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商务考察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出境商务考察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出境商务考察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项目考察用车租赁费、司机服务费等。
商务考察费用不包括:
个人身份证件的费用,使馆收取的签证申请费和离团费用;
个人投保的境外商务考察保险费;
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
合同未约定由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
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
境外小费;
行程中发生的个人费用(包括:
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离团,是指商务考察参加者参加了乙方所提供服务的出境考察团后,在境外因疾病、
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脱团,是指商务考察参加者参加了乙方所提供服务的出境考察团后,在境外擅自脱
离商务考察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
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6、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
如重大礼宾
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7、业务损失费,是指乙方因考察团成员行前退出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包括:
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商务考察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商务考察用车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商务考察行程计划说明书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后提供《商务考察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商务考察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
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项目考察地点及游览活动等商务考察线路内容;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7)自费项目(如有安排,乙方应在签约时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参加者自愿
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
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第三条签订合同
甲方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参加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乙方和甲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
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
1、根据商务考察团参与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参与者参团。
2、按照合同约定向商务考察组织者(或参加者)收取商务考察费用。
3、考察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4、有权拒绝参加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保证具有提供出境商务考察服务的相关资质,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商务考察团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务考察服务。
对可能危及参加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需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参加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行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参
加者,如实告知商务考察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
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
安全避险措施;
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
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乙方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商务考察团队安排符合要求的、具有合格资质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商务考察参加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公司投保责任保险,并向参加者推荐商务考察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7、可提供合法的费用发票。
8、对各项参加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行程中的投诉。
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参加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其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商务考察参加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商务考察行程服务。
3、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行程更改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甲方的义务
1、如实提供与签证/签注所需资料相关的各项内容,并对所提供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乙方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如果自办签证/签注者还
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商务考察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商务考察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商务考察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
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商务考察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商务考察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
由此增加的商务考察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多数商务考察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
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
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退还商务考察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及业务损失费)。
已发生商务考察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商务考察费用退回甲方,增加的商务考察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按本条第2款的约
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商务考察费用退回甲方,因此增加的商务考察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双方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
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
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部商务考察费用。
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任何一方在商务考察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商务考察参加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商务考察团的,视为商务考察参加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商务考察参加者在行程中脱团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商务考察费用,如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提供商务考察服务的,向甲方退还全额商务考察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商务考察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商务考察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商务考察费用总额7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商务考察费用总额8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商务考察费用总额90%的违约金。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将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并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全额商务考察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商务考察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商务考察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减免商务考察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领队未经商务考察参加者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
乙方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商务考察参加者购物的,应当按商务考察费用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商务考察参加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商务考察服务的,应当负担商务考察参加者在被中止商务考察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商务考察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如果因此给商务考察参
加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与商务考察参加者出现纠纷时,乙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商务考察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商务考察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商务考察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商务考察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商务考察费用总额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甲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乙方予以赔偿,但
最高额不得超过商务考察费用总额。
乙方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甲方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
还剩余商务考察费用。
2、因不听从乙方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商务考察参加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乙方遭受损害的,应由甲方赔偿损失。
5、与乙方出现纠纷时,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其他责任
1、因商务考察参加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甲方。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商务考察参加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商务考察参加者人身、财产
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条款
第十六条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结束日期;
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七条商务考察费用与支付
(商务考察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Y元/人;
儿童(不满12岁的):
¥
元/人;
考察团成员共
计。
合计:
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
元/人),
人民币大写
商务考察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账汇款至
乙方指定帐号。
第十八条商务考察团人数
本商务考察团参加者总人数:
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
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签章):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