原告
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原告及其妻子
被告1,2为夫妻关系;
被告3,4为夫妻关系。
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与宣布开庭
(一)庭前准备
(二)宣布开庭
1.宣布庭审纪律(手机关机或设立振动状态)。
2.宣布案由、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
3.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并且询问原被告代理人代理权限。
4.审判长再次告知当事人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告知当事人关于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与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一)1.原告陈述诉讼祈求:
判令四位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万元;
判令四位被告支付原告从1月6日起至2月4日止,以600万为本金,按月息6%计算,共计借款利息36万元;
2.原告陈述诉讼祈求理由:
理由诉状书上已写,不再阐述。
(二)被告答辩:
被告1,2代理人:
被1周建明与被2吴桂英是夫妻关系,于1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据是事实,但是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被3刘光清,被3刘光清与否收到上述600万元借款,并将上述借款还给原告,被1和被2都不清晰。
相反,被1和被2从头到尾没有收到分文借款,并且银行有有关法律规定,借贷利息不超过借款利息4倍,原告提出利息超过法律规定,因而被1,2不应承担借款和利息支付。
被3,4代理人:
被3,4订立借款合同属实,借款600万元的确由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到了。
但是这600万元实际使用人是被1周建明,被3和被4未使用过,因此应当不承担利息。
并且商定利息过高,应当不超过银行同类利率四倍,不予承认。
(三)原告举证
1、原告举证证据:
证据一:
借据一份。
该借据证明了四位被告于1月6日与原告订立该借据,并且商定好了借款600万,月息以及逾期还款利息。
同步商定了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代收该600万借款,由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借款。
证据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
该凭证证明了原告于1月6日从由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入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600万元,共分两次转入金山,一次450万,一次150万,共计600万人民币。
证据三:
收据两张。
收据是由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上海市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处出具,收据上证明600万借款已经收到。
2、被告质证
被告1,2代理人质证如下:
1.暂借款600万元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事实上被1,2订立借据后并没有拿到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真实性没有异议。
3.但是两张收据真实性没法确认。
被告3,4代理人质证如下:
1.借据真实性没有异议。
2.工商银行转账凭证真实。
3.但是两份收据真实性没法确认,由于无法核算收据上章真伪。
(四)被告举证
1、被告1,2代理人举证:
被1,2无证据提供。
被告3,4代理人举证:
转账记录一份,转账记录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公司--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600万是原告通过自己控制另一家公司---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给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那600万。
2、原告代理人质证
原告代理人质证如下:
是有转账700万这一事实,但是与否犹如被告3,4代理人所说:
“其中600万是原告借给金山钢铁”转账无法确认。
3、被告代理人质证
被1,2代理人:
原告郑家明所控制增旺建材公司转700万给由被告1周建明经营亚潮钢铁这一事实承认,但是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被1,2不应当承担责任。
(五)补充举证
1、被告1,2代理人补充举证:
此外向法庭提供转账凭证一份和借条一张。
借条内容为被1签与案外人黄泽兴订立700万元借条。
2、原告代理人质证:
转账凭证和借条均是复印件,真实性不承认。
原告已经借出600万,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至于四位被告如何解决这600万与本案没关于系。
此外我补充一点,案外人黄泽兴是金山钢材市场股东。
3、被告3,4代理人质证:
由于借条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
但是从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订立借条中说,700万中400万是来自原告出借600万中,恰恰可以阐明被1的确是收到了400万。
此外,转账记录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承认。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
增旺建材公司与被3,4是何关系?
原告代理人:
增旺建材公司是原告郑家明实际控制公司。
四位被告与否懂得原告将钱打入金山钢材市场?
不懂得。
懂得。
那为什么在借据上签字?
由于虽然在签字时候600万还没有收到,但是被1,2的确拿到了700万,但是这700万是从增旺公司拿到,并且是与黄泽兴订立700万借条。
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这700万不是从原告处拿到,与本案无关。
为什么600万由燕恩公司代付,金山钢材代收,而不是由原告直接打给被告?
由于借款金额比较庞大,个人操作比较麻烦。
燕恩公司就是原告实际控制公司,并且金山钢材就是被3实际控制公司。
燕恩公司股东就是原告和她妻子,换句话说,这600万事实上就是原告。
原告利率是按照月息6%计算,与否超过了银行法定最高利率?
关于于月息6%问题,统一法院在法律规定范畴内进行判决。
此外关于逾期还款利息12%,也批准法院依法调节逾期利息,但是但愿法院考虑原告实际损失。
由于原告出借给被告600万也是从她人处借来。
与否放弃对于保证人诉请?
由于没有商定过担保期限,起诉后也没有异议,决定放弃诉请。
被告1,2,暂借款借据上写到“上海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收到借款即视为本人收到该借款。
”对此内容如何解释?
由于被告1,2与原告并不结识,被告3,4与原告结识,并且被告1,2,与被告3私下关系较好,因此就商定原告出借600万款项直接打入被3实际控制公司——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账户。
当时借款时通过增旺,再通过其借给被3,4有何意见?
被3,4代理人:
是被1规定我方这样转,不是很清晰,被1和被2事实上没有拿到这笔钱
亚潮钢铁和被1,2是何关系?
被1,2代理人:
亚潮钢铁法定代表人是被1周建明。
双方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没有。
我方以为本案中有些事实与借条不符。
实际借款人是公司,被1和被2没有通过原告拿到600万,而是通过黄泽兴借。
被告3,4代理人:
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转给增旺转账记录庭后提供。
四.法庭辩论
四位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商定由燕恩公司转给金山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600万,金山钢材收到该笔借款,即视为上述4人收到借款。
并且,我方提出证据2,3可证明金山收到借款,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证据充分,四位被告应当支付借款与利息,但是四位被告并没有。
被告1,2代理人:
原告向被告1,2出具借条没有异议,但是被告1,2没有从被告3,4出拿到600万借款,不应当承担还款和支付利息责任。
并且我方怀疑原告与被告3,4串通,损害我被告1,2利益。
被告1,2知晓收款,并且被告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上述借款,应当成为该项款项还款人。
被告3,4未使用该款,应当不承担本息还款义务。
并且我方以为该案利息过高,但愿法院依法判决。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做最后陈述。
祈求法庭支持我方诉请。
但愿法院依法判决。
五、调解
1、调解意愿征求;
批准调解。
被告1,2代理人不批准调解。
2、调解方案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本庭不再组织调解。
庭审到此结束。
定于11月22号下午16点00分第十三法庭开庭,本院将不再寄书面谈判传票。
休庭。
分析某些:
(第一次去法院听庭审报告,就遇到了这样复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此案对我来说面临着极大挑战。
本案涉及了四个被告,被告们互相推卸责任,牵扯出案外人和好几种公司。
并且由于我之前对案情并不理解,原被告对亚潮钢铁,金山钢材市场,增旺建材公司,燕恩机械这四个公司究竟是由谁实际控制,事先没有交代清晰,导致记录整个庭审过程,我都思路混乱。
通过尽量详细整顿和还原庭审现场,我对本案慢慢有了某些头绪。
由于本案情复杂需多次开庭审理,我又没有条件追踪旁听,我就仅本次庭审状况,进行理解和分析)
本案分析:
(一)本案件较为复杂,被告1,2代与被告3,4代所陈述内容互相矛盾,并且有些证据本次休庭之后才提供,口说无凭,给本案留下诸多矛盾和疑点。
疑点1:
被3,4代答辩称:
“订立借款合同属实,借款600万元的确由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代收到了。
”表白被3,4代承认收到600万,可为什么,被3,4代理人之后却又质疑原告提供由上海市金山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处出具收据真实性?
疑点2:
被告3,4代理人先举证:
“转账记录一份,内容为原告郑家明所控制--增旺建材公司转入由被告1经营上海亚潮钢铁有限公司700万人民币,这700万中600万是原告通过自己控制另一家公司---上海燕恩机械有限公司,转给以被告3刘光清为法人上海金山钢铁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那600万。
”可是当被告1,2代理人向法院拿出一张由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订立700万元借条时,被告3,4代立即质证说:
“从被1与案外人黄泽兴订立借条中说,700万中400万是来自原告出借600万中,恰恰可以阐明被1的确是收到了400万。
”这又是被告3,4代自相矛盾地方。
之前说700万中600万来自原告出借600万,之后又说700万中400万来自原告出借600万中。
这两次表述先后内容不符。
且若被3,4代第一次所说属实,那么那100万又是由谁出借给被1,2?
被告3,4为什么不事先告知被告1,2,这700万中有原告出借600万?
若被3,4代第二次所说属实,那么700万中那300万又是来自哪里?
600万中除去给被1,2400万,剩余200万又去了哪里?
综上所述,我以为被告3,4话语每句真实性都值得怀疑,也许隐瞒了真实案情,且也许故意困惑法官判断,将所有责任转嫁被1,2嫌疑。
疑点3:
当审判长询问被3,4:
“当时借款时通过增旺,再通过其借给被3,4有何意见?
”时,
被3,4代回答说:
“是被1规定我方这样转,不是很清晰,被1和被2事实上没有拿到这笔钱。
”可是被3,4在一开庭答辩时就主张过:
“这600万元实际使用人是被1周建明,被3和被4未使用过,因此应当不承担利息。
”这两句话中一会必定被1,2拿过钱,一会又否认被1,2收到钱。
先后又矛盾了,可见被3,4代说话真实性实在值得怀疑。
(2)整顿原被告立场:
原告代:
原告以为自己履行出借义务,且被告收到该笔借款,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证据充分,规定四位被告应当支付借款与利息。
至于四位被告如何解决这600万与本案没关于系。
被1,2代:
承认与原告订立了600万借条,但是从头到尾并没有从原告那里获得600万。
因此不承担还款这600万本金和利息。
承认增旺转给亚潮700万元,并指出自己是与案外人黄泽兴订立由增旺转给亚潮700万借款借条,并且已经还给增旺448万元了。
但是无法确认,被告3,4所说“这增旺打给亚潮700万中600万是四位被告与原告订立那600万借条。
”
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1,2指出承担偿还增旺转给亚潮这700万借款责任,但是不承担与原告订立600万借款还款责任。
被3,4:
承认接受了原告600万借款。
并且指出,由于被告1,2规定将此款项通过增旺打给亚潮,被3,4履行了此义务将钱款打给被1,2;
被1,2实际收到并使用了借款,而被3,4自己并未使用过此借款,被3,4以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责任。
(3)本案中涉及法律知识和法律关系:
1.对本案中“原告放弃对担保人诉请”理解。
《担保法》25,26条对担保责任期间有明确阐明:
普通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本案中,原告称未与担保人商定保证期间,因而放弃起诉保证人,这种做法是对的。
由于依照担保法内容来看,此借条期满为2月4日,而本案开庭时间为10月31日,虽然不懂得原告详细几号上诉,但是可以拟定担保期超过6个月了。
2.对本案中被告及法官重复提及“月息6%及逾期还款利息12%”不合理性理解。
原告与被告商定月息6%,逾期还款利息为12%,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这样利息是高利贷,不符合法律规定,高出某些是无效。
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货利率可以恰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依照本地区实际状况详细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数)。
超过此限度,超过某些利息不予保护。
3.对本案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理解。
合同相对性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主体相对性,即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祈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相对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干享有合同规定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义务,当事人以外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权利,更不承担合同中规定义务。
3、责任相对性,即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1,2强调,自己的确从增旺公司拿到拿到了700万,并且是与黄泽兴订立700万借条。
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实际借款给被告1,2并不是原告本人,也就是说这700万不是从原告处拿到,700万这一借款事件与本案无关联。
4.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
原告与四位被告订立借条,并且原告证据2,3可证明被告收到借款,且被告3,4承认收到原告借款600万,原告已履行出借义务,故原告与四位被告产生了借贷关系。
并且借款合同生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原告履行出借义务,且原告为自然人,故借款合同生效。
5.被告1,2与案外人黄泽兴产生了借贷关系。
本案中,被告1,2补充证据中表达与案外人黄泽兴订立了700万借条,并且被告1,2承认黄泽鑫借给她700万,借贷关系成立。
由于本案中被告1,2和3,4提供证据真实性均未验证,当前不能判断谁说是真,谁歪曲了事实。
但可以必定是,原告诉讼祈求成立,原告有权向四位被告索取还款,但是月息和逾期还款利息均要按照有关法律重新修改。
本案尚未结束,当前不能做最后判决。
但我以为,第二次审判需要核算四位被告给出有关证据真实性,询问并判断清晰被告1,2与黄泽兴订立这700万借款究竟是谁借给被告1,2?
与否包括了原告那600万?
若这几种问题都判断清晰,再追究被告1,2与被告3,4应如何承担责任,并且判断与否如被告1,2所说“被告3,4与原告串通欺骗被告1,2”。
旁听感悟:
本次旁听使我印象深刻,很感谢学习《经济法》,让我能亲身体验法院神圣,法律严肃;
让我理解了基本诉讼程序,增长了法律知识;
让我解除了对法院惧怕之心,感受到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必要性。
本来对法院总有一种敬畏之心,路过法院总要绕行,总以为只有犯法人才会惹上官司,到法院接受法律制裁。
本来总觉得,法庭像电视剧里面演那样,房间很大,法官很严肃,原告被告唇枪舌战争论非常激烈。
但是当亲身经历法院庭审,我感到现实一切与我想象是那么不同。
法庭很小,但却不失庄严;
法官很严肃,却不高傲,不失谦和。
在听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前,我去听了一起机动车肇事补偿案件,当时是被告本人出庭,听完庭审我心里不太舒服,由于被告是一位农民,法律常识懂得甚少,也没有钱请律师,完全服从原告条件和法官判决,没有丝毫想要保护自己权益意思。
也许不是她不想保护,而是她不懂得如何用有关法律,减轻自己损失。
这让我想到普通老百姓,特别是底层老百姓对法律知识缺少,不懂得如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如何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这让我深刻感受到,学习法律,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重要性。
本次特殊旁听经历,拉近了我与法律距离,我不在惧怕它,由于它不是我敌人,而是我保护自己武器。
虽然经济法课程以我这篇庭审报告落下帷幕,但是学法,懂法,用法道路并没有停止。
在此后学习生活中,我要更加关注法律,增强自己法律知识,保护自己,也警醒自己,做一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