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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面板材料分为玻璃、石材、金属等幕墙。

3、按构造和支承方式分:

(1)框支承玻璃幕墙(隐框、半隐框、明框玻璃幕墙等);

(2)全玻幕墙(分下端支承和吊挂式);

(3)点支承玻璃幕墙(可分为玻璃肋、单根型钢或钢管、钢桁架、张拉杆索支承体系等)

(4)石材幕墙(按骨架可型钢、铝合金型材等,按面板固定方式分为短槽式、通槽式、后切式等,说明是否空缝)

(5)金属幕墙(按面板分单层铝板、铝塑复合板、蜂窝铝板、不锈钢板等,说明是否空缝)。

第三节采用新型幕墙、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情况,并说明是否通过新产品技术鉴定和应用论证。

第四节幕墙节能设计的节能构造和采用的节能材料简介。

第五节幕墙构件吊装(如屋顶幕墙钢结构、单元式玻璃幕墙板块等吊装)。

6、幕墙的附加设备的安装(如电动开窗机、擦窗机)。

“建筑幕墙设计简介”对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和提供专家论证都很重要。

但是许多方案对设计的介绍太简单,既不分部位、立面,也不分小类。

有的方案只说“本工程有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铝板幕墙、玻璃雨蓬……”就算是工程概况了。

其实按照上面要求描述,已经够简单了。

很多方案的编制人,连图纸都没翻过。

全按现成的某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本照抄,常常出现张冠李戴的错误,甚至甲单位的项目经理名字出现在乙单位的方案中。

如果本着这种态度编制方案,这方案怎么能起到指导生产的作用?

第三章编制依据

第一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国家及行业标准及规范;

第三节工程所在地有关地方标准及规范;

第四节本工程建筑、结构施工图,幕墙施工图及采用有关标准图;

第五节总承包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幕墙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第六节工程合同和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文件。

说明:

各单位编制的专项方案引用极大部分是技术方面的标准规范,且普遍存在引用大量已废止的、与工程无关的、或与安全施工无关的标准、规范,而很少引用关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下面选编了部分常用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供编制专项方案参考。

在编制方案时,不宜全部引用,应结合工程实际有针对性地加以增删。

引用其他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标准、规范,必须有针对性地选编主要的和现行、有效的。

外省、市的地方标准,专业性较强的设计规范一般不应引用。

【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行政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测条例(国务院令373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

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4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工劳字〔80〕24号)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9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10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03

11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2006

12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168—2009

1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

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

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建质〔2004〕75号)

5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7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通知公通字〔2009〕46号)

8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9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建〔1998〕164号)

10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工劳字〔80〕24号)

五、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2《浙江省建筑业系统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及处置紧急预案》(浙建管〔2005〕7号)

3《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73号)

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2号)

5《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5号)

6《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2号)

7《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建建〔2009〕25号)

8《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杭建监总〔2010〕45号)

第四章施工部署和施工进度计划

第一节施工部署

施工部署是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做出统筹规划和全面安排,包括项目施工主要目标、施工顺序及空间组织、施工组织安排等。

它是施工组织设计的纲领性内容。

安全专项方案也应该围绕施工部署的原则编制。

施工部署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原则相一致,可参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

项目施工主要目标应根据合同和总承包单位的要求,明确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环境等目标。

第二节管理体系

组建项目管理班子。

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分工。

项目经理应具有安全管理B类人员证书,安全员应具有安全管理C类人员证书。

人员名单应与实际到位人员相符。

第三节施工流水段划分及施工部署

根据工程特点,合理划分施工流水段,组织流水施工。

明确各流水段的工作量和计划工期。

第四节施工进度计划

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编制进度计划。

一般工程画横道图即可,对工程规模较大、工序比较复杂的工程宜采用网络图表示。

进度计划应满足总承包施工总进度计划的要求,还应满足施工工序之间的必要的间隔要求(如隐框幕墙安装应考虑结构胶固化时间)。

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材料与施工机械计划(不包括工厂和车间生产设备)。

施工设备应根据进度要求配置,其数量应根据设备生产效率计算确定。

垂直运输、吊篮等设备都应包括在内。

第五节施工现场布置

1根据总承包单位统一安排,合理进行施工场地布置。

2在利用总承包单位脚手架和垂直运输设备时,施工现场布置图上应反映脚手架的外边线和施工升降梯、垂直运输等设备的位置及起重设备的回转半径示意图。

3在脚手架拆除后采用吊篮施工时应绘制吊篮施工平面布置图。

4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应反映现场材料堆放、施工设备安装位置、临时用电布置以及消防设施布置。

第六节施工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1在不能利用总承包单位脚手架的情况下选择合理的脚手架形式。

2利用总承包单位垂直运输、施工设施(包括脚手架、临时用电设施、临时消防设施等)时,应与总承包单位订立配合协议(包括现场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经济处理等),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具体安全措施。

3落实施工设备到场与管理。

如吊篮脚手架的租赁和安、拆等,在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一般吊篮租赁单位,有安、拆吊篮的资质,可承担租赁和安、拆任务;

也有的租赁单位不承担安、拆工作,安、拆由另外单位承担。

4对于无法利用总承包单位垂直运输设备、施工设施的,应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

如属于87号文件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如超过规定规模的脚手架搭拆、构件吊装等施工方案),应提交各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第五章施工工艺

第一节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节点

1预埋件的型式(平板式、槽式),制作与安装。

2后置埋件制作与安装:

后置埋件锚栓的锚固工艺和保证质量措施;

锚栓品种和质量应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

拉拔力测试的抽查方法和比例;

拉拔力检测标准应符合设计要求。

3保证连接节点电焊质量措施

4采用螺栓连接的螺栓应有防松脱、滑移措施。

第二节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含明框玻璃幕墙的隐框开启窗)的板块制作、安装

1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玻璃板块制作注胶工艺和保证质量要求。

2单组份、双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的质量要求;

双组份胶的配合比和混匀性试验要求。

3玻璃板块下端应加金属托板。

4玻璃板块制作和养护环境要求;

板块出厂对板块结构胶强度检测和判断方法。

5隐框、半隐框玻璃幕墙玻璃板块安装工艺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第三节单元式幕墙安装

1单元式幕墙单元构件吊装起重机械选择。

2确定吊装施工顺序及封口部位(需与总承包单位协调)。

3构件吊装施工方法及安全保证措施。

4单元式幕墙的封口节点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说明: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10kN≤单件起吊重量<100kN的起重吊装工程,或采用(常规)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单元式玻璃幕墙工程,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87号文件规定,编制起重吊装专项方案,但不要求进行专家论证,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审核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四节全玻幕墙安装

1大玻璃运输和安装工艺;

保证运输、堆放、安装过程的安全措施。

2吊挂式全玻幕墙安装工艺。

3采用胶缝传力的全玻幕墙,其胶缝必须采用硅酮结构胶。

4全玻幕墙的板面与其他刚性材料及装饰面之间的缝隙处理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六节点支承玻璃幕墙安装

1采用点支承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2张拉杆、索体系点支承玻璃幕墙,其拉杆、拉索安装预拉力控制、机械和检测仪表配备、张拉顺序设定等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有完整的张拉记录。

第七节石材与金属幕墙安装

1花岗石板材的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且不得有裂纹、暗伤。

【说明】有的专项方案提出花岗石板材的缺棱、裂缝等缺陷,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可进行修补后使用。

这是错误的。

《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GB/T18601规定:

“干挂板材不允许有裂纹存在。

2幕墙金属骨架安装应按照现行《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施工(第5.6.6、5.7.11等条)。

3采用销钉或胶粘结的阴、阳角板材和装饰线应有可靠的质保资料,并通过现场检验确认其连接质量。

4板材的运输、堆放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伤人。

5采用金属板幕墙面板安装时,其与金属骨架固定的紧固件规格、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及时嵌缝。

当采用空缝安装时,面板与骨架的固定方法应采取防止面板受负风压影响而坠落的措施。

第八节幕墙防火构造及施工

1幕墙与各层楼板、隔墙外沿间的缝隙防火封堵应符合规范要求。

2无窗槛墙幕墙每层楼板外沿设置的实体裙墙,其高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3幕墙与实体墙面洞口间缝隙应采用防火保温材料填嵌。

4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公安部、住建部联合

发布的公通字【2009】46号通知规定。

第九节幕墙防雷构造

1幕墙骨架竖向杆件防雷连接按照幕墙骨架不同用材,采用不同连接方式。

2幕墙骨架与主体结构水平均压环的连接,形成防雷通路。

3兼有防雷功能的幕墙压顶板的构造应符合规范要求,与主体结构防雷系统可靠连接。

4幕墙金属框架防雷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节幕墙节能构造

1采用隔热铝型材的幕墙节能工程,其隔热材料的材质、组装和安装的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

【说明】幕墙规范规定:

“用穿条工艺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应使用PA66GF25(聚酰胺66+25玻璃纤维)材料,不得采用PVC材料。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规定应对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进行复验。

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幕墙的安全。

2幕墙节能工程中的保温材料,包括幕墙周边与墙体的接缝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施工措施,均应符合规范和公通字46号通知的规定。

外墙外保温工程非幕墙企业施工的工程,也应主动配合外保温施工单位制订防火安全施工措施,并应对上述部位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十一节幕墙玻璃加工的安全要求

1、钢化玻璃的钢化程度与安全有关。

根据有关规定半钢化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不适用于普通玻璃幕墙。

2规范规定幕墙夹层玻璃应采用干法加工合成,不应采用湿法合成。

3应采取防止玻璃自爆的措施(包括玻璃加工和玻璃安装)。

4隐框和半隐框幕墙(含隐框开启扇)采用的中空玻璃,其二道密封胶必须采用硅酮结构胶。

第十二节幕墙清洗和擦窗机安装工程

1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最新发布和实施的行业标准《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168—2009和《擦窗机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程》JGJ150—2008编制安全方案。

2擦窗机安装单位应具有安装施工资质,并应由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审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场安装施工。

第十三节其他

1幕墙开启扇防坠落

幕墙中的隐框上悬开启扇、挂钩式开启扇及其他形式(平开、平推、推拉、下悬等)开启扇,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2各类幕墙面板的运输、堆放和安装,应采取防倾倒的措施。

第六章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第一节施工临时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规范要求,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其现场用电量一般均超过上述标准,故一般均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2施工现场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内容:

应按照规范要求有8项内容:

(1)现场勘测。

(2)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3)进行负荷计算;

(4)选择变压器。

(5)设计配电系统:

包括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

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

设计接地装置;

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

(6)设计防雷装置。

(7)确定防护措施。

(8)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幕墙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临时组织设计一般都已包括幕墙分包的施工用电容量,但没有幕墙施工阶段的用电负荷计算和具体的配电系统设计,因此幕墙施工单位应进行幕墙施工阶段的用电组织设计。

通常根据施工实际需要,从总承包单位的总配电箱中接出若干分配电箱,在不同楼层和部位分别设置。

对幕墙施工单位单独承包的工程,则应按上述要求编制全套施工现场用电组织设计。

4施工现场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规范以强制性条文形式规定,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从总承包单位总配电箱接出的临时用电工程,均应经总承包单位审核批准,方可实施,纳入总承包统一管理。

第二节施工机械使用安全技术

幕墙施工(不包括工厂或车间制作设备)机械根据现场实际配备种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一般常用机械有:

电焊机、手持式电动工具(电锤等)、吊篮提升设备、起重机械(用于单元式幕墙单元板块的吊装)等。

单独承包的幕墙工程还应增加垂直运输机械(包括施工升降机)。

第三节施工脚手架的安全技术

幕墙工程采用脚手架的类型,有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其脚手架搭、拆、改造和使用管理的分工,应在方案中明确。

根据87号文件规定,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方案,其中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也就是说搭设高度24m以上50m以下的钢管脚手架的专项方案不需要专家论证,应按文件第八条规定“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幕墙施工单位自行搭设的脚手架应由具有特种作业上岗证的人员搭设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搭设,并按上述要求报审或组织论证。

脚手架专项方案应按《脚手架专项方案编制指南》要求编制。

需要论证的脚手架专项方案应另组织论证。

幕墙施工需要利用总包单位脚手架时,应与总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脚手架搭设、改造、使用和拆除的分工及相关管理责任。

利用总包单位脚手架施工的项目,幕墙施工单位除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外,在幕墙工程专项方案中,应列入脚手架使用和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其他形式的脚手架应按87号文件规定,编制专项方案和组织论证。

安全使用脚手架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应有针对性,特别是脚手架的材料堆放、施工荷载控制、防火措施、架体检查和拆除等措施应具体、可行。

第四节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除了外脚手架和吊篮作业属于高处作业外,幕墙施工中有很多材料、构件和操作人员需要通过室内外其他施工区域进入幕墙安装脚手架和吊篮,因此同样需要对施工现场的临边作业(基坑、料台、阳台、雨蓬等),洞口作业(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竖向洞口等),悬空作业(悬空安装门窗等)以及攀登作业、交叉作业编制相应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五节施工现场防火、防雷安全措施

1施工现场防火措施包括建立消防管理体系,制订各项消防管理制度、配备消防设施并保证其完好、制订现场防火(如防止焊接火花引起火灾等)措施、建立义务消防队等。

2施工现场防雷措施包括对脚手架、起重机械、垂直运输机械及施工用电的防雷措施。

第七章吊篮脚手架

吊篮脚手架工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应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但未列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因此没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由于在施工高50m以上的幕墙安装工程中,使用吊篮脚手架施工危险性较大,根据《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杭建监总〔2010〕45号)要求:

“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采用高处作业吊篮的,应将吊篮安装、拆卸方案纳入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吊篮脚手架施工专项方案一般由租赁公司编制,经幕墙施工企业、总承包施工企业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不论吊篮施工专项方案是否需要经过专家论证,幕墙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都应对专项方案进行审核。

吊篮专项方案的编制和审核要点:

1吊篮专项方案的主要内容:

(1)吊篮施工荷载计算以及所选用吊篮的承载力验算;

(2)吊篮平面布置图;

(3)吊篮悬挂机构的安装方案(包括安装位置处理、屋面保护、预埋件设计、悬挑梁锚固及建筑物支承处的结构验算等);

(4)吊篮施工用电设计方案;

(5)悬吊平台的安装、调试以及提升机、安全锁等部件安装方案;

(6)吊篮的移位、拆除方案;

(7)吊篮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8)吊篮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措施;

(9)吊篮施工的应急预案

(10)吊篮检查、验收和维护要求。

以上吊篮脚手架施工方案未包括吊篮出厂检验以及应由生产厂家进行的各项性能试验。

产品出厂检验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各项性能试验应由生产厂提供齐全

2吊篮的租赁单位

吊篮应按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数据选用有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工厂的产品。

向外租赁的吊篮,其租赁企业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并有良好业绩和信誉。

编制和审核专项方案时,应查验使用单位与租赁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管理的分工和责任。

租赁单位应派专业人员(也可委托安装单位派人)负责吊篮设备日常使用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

一般幕墙公司应选择与有“安装和拆除”资质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以减少管理工作中的层次和环节。

目前吊篮的生产、租赁、安装(拆卸)的资质证书都是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颁发的,其有效性受到质疑。

3特种专业人员岗位证书

编制和审核方案时,还应查验吊篮安装、拆卸专业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4月10日发布了《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把“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列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办法》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方式以及证书发放和管理的办法,并规定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止。

4吊篮产品和《产品说明书》

成品吊篮应为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电气原理图等完整的产品技术资料。

《产品说明书》中的各项技术参数是编制专项方案的主要依据。

在许多吊篮方案中,很多没有提供《产品说明书》。

经查验《产品说明书》,方案中采用的技术参数不少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

例如吊篮悬吊平台的长度、重量,钢丝绳规格,前后支架间的距离等数据,常有不一致的现象。

5吊篮的产权登记

根据建设部建质〔2008〕76号文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即产权单位)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产权单位在杭州市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备案登记的,一律不得在杭州市工程现场安装、拆除和使用。

6吊篮进场验收

吊篮进场后,幕墙公司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主要查验进场产品与合同和专项方案中的产品是否符合,主要部件悬挂机构、悬吊平台、提升机、安全锁和电气系统是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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