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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

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

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

施;

第十条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

责处理日常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

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

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

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

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

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

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

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

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

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

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

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

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

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

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

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

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

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

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

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各级领导

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

职责.

第十七条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

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

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

内容.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

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

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

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

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

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

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

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

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

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

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

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

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

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

主创新步伐;

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

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

依据国家行业法

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

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

目(工程)的安全生产"

三同时"

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

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

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

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

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

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

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

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

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

三级安全教育"

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

到"

一人一卡"

."

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

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

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

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

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

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

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

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

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

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

审核.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

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

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

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

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

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

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

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

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

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

三违"

行为(违章

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

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

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

用;

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

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

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

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

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

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

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

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

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

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

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

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

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

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

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

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

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

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

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

报警装置;

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

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

的指示及警告标志;

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

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

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

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

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

化或空气净化设施;

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

设施;

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

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

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

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

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

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

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

为企业员工建立的"

安全教育

室"

;

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

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

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

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坚持"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

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

隐患.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

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

靠.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

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

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

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

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

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

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

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

"

准驾证"

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

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

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

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

日"

三交一封"

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

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

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

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

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

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

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

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

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

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

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

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

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

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

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

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

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

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

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

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

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

在有较大危

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

第六十二条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

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

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

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

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

集团公司"

四统一"

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

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

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

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

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

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

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

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

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

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

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

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

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

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

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

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

动.

第十三章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要贯彻"

以人为本"

的理念,坚持"

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

的基本方针,做到"

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

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

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

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

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

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

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

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

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

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

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

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

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

预案.

第七十四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

企业负责,区

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

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

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

反应迅捷,

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

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

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

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

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

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

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

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

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

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

四不

放过"

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

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

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

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

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

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

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

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

对安全

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

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

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

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

办法.

第八十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

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

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

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

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

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

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

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

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

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

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

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

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

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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