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判断题题库资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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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1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1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5.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及技术先进性。

16.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17.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不必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8.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19.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不必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0.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1.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2.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3.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4.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可以没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5.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26.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7.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2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监理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2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30.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但不对检测结果负责。

3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2.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4.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5.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可以挪作他用。

36.施工单位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7.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8.项目经理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39.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0.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1.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地区和行业标准。

43.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44.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5.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46.建设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47.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

4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49.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口头或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50.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5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如果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可以不再进行查验。

52.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5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4.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5.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5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5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可以收取费用。

5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59.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60.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6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62.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对此自行做出处理决定。

63.在特大事故的调查中,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64.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

65.《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中所称的重大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66.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可不必及时报告但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以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67.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可随意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68.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69.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批准与否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70.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71.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72.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73.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

7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6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75.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

76.“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不属于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内容。

77.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78.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七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

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79.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80.国家建设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8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企业应当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82.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83.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8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6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85.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86.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8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即可。

88.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9.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9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费用自理。

9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9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9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5.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改进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96.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97.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9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9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0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101.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得自行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102.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0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104.安全管理的重点是对事故的调查。

105.建筑安全事故、职业疾病是完全能够避免的。

106.安全和质量密不可分。

107.垂直运输机械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锅炉工、焊工、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作业。

108.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9.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110.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

111.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对发生的事故采取隐瞒不报的做法,可以谅解。

112.建筑施工企业如果经济状况不好,可以暂停给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经济条件好转后再恢复。

113.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11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后即可投入使用。

115.施工单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16.安全技术措施,系指为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而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

117.技术负责人每天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的交底。

118.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有权拒绝提供。

119.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120.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不需要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2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2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23.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124.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25.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技术人员签字确认。

126.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27.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28.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29.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必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30.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无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单位也可承担。

131.围挡要做到稳固、整洁、美观。

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时应与围挡保持一定的距离。

132.为规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并建立相应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133.施工现场集体宿舍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用电加热器具。

134.易燃易爆物品可以与其他材料混放保管。

135.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要距离明火10m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暴晒,搬动时不得碰撞。

136.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放、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13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38.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39.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必须经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做到持证上岗。

140.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属于项目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1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

142.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14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44.钢管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裂缝缺陷的不得使用,应当选购使用具有国家生产(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明的产品。

145.架子的基础必须进行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遇有不能夯填的部位必须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架子基础坚实可靠。

146.升降吊篮应由专业的、在高空作业的抹灰工担任。

147.开挖人工挖孔桩时,孔下作业人员不需要系安全绳。

148.安全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149.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不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

150.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报告,但无权制止施工单位的行为。

151.水暖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

152.施工现场油漆作业与焊接作业不可同时进行。

153.电工不需要特别的培训,只要懂得电气工作原理的人就可以在施工现场操作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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