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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范本Word下载.docx

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乙方不得

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3.1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_月_日起至年_月日止。

3.2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

乙方要求续租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得到甲方书面答复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否则视为乙方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后将本合同租赁商铺出租给他人。

3.3免租装修期个月,自年_月_日至年月日止。

在免

租装修期内,乙方仅免付商铺租金,但应支付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其他费用。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则乙方按其已租赁期限占合同约定的整个租赁期限的比例享有装修期的免租权,乙方应依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乘以未完成的租赁期限占合同约定的整个租赁期限的比例再乘以免租装修期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租金款项。

第四条租金及租金支付方式

4.1本合同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结算

4.2乙方所租赁商铺的租金如下表:

租赁时

月租金(元)

备注

日至

4.3租金为每叁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缴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以后每次缴款

应在该租期开始前十日付清。

4.4乙方经营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流转税、所得税、工商管理费等)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供暖、制冷、通讯、网络等)均不包括在商铺租金之中。

该些费用由乙方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4.5根据双方约定,乙方承租商铺的租金从年月—日起开始计收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5.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元。

5.2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能用于乙方应交纳的租金及甲方代收代缴的其他费用;

在租赁合同届满时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甲方有权不按顺序的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而未付给甲方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违约金、公共事业费、广告招牌费用、经营费用、经营费用、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

5.3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按以下方式处理:

1)若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要求,合同期满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直接转为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终止日起半年内无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要求赔偿,于合同终止满半年后无息退还乙方;

在此期间,若有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要求赔偿且确实受到损害,甲方可以将质量保证金用作处理及赔偿,甲方保留向乙方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2)在合同履行期内,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依本合同约定扣除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费用,乙方应补足履约保证金,乙方拒绝补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以余下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

合同其它条款有对履约保证金处理给予明确的,甲方有权选择处理方式。

3)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对商铺恢复原状(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维持租赁期届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的现状并将房屋返还给甲方)、返还甲方且经甲方验收通过并办理完工商注册注销等各种政府机关注销手续和水电表过户等各种变更手续且双方关于合同项下款项结算完毕、乙方向甲方付清款项之日起半年内,将保证金或其余额(依本合同抵扣相关款项时)无息返还给乙方。

在退还乙方保证金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保证金凭证原件(保证金凭证原件不得用作转让或抵押)。

第六条租赁商铺的交付

6.1交房日期:

甲乙双方约定的交铺日预计为年月日

6.2乙方应于交铺日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并支付相关

费用。

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商铺钥匙且双方签署《商铺交接书》后,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将租金商铺合格地交付给乙方的义务。

6.3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该交接手续,视为甲方已向乙方按约交付了该商铺,租赁期的起讫日期维持不变,逾期7天仍未办理收铺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已交付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6.4交房前乙方应向甲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应在交房前支付的相关费用,否则甲

方有权拒绝交房,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5逾期交房

6.5.1双方约定,乙方未于交房日前往甲方或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交接手

续的,乙方自起租日起承担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关费用(并

且不享有免租期)。

逾期超过30天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5.2

条款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5.2双方约定,如甲方未能如期交付商铺的,起租日及免租期相应顺延。

第七条物业管理

7.1“颐高.上海街”由临沂颐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负

责管理,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7.2乙方应严格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人员及物品出入管理规定等

各项规章制度。

7.3甲方有权更换物业公司,但需在更换物业公司前20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和原物业公司的合同约定必须由新物业公司来承继。

甲方须协助处理乙方对商场物业管理方面的投诉。

第八条商铺装修

8.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日起至租赁期起始之日内完成装修并依本合同项下

9.1款约定开始正常经营,乙方自行装修或委托他人装修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束的,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2乙方若对该商铺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装修、分隔、改建或

安装、更换设备、装置等),应遵守以下规定:

8.2.1乙方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且其设计与图纸应经过甲方的审批,并征

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或批准。

因向政府部门的报批而发

生的一切费用,无论是以乙方的名义,还是以甲方或甲方代理人的名义提交的,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并须独自承担因政府有关部门拒绝、修改乙方

装修工程申请书或因此而引起的延迟及损失的后果。

822乙方在装修过程中,应服从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影响甲方及其它客户的正常经营活动,并自行负责解决装修引致

的与其它第三方的争议,独自承担因此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8.2.3若装修工程影响或可能影响到甲方所有的物业相关的公共系统,如机电

系统、喷淋系统等其他整体系统的,则乙方应聘用甲方指定的承建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8.2.4乙方保证在进行上述装修行为期间,自费为该商铺就各种风险向一家在

中国境内注册的、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令甲方满意的保险,主要包括工程安装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甲方有权要求为该保险的受益人或其共同受益人,以免甲方承担因乙方或其承建商的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九条营业时间

9.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所承租商铺应于年—月—日前开始正常营业。

9.2甲乙双方约定商场每天的营业时间为9:

30-21:

30,在非营业时间内商场内公共

电梯停止运行及不提供公共照明。

非营业时间乙方如需上卸货,需提前3小时

向甲方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开启载货电梯。

9.3特殊情况的休业:

遇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时,依政府公告予以配合。

若遇紧急情况时,以场内人员人身安全为优先考虑,甲方管理部门可发布紧急休业通告,乙方须依该通告要求积极执行。

休业时间如有改动,另行公告发布实施。

如因政府法令变动,需甲方休业的,按政府规定办理。

9.4若乙方因特殊原因需停业或不装修营业,应在停业或应开业前两日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停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停业的,甲方可按200元/小时处以乙方违约金。

因乙方停业造成无人值守而引起乙方铺位内物品和设施等被偷盗或被他人损坏,其损失将由乙方自行负责,由此而

造成甲方和商场场内其他经营者损失的也将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租赁商铺的返还

10.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当在租赁期结束或提前结束前的30天内,开

始与甲方联络办理退租手续,乙方应于租期届满之日将商铺满足如下条件交还甲方:

10.1.1乙方已将该商铺恢复至租赁期起始时提供给乙方时的状况,或在甲方同意

的情况下,可维持租赁期届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的现状并将该商铺归

还甲方,或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维持租赁期届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

的现状并将商铺返还给甲方;

10.1.2双方已共同验收了该物业内附属设施,并对损坏部份(自然磨损者除外)

进行了必要的修缮或赔偿(损坏部分须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0.1.3乙方已将该商铺的所有钥匙交还甲方;

10.1.4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的前提下签署了书面的交接单。

10.2租期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若乙方对该商铺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装任何附属物、装置、附加物,即使该等装修、改建或安装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在交还该商铺给甲方前,复原、移去或拆走该等改建、附属物、装

置或附加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并承担所有支出费用及因恢复原状而直接或间接对该商铺以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若乙方违反本款规定未将商铺按约定恢复原状,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聘用第三方代为恢复,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乙

方承担。

甲方有权作为债权向其追偿,并有权就该部分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

10.3租期届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若乙方未如期返还商铺,则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商铺每日的占用费,并支付实际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

同时甲方有权自租赁期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或合同解除日的次日自行收回该租赁商铺,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自行收回该商铺的通知书而无须实际进入该商铺的方式收回,也可以在该商铺的大门上加锁或更换该商铺原锁的方式自行收回该商铺。

10.4乙方同意,甲方依本条10.3款的约定自行收回该租赁商铺的,该商铺内乙方遗留的不可移动的添附物或移动后价值受损的添附物归甲方所有,甲方可自行进行

处置;

乙方遗留的其它物品及货品,甲方可将该等物品及货品搬离该商铺并按照合理的方式予以储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搬运费及仓储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保留其于本合同项下没收保证金的权利的同时,可将前述费用作为乙方的债务向乙方追偿。

如自该等物品及货品被搬离之日起一个月内,乙方未向甲方提出提取的要求或拒绝/未能向甲方支付前述费用,则甲

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等物品及货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保留其于本合同项下没收保证金的权利的同时,可将该等费用作为乙方的债务向乙方追偿,但乙方明确放弃遗留物品的情况除外。

10.5乙方在搬离该商铺时,不得要求甲方偿还其对该商铺改善、增设他物时所支付的任何费用(包括内装修、附属设施和各种设备等的费用),亦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搬迁费、腾退费等。

第十一条广告、张贴物、宣传单管理

11.1商场内任何公共空间、墙体及户内外的广告资源位及其发布权均属甲方所有,并

由甲方统一负责对外发布,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任意悬挂、张贴宣传物品,如

有违反规定者,甲方可以强行拆除,因拆除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支付。

11.2乙方散发传单,影响甲方环境卫生的,由乙方负责自行处理;

否则由甲方派人清理,其费用由乙方支付。

11.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影响商场形象及甲方商誉的广告、张贴物及人体行为等宣传活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进行清理并制止,在甲方制止及清理后乙方仍进行该系列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各项费用。

12.2甲方应依本合同项下约定向乙方提供商铺租赁。

12.3甲方应负责颐高・上海街的整体推广及对外宣传,提高颐高・上海街的知名度。

12.4甲方有权根据管理需要制定、公布、修改或取消有关的管理规定以及其他一切必要的规章制度,并在实施前通知乙方。

12.5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指派工作人员进入乙方营业场

所,有权对商场一切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维修和改建;

紧急情况下,甲方对前述公共设施设备的检修不受事先通知的限制。

12.6在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商场任何设施、设备的运行以进行维修,并

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

若在非营业时间内或通过乙方在本合同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络到乙方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商铺,且甲方对因进入该商铺而产生的合理损坏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事后应本着诚信原则及时向乙方予以书面说明。

12.7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场地内的经营活动,以及商品、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2.8甲方应当将租赁商铺按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因为甲方延误须按延误天数补偿乙

方同等天数免租时间。

12.9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整体管理和营业需要向乙方提出合理建议,乙方应对

甲方书面的建议在3天内给予正式的书面答复。

12.10对于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支付给甲方的租金等各项费用,即使甲方接受了乙

方应交费用的部分款项,不得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削减应付款项,也不影响甲方

追索不足部分的应付款,并依据本合同第第十四条的约定处理。

12.11甲方有权委托或更换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从

事商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12.12双方约定,下列事项对乙方或其租赁的商铺造成影响的,甲方无需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1)乙方违法及违反本合同约定经营的。

2)乙方故意破坏或非正常使用商铺、商场的设备和设施。

3)非因甲方原因,外部公共事业供应(如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排污等)中断。

4)因上级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测、演习等政府行政行为。

5)突发事件发生时甲方为维护商场秩序而采取紧急措施。

6)非甲方故意或过失的其它事件。

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按合同约定准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13.2乙方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遵守商场的营运管理规范,使用租赁商场进行的

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3.3乙方有权有偿合理使用“颐高.上海街”公共设施。

13.4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至租赁期起始日内完成装修并开始正常经营。

13.5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关于“颐高•上海街”的各项管理规定。

13.6乙方应当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13.7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营销产品范围经营,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改

变营销产品范围。

13.8乙方应当保证其经销产品的合法性,如因乙方所经销产品发生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3.9乙方应当保证经营场地内整洁完好,并定期进行清洁维护。

13.10凡涉及政府规划、经营区域调整的,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13.11乙方应当爱护“颐高.上海街”建筑及一切公共设施、设备,如因乙方工作人员的疏忽或使用不当,造成建筑本身或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坏,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3.12除本合同规定外,未经甲方管理部门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在租赁铺位内安装、

改装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随意加装、改装现有供电电路和供水、

供暖、空调管线等。

13.13乙方不得在租赁商铺内从事任何可能对甲方或第三者造成损害或其他违法的活动。

13.1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商铺进行或允许他人进行拍卖活动。

13.15乙方不得在租赁商铺以外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颐高.上海街”的门厅、

楼梯、通道、橱窗等公共区域,堆放商品、家具、杂物、垃圾及其他与“颐高.上海街”内商业活动无关的任何物品,否则甲方都将视情况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作为惩罚。

13.1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颐高.上海街”建筑结构和任何部分外貌,不得堵塞或占用任何窗户。

13.1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商铺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给第三者,不得与任何第三者共同使用。

13.1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变相不营业。

13.19因乙方经营的商品、服务等方面问题导致消费者投诉,或者引发仲裁、诉讼

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如行政或司法部门要求甲方代表“颐高.上海街”先行参加事件处理的,发生的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甲方名誉和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3.20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经营场所必须的证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文件、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或签字由甲方留存。

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尚未取得上述证照、文件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成,非乙方原因在上述期限内无法办理完成的除外。

13.21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经营,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及相应的责任。

乙方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该房屋内的经营活动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合理投诉或索赔且甲方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若有违反,经甲方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项下保证金数额的违约金;

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甲方保留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权利。

此外,若因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给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导致甲方在经济及/或名誉等方面受到牵连(包括但不限于代为对外偿付等),甲方有权保留对其在经济及/或名誉等方面所受损失向乙方追索赔偿的权利。

13.22乙方必须在租赁期内自费为该房屋就第二者责任、该房屋内部结构及其内甲方提

供或拥有的设备设施的财产之水、火、盗窃风险(下称“该等风险”)向一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足够而有效的公众责任险及该物业内承租人所有或占有财产的财产险,并承诺在保险受偿范围内对保险事故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优先偿付,以免甲方承担因乙方的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4.1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全面、合理地履行义务,任何一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14.2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4.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法律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情形外,双方均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规定承担责任外,违约方还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等)进行赔偿。

14.4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向甲方缴纳的全部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租金等)不予退还,乙方并另行支付甲方解除

日12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以解除日日租金标准计算,如在免租期内的,计算标准为第一季度计租日日租金)。

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同时,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将商铺连同原固定设备附属物交还甲方。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经营场地用途;

2)违反本合同第13.1条约定,在甲方向乙方发出催款通知书5日后,乙方仍未按通知规定全额交纳应交款项的;

3)违反本合同第13.4、13.6、13.17条的;

4)违反本合同项下11.3款内容的;

5)擅自停止营业或变相不营业超过3天,经甲方发出要求营业通知之日起2天内,乙方仍未恢复经营的;

6)违反本合同项下9.1条规定,拖延正常营业时间,且拖延日超过三天仍未开始正常营业的;

7)违反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制定的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对商场其他租户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8)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的;

9)在经营活动中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服务质量问题、违法行为或其他严重问题,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影响“颐高•上海街”声誉的;

10)商铺兼做居住使用,变相改变经营场地用途;

11)违反合同的其它约定,甲方书面通知乙方限期改正,若乙方在限期内不能改正的。

14.4租赁期内该商铺被征地拆迁的,双方应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应按规定给予乙方作为承租人应得的拆迁补偿。

14.5乙方未能依约按时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须按拖欠金额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14.6因乙方违反约定需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的,甲方有权在双方确定责任后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书面通知乙方扣除金额和事由,并向乙方开具发票。

履约保证金不足三个月租金时,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15.1本合同期满之日,合同自然终止。

15.2甲、乙双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自行使单方解除权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如该单方解除合同一方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按第十

四条规定承担责任。

15.3甲、乙双方经协商,可终止本合同。

15.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双方可协商中止履行本合同,或免责终止本合同。

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3.4.1该商铺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13.4.2该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13.4.3该商铺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13.4.4该商铺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13.4.5甲方已告知乙方该商铺出租前已设定抵押并可能于租赁期内被处分,现

被处分的。

13.4.6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15.5在合同期满或合同任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依现状交还或恢复原状交还经营场地,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乙方不予配合的,

甲方有权在第三方的见证下将乙方清退出场。

甲方未做出选择的,视为要求乙方按现状交还,如因合同期满或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甲方对乙方经营场地的装修不作任何赔偿。

15.6双方在交接时应对现状和设施情况列表说明并签收确认,乙方超过上述期限后

其经营场所内的物件视为乙方的遗弃物,任由甲方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5.7在经营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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