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的规章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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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自行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由各部门参照本通知自行开展清理工作,学校将择时
进行检查。
(二)内容
1.合法性。
即规章制度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且依据是否现行有效,是
否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颁布。
2.必要性。
即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学校目前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是否存在与实际
情况不一致的内容。
3.规范性。
即规章制度的格式是否符合公文的形式要求,具体内容是否与主题一致,文
字是否精练、准确。
4.操作性。
即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主体、程序、对象及监督是否明确、具体,是否
具有可操作性,相关文件内容是否重复、矛盾,执行效果是否达到规章制度的制定目标。
三、清理原则和标准
按照“适应的保留、过时的废止、需健全的修订或重新制定”的原则,对现行规章制度
进行全面清理和修订完善。
(一)保留。
学校所执行文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与当前教育改革和发
展的要求相一致,适宜于学校的管理实际和发展需要,应当继续执行的,予以保留。
(二)废止。
学校所执行的文件已经不符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形势要求,或与现行的法
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不相符合,不适宜于学校的管理要求,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应当予以废
止。
(三)修订。
学校所执行的文件部分内容不合时宜,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不一致或
现行依据有所调整,不适宜于学校管理要求,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应予以修改、合并的,修订
完善。
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或者有效期未满,但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
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宣布失效。
需要继续执行的,修订后重新公布。
(四)制定。
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断层”和“空白”,依据管理权限,结合学校发展
实际,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四、清理机构和组织
为加强对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规章制度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於世
成同志任组长,各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校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规章制度
清理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
五、工作进程
整个清理和废改立工作计划用3个月时间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梳理整改阶段(20XX年9月
9日~11月10日)。
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进行全面的清查、整理,从文体、内容、执行效果及依据和合法性等方面,按类逐文进行审
核,提出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补充的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阅批。
(二)清理审查阶段(20XX年11月10日~11月30日)。
各部门根据主管领导意见,调
整、完善文件内容,形成内部意见后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决
定相关规章制度的保留、修改、废止或制定。
(三)完善总结阶段(20XX年11月11日~12月31日)。
各部门按要求对文件进行修订
和完善,再按程序进行相应的报批、印发和施行,并按照统一的文档格式(a4页面,标题二
号黑体,正文三号仿宋),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党办、校办和规章制度“废改立”
办公室。
规章制度“废改立”办公室将所有规章制度汇编成册。
未列入其中的规范性文件,
自20XX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此次规章制度清理,工作量大,覆盖面广,政策性强,各
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落实,组织开展好规章制度的清理、审查和修订工作。
各部门须在20XX年9月18日前将责任领导、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党委办公室和校长
(二)坚持原则,确保质量。
各部门要从学校发展和改革的全局出发,结合实际,坚持
清理原则和标准,废止那些无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文件,认真修订、完善不适于学校发
展管理需要的文件内容,补充学校管理、发展需要重新制订的相关文件。
(三)精心组织,密切配合。
各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落实任务,明确责任,扎实有效
地开展规章制度清理工作。
在清理工作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对涉及同一
事项各规章制度之间不一致之处,要相互协商解决。
对无法解决的事项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上报学校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部门新订或修订的制度文件内容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
应先主动征询学校法律顾问意见。
篇三: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制度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XX]29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保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公安部对
20XX年年底前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城
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40件(其中公安部令第30号、第37号、
第73号、第100号已经公安部有关规章废止)不符合消防法等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修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31件部分内容(目录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准确掌握与消防法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
废止的,一律不再执行;
对决定修改
的,其中不符合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
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相关内
容的,应当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附件: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主题词:
公安法规消防清理抄送: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承办人:
韩子忠校对:
韩子忠附件: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篇四:
办字a01-1号-制定、修改、废除公司规章制度的暂行规定规章制度形成办法暂行规定为使公司的制度化管理顺畅实施,确保公司在管理上、在制度规范上具有权威性、系统性、科学性、无差别性及稳定性的特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统一规
范的要求,现就如何制定、修改、废除公司规章制度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公司规章制度的分类及相应制定者
二、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程序
1.提出。
由公司有关部门和相应管理人员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管理上存在的空白、
重叠、失效等情况提出制度并制定要求,经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同意后,进行充分的调查
研究,提出制度草案。
2.讨论和审查。
制度草案提出后,属部门内部的制度,需在部门内部范围广泛征求大家
的看法和意见,并加以认真的修改和进一步完善,同时将修改后的制度草案报本部门主管领
导审批;
属非部门内部的制度,需在公司部门经理办公会上讨论,并加以认真的修改和进一
步完善,同时将修改后的制度草案报总经理审批。
3.试行。
制度草案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予以试行,试行的目的是为了在实践中进
一步检验和完善,使之成熟化、合理化。
试行期为半年,在试行前,要先在要求的范围内进
行培训,然后按该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实施。
4.执行。
制度草案在经过半年的试行后得到认同,即可稳定下来,形成正式的具有“法
律效果”的制度文本,并按照确定的范围和时间正式执行。
5.修改。
如果公司制定的制度与有关国家法令、政策相违背,或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
基本决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不完善与不合理现象都要修改,修改的
内容、程序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可能是个别条款,也可能是某一类规定。
经修改、审批、培
训后可立即付诸实施。
6.废除:
公司内部某些组织机构因故撤销,或由于某些基本法令制度的废除使公司有关
制度规范失去依托、失去意义,或某些制度的约束事项已告结束,或同一事项有了新的制度
规范等等,都可将原管理制度废除。
但废除前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讨论,并由总经理批准;
部门内部的制度废除须由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废除的制度由公司统一下发通知。
三、公司各类规章制度的统一格式及范文
1.除公司特别要求的以外,凡是以公司名义对外、对内制定发布的各类规章制度,都将
实行统一的格式。
2.统一格式标准如下:
(1)标题
标题应标明内容和文种名称,文种名称应统一为“暂行规定”,如《手机使用管理暂行规
定》,其中“手机使用管理”是内容,“暂行规定”是文种。
(2)正文
正文分为概述,分则、附则。
概述是用来表明订立这种规章制度的目的、要求、原则和
实用范围,一般往往就作为开头的一个自然段,段末常用“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等习惯用语;
分则是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也就是要求遵守的事项,分条具体说明;
附则是注明规章制度
实施时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例如它的适用范围、解释权限、生效日期等。
(3)具名和日期
具名是指制定和发布规章制度的机关单位名称,因此凡是以公司名义制定的规章制度,
其具名一律填写公司全称,同时要在公司全称的下方注明“总经理”字样,便于总经理签署;
如果是以部门名义制定的部门内部规章制度,其具名只写该部门全称即可。
最后是注明该规
章制度通过的日期。
(4)用纸及字体要求
凡制定并发布的规章制度,一律用公司标准公文纸打印,标题为黑体2号字,正文为宋体3号字,行间距为1.5倍,多页的要带有页码数。
篇二:
规章制度修订(废止)申请
规章制度修订(废止)申请
篇三: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制度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XX]29号
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为保证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公安部对20XX年年底前制定的有关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城镇公安消防部队消防通讯装备配备标准(试行)》等40件(其中公安部令第30号、第37号、第73号、第100号已经公安部有关规章废止)不符合消防法等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31件部分内容(目录详见附件)。
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准确掌握与消防法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对决定废止的,一律不再执行;
的,其中不符合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停止执行。
附件: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
录
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公安法规消防清理
抄送: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承办人:
韩子忠
公安部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