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前期开发合作协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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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项目地址资料、道路情况、项目拟使用土地权属、性质、地形等基本情况及价格;
c.项目电力接入等级、容量、距离等基本情况;
d.项目开发所需的其他条件。
乙方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并根据项目开发工作的情况,按甲方需要,在基础资料外,提供其他已实际获得的相关资料。
3、协议签订后乙方负责当地太阳能电站项目开发工作,负责取得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所有手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内容),直至项目并网发电,取得发电许可证
4、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省直接开展项目开发工作,乙方开展工作,甲方给予技术和资料上的支持。
5、合作协议签订后,只针对省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可单独开展或与其他第三方在在该地区共同开展与本协议义务一致或相近的义务,否则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违约方的违约所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实际损失。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负责项目开发工作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项目备案的各项手续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机构的各项审查等。
2、乙方负责项目开发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取得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取得项目建设计划批复、完成项目可研报告(收口版)、电网系统接入方案获得省电力公司批复、项目并网筹备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用地《土地租赁合同》、项目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水土保持方案、安全预评价报告、项目占用林地审批意见(若项目用地为林地或者宜林地)、用地审批、地质灾害、压覆矿、社会维稳,文物等保护调查、住建、国土、项目并网发电等审批手续且得到相关部门认可即批复等(详见附件一),其他即便在本协议中未载明,但系相关部门所要求的项目开发建设及并网所必须得手续资料。
3、乙方拟以甲方名义开展某一具体项目开发工作前,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汇报并提供项目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常规手续要求、当地政策要求的赞助费、保证金、限电等所有可能影响甲方是否决策投资的相关信息)待甲方审查,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方可以甲方名义开展相关项目开发工作。
乙方应对提供的项目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甲方因乙方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等原因对某一具体项目作出错误的决策或项目存在重大缺陷的(如无法达到甲方逾期收益、项目存在巨大风险等),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同时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款项。
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须最迟在年月前完成上述全部工作内容,具体各项工作完成时间须根据甲方项目时间节点要求(见附件)。
5、甲方根据实际装机规模按元/瓦(含税)支付乙方报酬,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差旅费、业务费、项目备案资料、申报文件、政府要求的任何形式的费用(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等办理项目开发工作所需的所有费用。
乙方的差旅费用、业务费用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为项目获得取得省级规定的主管部门备案、取得项目建设计划批复、完成项目可研报告(收口版)、电网系统接入批复、项目并网筹备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用地《土地租赁合同》等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相关审批文件齐备并交付予甲方即项目具备实际开工条件,并提供等额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实际装机规模按元/瓦(含税)支付至乙方约定工作报酬的30%;
乙方取得除上述手续资料外的其他附件中约定的及其他即便在本协议中未载明,但系相关部门所要求的项目开发建设及并网所必须得全部手续资料后,并提供等额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约定工作报酬的30%,项目竣工验收并网发电后,乙方提供等额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约定报酬的30%,剩余10%的报酬在项目正常并网发电一个月后,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等额发票后五个工作日支付给乙方。
乙方确保按市场规则选择价格低、服务好的第三方合作,以保证该费用的合理低价。
6、在项目前期进行到一定阶段,根据项目开发需要,甲方需在项目所在地成立项目公司。
乙方负责与政府、电力公司等部门沟通、运作,确保项目公司取得项目开发的所有审批文件、按时完成项目开发的全部工作内容。
7、乙方负责落实项目的电力消纳问题,确保当地省级电力公司在与项目公司签署的购售电合同中明确全额收购项目的上网电量。
当地省级电力公司在与项目公司在购售电合同中未明确全额收购项目的上网电量时,由此对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的权力。
8、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或明显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履行时,甲方有权解除、变更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9、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或明显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履行时,乙方有权解除、变更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10、因项目手续问题、政策变更或其他重大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甲方,导致甲方投资开发项目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或使甲方投资开发项目产生巨大风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各自损失各自承担,同时乙方应立即归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11、双方合作期限为年,期满后如需续签,双方应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三、保密条款
在本项目合作过程中,双方相互提供的材料、数据、文件、信息等,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擅自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作为商业或非商业用途提供或知悉给任何其他第三方或公开披露。
若有违反者,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四、约束力
1、本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约束双方共同合作、确保本项目顺利推进。
双方在本协议中的承诺及合作模式均作为双方各自的合同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因违反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双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及义务,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3、甲、乙双方提供的资料、文件、数据等相关所有信息均须确保其真实准确性,若隐瞒以上信息的,隐瞒方应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且承诺因此产生的纠纷等与另一方无关。
五、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洪水、地震、火灾、爆炸、战争、叛乱、动乱、政策变更等。
2、如果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被妨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应延长履约期限以涵盖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
3、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时,协议将自行终止,双方承担各自损失。
六、纠纷解决
如遇纠纷,双方友好协商;
通过友好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取代双方之前就本项目所达成、签署的(如有)一切协议、合同、意向书、备忘录、承诺、函件。
4、甲乙双方若尽最大努力促成并履行本协议,但最终因项目的具体或细节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其他事宜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盖章)
签订地点:
附件1
分类
序号
文件名称
主管单位/
制作单位
办理
主体
办理时间
费用
承担
备注
(适用/不适用)
备案相关
1
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可研报告(收口版)
第三方
乙方
2
可研报告评审意见
省发改委
3
省发改局前期工作复函(小路条)
4
发改委备案(或核准)批复
县发改委
5
省发改委建设计划批复
6
地市级环境局环评报告批复(环评)
地级市环保局
7
县/市文物局无文物遗存的意见函
县/市文物局
8
县、市、省国土部门矿产压覆审查意见
地级市国土厅
9
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地市级水利厅
10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
地市级国土厅
11
农业项目备案手续
县农业局
12
农业项目建设方案批复文件
(该方案应当经甲方书面同意)
县/市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
13
林地调规手续
省林业厅
14
新增土地的租赁协议及保证新增用地合法性的相关手续
15
关于指标的四方协议
16
安全预评价报告
省安监局
17
节能登记表
18
维稳批复
县维稳办
开工手续
项目选址批复
省建设厅
项目选址意见书
县建设局
项目选址技术审查意见表(专家会签)
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县国土局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县规划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土地租赁协议(附村民会议文件及乡/镇政府鉴证)
村/乡/镇政府
消防备案
直属消防对
电力接入
电力系统接入评审意见
地级市供电公司
准许项目接入的函
省电力公司
并网发电
电力业务许可证
区域电监办
省发改委上网电价核准批复
并网安全性评价
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地调)
地级市供电局
光伏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省调)
购售电合同
光伏发电首次及土建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电力质检站
光伏发电并网启动试用前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其他
1、发改委、电力公司或其他相关部门要求的项目并网发电必须办理的其他相关资料,甲方会发函给乙方办理,乙方不得违背,费用由乙方承担。
2、以上所述费用均包括办理相关文件的过程文件发生的费用。
3、上述手续涉及合同的签约主体均为目标公司,上述手续涉及的申请材料主体和各部门下发批复指向主体均为目标公司。
4、实际办理的文件或证件名称与清单中不一致的,以满足并网验收、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关键点的实际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