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原地产设计类规范题库安装适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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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原地产设计类规范题库安装适用Word格式.docx

8.10.7电缆总截面积和托盘内横断面积的比值,电力电缆不应大于();

控制电缆不应大于()。

8.11.2封闭式母线水平敷设时,底边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8.11.7当封闭式母线直线敷设长度超过()m时,每50—60m宜设置膨胀节。

8.12.7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

9.4.1.1一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引自()独立电源的专用回路供电;

采用单电源供电的客梯,应具有()功能。

9.4.2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其()用电负荷确定,向多台电梯供电,应计入()系数。

9.4.8客梯的轿厢内宜设有和安防控制室及机房的直通电话;

消防电梯应设置和()的直通电话。

9.4.9.2和电梯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可靠接地;

电梯的金属构件,应采取()联结;

当轿厢接地线利用电缆芯线时,电缆芯线不得少于两根,并应采用铜芯导体,每根芯线截面不得小于()mm2。

10.8.1.12住宅内()电源插座和()电源插座不宜同一回路。

11.1.7在防雷装置和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应采取()联结。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4.2.2.3当屋内设有等电位连接的接地干线时,其和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处。

4.3.5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顶、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

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

4.3.7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接到()或共用接地装置上;

建筑物内防雷电感应的接地干线和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处。

4.5.4.2从配电箱引出的配电线路应穿钢管。

钢管的一端应和配电箱和()线相连;

另一端应和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应就近和屋顶防雷装置相连。

当钢管因连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应设()。

5.2.9除利用混凝土构件钢筋或在混凝土内专设钢材作接闪器外,钢质接闪器应()。

5.3.3引下线宜采用热镀锌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用()。

5.3.5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以及幕墙的金属立柱宜作为(),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贯通。

5.3.6采用多根专设引下线时,应在各引下线上于距地面0.3m至1.8m之间装设()。

5.4.7防直击雷的专设引下线距出入口或人行道边沿不宜小于()。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5.3.2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当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控制时,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直接控制装置。

5.5.1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装置。

5.6.3.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

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m。

5.6.3.3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5.7.4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mm2

5.7.5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和电气保护接地干线()相连接。

8.1.6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m;

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m;

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8.1.7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m。

8.1.8探测器周围()m内,不应有遮挡物。

8.3.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9.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CRT显示器、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装置供电。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1、5.6.2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2、6.2.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方向开启。

3、6.4.1.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m时必须设置电梯;

3、6.9.6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

4、7.3.1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大于()dB。

\

5、8.2.2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MPa。

6、8.2.13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m;

当周围4.00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m。

7、8.5.3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8、8.7.4套内安装在()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9、8.7.5共用部位应设置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和节能控制措施。

当应急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必须采取()的措施。

10、8.7.2.2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套内的电气管线应采用穿管暗敷设方式配线。

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mm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1、4.1.2.9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次/h;

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次/h。

2、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

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m或总长度超过()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m,消防车道上空()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5、5.1.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一类建筑允许最大建筑面积()m2,地下室为1000m2,二类建筑允许最大建筑面积1500m2。

6、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m2;

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7、5.1.3当高层建筑和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倍。

8、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9、5.2.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m;

当水平间距小于()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10、5.3.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

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h的不燃烧体;

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级防火门。

11、5.4.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

甲级应为()h;

乙级应为()h;

丙级应为()h。

12、5.4.4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

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h;

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h。

13、6.2.9居民建筑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m。

14、6.3.3.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m2;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m2。

当和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

15、6.3.3.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m的通道通向室外。

16、6.3.3.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计算确定。

17、6.3.3.11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L/s。

18、7.2.4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19、7.3.3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20、7.3.4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m。

取水口或取水井和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m,并不宜大于100m。

21、7.4.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型消火栓。

22、7.4.6.1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23、7.4.6.2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m;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m。

24、7.4.6.5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MPa,当大于()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

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25、7.4.7.1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m3;

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m3;

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m3。

26、7.4.7.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

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MPa;

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MPa。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27、7.6.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公共活动用房;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

可燃物品库房。

28、8.1.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长度超过()m的内走道。

面积超过()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9、8.1.5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m/s。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m/s。

30、8.1.5.3消防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m/s;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m/s。

31、8.3.7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

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防烟楼梯间为()Pa。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Pa。

32、8.4.2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

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m3/h计算。

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

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m3/h。

33、8.4.11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34、9.2.2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lx。

35、9.2.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

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m以下的墙面上。

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m。

36、9.2.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min;

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min。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本)

1、3.2.4出水口高度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倍。

2、3.3.4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MPa。

3、3.4.9.1比例式减压阀的减压比不宜大于3:

1;

当采用减压比大于3:

1时,应避免气蚀区。

可调式减压阀的阀前和阀后的最大压差不宜大于()MPa,要求环境安静的场所不应大于()MPa;

当最大压差超过规定值时,宜串联设置。

4、3.4.9.4当阀后压力允许波动时,宜采用()式减压阀;

当阀后压力要求稳定时,宜采用()式减压阀;

5、3.4.10.3减压阀节点处的()应装设压力表。

6、3.4.13.1间歇性使用的给水管网,其管网末端和最高点应设置()

7、3.4.20给水加压系统,应根据水泵扬程、管道走向、环境噪音要求等因素,设置()装置。

8、3.5.10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m。

9、3.5.15建筑物内埋地敷设的生活给水管和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平行埋设时不宜小于()m;

交叉埋设时不应小于()m,且给水管应在排水管的上面。

10、3.5.18.1给水管道暗设时,不得直接敷设在()内;

11、3.5.18.3敷设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的外径不宜大于()mm;

12、3.6.1B小区的给水引入管的设计流量,不少于两条引入管的小区室外环状给水管网,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能保证不小于()的流量;

13、3.6.13比例式减压阀的水损失,阀后动水压宜按阀后静水压的()采用。

14、3.8.7.3水泵吸水总管内的流速应小于()m/s;

15、3.8.15水泵基础高出地面的高度应便于水泵安装,不应小于()m;

泵房内管道管外底距地面或管沟底面的距离,当管径小于等于150mm时,不应小于()m;

当管径大于等于200mm时,不应小于()m.

16、3.10.1.1循环冷却水系统宜采用(),当需采用间接换热时,可采用();

17、3.10.9.1冷却塔循环管道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数值:

循环干管管径小于等于250mm时,应为()m/s;

管径大于250mm、小于500mm时,应为()m/s;

管径大于等于500mm时,应为()m/s;

18、GB50015-20034.2.6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mm。

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19、4.3.2.1小区干道和小区组团道路下的管道,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m;

20、4.3.9.1室内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卫生器具排水管和排水横支管垂直连接,宜采用90°

()。

21、4.3.10塑料排水管道应根据其管道的伸缩量设置伸缩节,伸缩节宜设置在()处。

22、4.3.12A当排水立管采用内螺旋管时,排水立管底部宜采用()接头,并排出管管径宜放大一号。

23、4.5.1.1小区室外排水管道,应优先采用埋地排水()管;

24、4.5.6生活排水管道的检查井内应有()。

25、4.5.10A严禁采用()式地漏。

26、4.5.12.1铸铁排水立管上检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0m,塑料排水立管宜每()层设置一个检查口。

27、4.8.2.4人工除油的隔油池内存油部分的容积,不得小于该池有效容积的()%;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1、5.8.1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或长、短边之比不大于()的矩形截面,其最大长、短边之比不应超过()。

2、5.8.18输送温度高于80℃的空气或气体混合物的风管,在穿过建筑物的可燃或难燃烧体结构处,应保持大于()mm的安全距离或设置不燃材料的隔热层,其厚度应按隔热层外表面温度不超过80℃确定。

3、6.4.13闭式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定压;

4、7.9.2管道的保冷和保温,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的措施。

5、9.3.2对本身不带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当其转速小于或等于1500r/min时,宜选用()隔振器;

转速大于1500r/min时,根据环境需求和设备振动的大小,亦可选用()等弹性材料的隔振垫块或()隔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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