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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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线路为:
。
第二条
旅游时间旅游时间为日游,共晚天。
自年月日地点出发至,年月日地点结束。
第三条
价格及项目费用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人,总金额为(币)元整。
具体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
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
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馆住宿费:
《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馆、住宿费用。
(4)游览费:
《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
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
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国内旅游意外保险费:
元,(保险金额:
元)。
(8)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
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馆费;
个人伤病医疗费;
行李超重费;
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报纸、饮料及酒类费;
私人交通费用;
自由活动费用;
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
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甲方应当按下述第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
,帐号:
):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1)年月日前支付总金额的,计(币)元整;
(2)年月日前支付总金额的,计(币)元整。
3.其他方式: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六条
景点安排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日交给甲方。
2.游览景点包括:
3.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分钟。
4.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
(每人元)、(每人元)、(每人元)。
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币)元整。
第七条
住宿交通1.住宿饭店标准:
2.交通工具包括:
(1)飞机,起止地;
(2)火车:
□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3)汽车:
□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空调□无空调,起止地;
(4)轮船:
□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第八条
服务内容1.导游(含领队)服务内容包括:
(1)
(2)(3)2.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人数约定本旅游团须有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
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能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贩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十一条
乙方取消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二条
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3.乙方领队在带领甲方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况,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乙方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4.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采取欺骗、误导的手段招徕旅游者;
6.乙方旅游团队的领队不得与境内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甲方消费。
7.乙方不得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或者发布虚假广告。
8.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10.乙方不得伪造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和质量认证标志,擅自使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称。
11.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服务。
12.乙方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13.乙方在旅游行程中安排甲方在指定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换;
乙方和指定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串通、欺骗行为,或者对商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但商品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造成甲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乙方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经营者追偿。
第十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
2.甲方有权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服务项目和方式;
3.甲方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者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4.甲方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收费服务;
5.甲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权获得保障;
6.甲方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有权得到尊重;
7.甲方应当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
8.甲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9.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10.甲方应当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11.甲方应当遵守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
12.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13.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还应确保其自身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14.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通知乙方。
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
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
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
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
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的违约金因此导致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住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1.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住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2.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
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乙方没有尽到严谨的旅游组织者应尽的责任,将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5.乙方违反向甲方提供必要信息的义务,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八条
保密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九条
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双方协商和解;
(2)向旅游、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申诉或者投诉;
(3)有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效力1.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2.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年月日乙方(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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