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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法的认识文档格式.docx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第一百零三条)

三:

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

(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

《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具体规定是: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

《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具体工作包括: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

包括:

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

《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

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

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

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

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

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

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

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陈乐

09艺术设计一班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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