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全额上网屋顶租赁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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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全额上网屋顶租赁协议

 

___________

屋顶租赁协议

 

合同编号(甲方):

合同编号(乙方):

甲方:

乙方:

屋顶租赁协议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拟租用甲方建筑物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且甲方同意将屋顶租赁给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1.建筑物屋顶租赁与用途

1.1.甲方合法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建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或“该建筑物”),该建筑物屋顶总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甲方现合法持有该建筑物的以下第_________项权属文件:

(1)不动产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

(4)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承诺对本协议项下建筑物及屋顶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甲方营业执照和上述文件(均为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作为本协议附件。

1.2.甲方同意将总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的建筑物屋顶(以下简称“协议屋顶”)出租给乙方建设、安装、运营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电站”或“光伏电站”)。

1.3.协议屋顶由乙方或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判断是否符合电站建设、安装工程的条件。

屋顶建筑结构、电气系统、荷载要求等设计、施工所需相关信息和资料,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在项目开展设计工作前15日内提交给乙方。

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甲方同意乙方留存复印件一份。

2.租赁期限

2.1.协议屋顶租赁期为20年,自光伏电站正式运营发电之日起算。

租赁期满,如乙方未书面提出不续延本合同租赁期限的,租赁期限自动延续5年。

2.2.租赁期限起算后,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在一段期间内无法使用协议屋顶的,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2.3.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协议屋顶交付乙方使用。

甲方向乙方交付协议屋顶时,双方应签订屋顶租赁物交接清单(标明详细地址、栋号、房屋层数、屋顶面积、屋顶结构形式、屋顶使用情况、屋顶质量情况、交接时间、交验人员等)。

2.4.乙方承诺电站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实现发电运营,若实际发电运营日晚于承诺发电运营日,协议屋顶租赁期自承诺发电运营日起算。

3.租金与支付

3.1.乙方按照____元/平方米/年的标准就租用协议屋顶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自租期起算之日起起算,结算面积以电站实际使用屋顶面积为准。

3.2.租金按年支付,自租期起算当月支付首年租金,后续年度均以首年租金支付日期作为租金支付节点。

3.3.租金支付前,甲方应向乙方开具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

4.建筑物所有权与使用权变动

4.1.租赁期内,建筑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的,甲方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受让方同时受让本协议,并同意承担本协议下甲方承担的所有义务,保障乙方对协议屋顶的租赁使用权不受影响。

4.2.租赁期内,甲方将建筑物租赁给第三方使用或以任何形式变更建筑物使用权人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应与建筑物后续使用权人就协议屋顶出租权归属问题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根据该协议由甲方保留协议屋顶出租权的,甲方应保证建筑物后续使用权人认可本协议的有效性并同意本协议的继续履行;根据该协议由建筑物后续使用权人取得协议屋顶出租权的,甲方应协助乙方与建筑物后续使用权人就本协议出租方主体变更事宜达成书面协议,保障乙方对协议屋顶的租赁使用权不受影响。

4.3.租赁期内,甲方将建筑物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的,应事先告知书面告知乙方,应告知抵押权人或享有其他权限的第三方建筑物屋顶出租的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函。

4.4.租赁期内,如因建筑物产权争议,或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变动,或抵押权人或对协议屋顶享有其他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有关权利,导致乙方对协议屋顶的使用受到影响的,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同期发电损失。

如电站因此不能继续发电运营,甲方应以上一期乙方发电收益(扣除成本后)为计算基础赔偿电站停运之日起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乙方预期发电收益。

5.建筑物重建、改建或搬迁

5.1.租赁期内,甲方应确保乙方对协议屋顶的持续使用权,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进行建筑物重建、改建或搬迁,否则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与安装费用、停产期预期收益损失等。

因甲方建筑物重建、改建或搬迁导致电站终止运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2.确因建筑物损坏老化或政府有关规划搬迁等客观原因必须进行建筑物重建、改建或搬迁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乙方提出具体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实施计划。

建筑物及协议屋顶重建、改建、搬迁的费用与乙方无关,电站搬迁及所需费用由甲方或由甲方申请政府承担。

5.3.在约定的屋顶租赁期限内,屋面型材和屋顶结构因设计标准导致的使用寿命限制,甲方应三个月内更换新屋面或维修完毕,必要时及时更换新的屋顶结构,以保证甲乙双方的生产经营安全,屋顶改造工作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屋顶防水等全部维修、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三个月内完成上述屋顶改造义务,否则由此导致的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包括乙方屋顶电站设备损坏、发电量减少等损失的,与乙方无关,甲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5.4.乙方有提醒、催告、监督甲方及时进行屋顶改造的权利,甲方须接受提醒并履行屋顶改造义务,如果甲方经乙方催告后仍不履行改造义务的,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拆除屋顶电站并寻找其他屋顶重新安装,甲方应支持配合乙方并协调其他厂房屋所有人向乙方以本协议约定的租金出租厂房屋顶,由此导致的发电损失(按实际影响电站容量的近三个月月均发电量为计算依据进行补偿)和拆除、运输、安装等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

5.5.在约定的屋顶租赁期限内,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屋顶改造工作,改造前拆除屋顶电站以及改造后安装屋顶电站工作由乙方负责,拆除电站以及安装电站产生的费用由____方承担;

5.6.租赁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进行屋顶改造、拆迁和拆除;如果确实需要改造,甲方需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由甲方承担改造费用,但是甲方不得改变屋顶继续安装光伏电站的用途、形式和使用面积;因为甲方原因需要拆除的,甲方必须提供其他相同面积的屋顶用于乙方重新安装光伏电站;甲方维修或更换屋顶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配合暂时拆除相应光伏发电设备,甲方维修或更换屋顶期间累计不应超过______个月,超过该期限的,甲方应对超出期间乙方所遭受的损失按实际影响电站容量的近____个月月均发电量进行补偿。

6.甲方其他权利与义务

6.1.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建筑物屋顶,供乙方建设屋顶光伏电站。

乙方在甲方屋顶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在乙方的参与下对甲方屋顶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进行必要的修补和清理,对于存在隐患的部分屋面(尤其是防水、防漏、加固处理),或其结构或构筑物进行更换,该检修或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

6.2.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光伏发电设施安装所需的其现有的电缆井通道、设备房、设备存放区域、项目所需电器设备的安装空间、配电房、电缆等光伏电站建设配合条件。

6.3.甲方为乙方的施工及后续电站运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道路临时占用、现场进入、通讯及排水通道红线位置及项目试运行或正常运行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6.4.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限制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检测、修理、后期运营维护项目设施和设备的工作,保证乙方可2小时内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保证电站安全运行(检修、维护的辅助设备由乙方自备)。

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或丢失,甲方在得知此情况后应2小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查明损失原因和处理索赔事宜。

6.5.为保障电力安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乙方光伏电站的正常运行、维护。

6.6.光伏电站生命周期结束后,甲乙双方可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商议完成电站出售、完全拆解或部分关键设备拆解等处置工作,同时甲方将为乙方开展电站拆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协助。

6.7.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相关政府许可、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等文件。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2日内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协议期限内保持其有效性。

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7.1.乙方拥有依照本协议约定合法使用协议屋顶的权利和义务;

7.2.乙方租赁协议屋顶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工程时及竣工后)。

7.3.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物工程、技术资料,合理设计光伏发电站,确保不影响甲方建筑物的安全及使用。

在光伏发电站的建设和运营、维护过程中,乙方应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租赁期内,甲方租赁屋顶的维修、养护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如屋顶出现损坏或漏水等情况的,乙方应立即解决修复。

7.4.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卫生及环保规定和甲方已书面告知乙方的内部规章、特殊安全要求,不得造成安全、卫生和环保方面的不良影响。

7.5.如果在电站施工和后期运营维护过程中,因为乙方的原因造成协议屋顶破坏的,乙方有义务进行修复,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照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金额进行赔偿。

7.6.电站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乙方工作人员的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

7.7.乙方有权将电站转移给第三方,需提前30日通知甲方,确保甲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不受影响,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电站转移给第三方后,本合同下乙方权利和义务由第三方承担,乙方需协助甲方与第三方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乙方与第三方产生争议造成甲方在本协议下利益受损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7.8.乙方有权对电站资产和附属权利进行抵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同时应诚信遵守本合同条款,不使甲方利益受损。

8.光伏电站产权分界

8.1.光伏电站的建设、安装、运营及审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建设完成后协议光伏电站及由乙方投资建设的配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电池板、支架、逆变设备、输电线路、计量设备等接至电力并网接驳点前的一切所需设备设施)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光伏电站项目所获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省、市关于光伏项目补贴及其他补贴,补贴款皆为乙方享有。

甲方应为乙方申请前述补贴提供配合与协助。

8.2.甲乙双方产权分界点设在:

电网公司制订的配电变压器高压侧并网接入点。

产权分界点电源侧设施产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负责运营、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配电设施产权属于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营、维护、管理。

除依法进行必要的紧急避险操作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设备。

8.3.除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拆除、移除光伏电站。

因甲方原因导致建成或在建光伏电站及相应设备、设施故障、损坏的,甲方应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以损坏设备实际造价及影响电站容量发电量计算)。

8.4.甲方不得以乙方项目资产设定任何性质的担保,不得将项目资产用于偿债或作其他处分,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关于查封、拍卖、变卖项目财产的文件后必须立即向文件发出方声明该财产非甲方财产并立即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8.5.在建设或运营期间,如因政府原因,导致甲方屋顶所处地块使用功能的变更等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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