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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的一项重要容就是力图改变美国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日益紧和严重对立的贸易关系,重新制定对外“睦邻政策”。

美国国会于1934年授权总统与拉美各国缔结贸易协定,签订关税互惠条约,将关税减低30%至50%;

同年又通过了《互惠贸易协定法》,与前联、欧洲等21个国家签订了一系列贸易协定,把关税降低了50%,这些协定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又扩展到其他一些国家。

罗斯福新政在对外贸易政策上的变化,对于美国重新扩展日益缩小的国外市场,缓和美国国的经济危机和促进经济的复,无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是日后各国进一步协调相互贸易关系和签订多边贸易协定的一种初步实践。

关贸总协定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的。

3、关贸总协定的建立过程

自从罗斯福实行“新政”之后,美国吸取了在关税政策上的经验和教训,日益认识到在美国处于世界经济首要地位的情况下,高关税政策不利于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经济扩。

因此,在第2次世界大战尚未结束之前,美国就在盟国中竭力倡议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签订多边协议来相互削减关税,促使世界贸易自由化。

而战争对各国带来的深重灾难也深刻地教育了许多原先在国际贸易方面持保守态度的国家,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对于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性。

各国在大战结束之前就开始讨论面临的复杂的国际经济问题,并且酝酿建立一些重要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和协调机构,包括成立一个比较广泛的国际贸易组织,以加强各国之间贸易和货币关系的协调,推动国际贸易和货币金融合作,促进战后的经济振兴。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美国首先提出了“贸易自由化”的口号,主动倡议建立一个以实现贸易自由化为目标的国际贸易组织,把它作为与国际货币基金、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并重的,专门协调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第3个国际性的组织机构。

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开始筹建该组织,并于1947年4月在日瓦举行的第2次筹备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

在这次会议上,为了尽快进行关税减让谈判,参加会议的代表根据这项草案的有关关税的条文汇编成一个文件,即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并经过谈判达成了一项“临时适用议定书”,作为总协定的组成部分,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瓦由23个国家签署,并于1948年1月1日临时生效。

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宗旨和作用

关贸总协定的宗旨是:

各缔约国本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有效需求大量而稳定地增长,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来处理它们在贸易和经济发展上的相互关系,彼此减让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和消除国际贸易上的差别待遇。

关贸总协定的作用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为多边的减让关税提供谈判机会;

(2)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和贸易歧视待遇提供申诉的讲台;

(3)为消除不合理的非关税壁垒提供磋商的场所;

(4)为各种“无形贸易”(劳务贸易等)探讨合理的原则、规则和框架;

(5)为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提供公平的国际调解和必要的联合行动;

(6)提供国际贸易方面的各种情报和资料,增进了解各国经济、贸易和金融情况,以提高“透明度”,有助于各缔约国政府制订贸易政策时作为决策的依据。

5、关贸总协定的地位及机构组成

从性质上来看,关贸总协定不是正式的国际组织,甚至也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是它却具有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相似的地位,并且在工作上与联合国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另外同其他国际贸易、关税等方面的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也有着多种联系。

关贸总协定的总部设在瑞士日瓦,共有4个层次的组织机构:

(1)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缔约方大会。

缔约方大会是由各缔约方政府的代表组成的,一般每年都要举行一次大会,讨论和处理有关重要的问题。

在决策方式上,缔约方大会通常不是采用投票的方式,而是采用一种以与会代表一致的原则来作出决策或决定。

当然投票的情况也是有的,只是这种方式一般很少采用,而且每个成员只有一票,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所投票数的多数获得通过。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大会决议须以所投票数的2/3才能获得通过。

另外,缔约方大会有立法的权利,它甚至有取消一个国家观察员资格的权力。

(2)关贸总协定由各缔约方常驻日瓦的代表共同组成代表理事会,该理事会的作用是负责处理大会闭会期间的紧迫问题以及一些例行性的事务。

理事会通常每年要开8次。

理事会设主席1人,主席是由缔约方大会选举产生的,任职期限为1年。

从组织形式来看,关贸总协定的代表理事会仅仅是一个中间组织而已,其工作方式一般是举行由成员国驻该组织的常驻代表会议。

从法律上来看,关贸总协定的代表理事会是总协定的最高司法机构。

因为代表理事会的成员超过了总协定所规定的一般决定所必须的法定人数,即超过了全体缔约方的2/3,因此理事会所通过的决定通常也就是缔约方大会的决定。

(3)关贸总协定特意设立了专门委员会,如设立了关税减让委员会、国际收支委员会、进口许可手续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贴补和反贴补税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以及政府采购委员会等。

这些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负责审核使用贸易限制保护支付平衡的国家的情况;

审核关税;

审核关税减让;

审核反倾销业务、海关估价、日用品贸易以及预算、财政金融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总协定还设立了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审议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的实施情况。

当然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力量悬殊过大,并且由于受到种种限制,发展中国家所享受的实际特别优惠是极为有限的,根本不能满足当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需求。

(4)关贸总协定还成立了以总干事为首的秘书处。

秘书处由400多位精通贸易政策的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以及经验丰富的行政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筹备和推动缔约方大会、代表理事会以及上述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的工作,并且还负责组织总协定工作围的多种贸易磋商。

秘书处的总干事担任执行秘书长的职务,其主要的工作职责为:

利用其职务影响,竭力使各缔约方政府遵守总协定的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担任贸易谈判委员会主席,处理并调解各缔约方之间的争议等。

此外,总干事还要负责成立若干工作组来研究并处理一些经常性的工作。

6、关贸总协定的创始方

关贸总协定是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生效的,当时在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上签字的国家被认为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成员。

共有23个国家,按英文字母的顺序排列它们是:

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锡兰(斯里兰卡)、智利、中国、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叙利亚、南非、英国及美国。

中国是关贸总协定的创始缔约方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与关贸总协定之间的正式关系长期中断。

从70年代中期起,中国开始逐步与关贸总协定恢复联系。

1986年7月10日,中国正式提交了恢复其在关贸总协定中原始缔约方地位的照会。

因此,创始缔约方在特定的时期不一定都是正式的缔约国。

7、“缔约方全体”及其权力

“缔约方全体”是关贸总协定的最高权力机构。

关贸总协定第25条第l款规定,当全体缔约方采取联合行动时,在关贸总协定中一律称为“缔约方全体”,在关贸总协定英文文本中“缔约方全体”两个单词全部用大写字母写成“CONTRACTINGPARTIES”。

它的特殊含义是:

它们是按照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中所规定的方式进行联合行动的组织(实际上,在关贸总协定公报和关于关贸总协定的著作常都是用“ContractingParties”代替“CONTRACTINGPARTIES”,而英文小写成contractingparties时,则指各个缔约方)。

缔约方全体是关贸总协定当初生效时唯一可以见诸其条文的组织机构。

它拥有下列权力:

(1)具有立法权。

例如,它通过了关贸总协定第4部分以及对关贸总协定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

(2)有权对关贸总协定条款作出权威性解释,所作的某些解释并可构成惯例,而关贸总协定的任何其他附属机构均无这种法律权力;

(3)有权批准关贸总协定各委员会、工作组、专家组提出的建议与报告;

(4)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5条第5款,有权经一定方式解除某缔约方所应承担的某项义务;

(5)有权根据《缔约方全体大会程序规则》第8、9条批准非关贸总协定成员方所提出的要求,取得关贸总协定的观察员地位;

(6)批准关贸总协定的预算。

此外,缔约方全体还具有一种准司法权的职能,即应某些缔约方的请求对在它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它们的贸易政策是否与关贸总协定条款规定相一致等问题作出裁决。

缔约方全体在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缔约方全体大会审议并决定一些重大问题。

8、关贸总协定的性质

关贸总协定最初诞生时,是一个准备在适当的时候将其编入《哈瓦那宪章》(即国际贸易组织宪章)的一个临时多边协定,并在《哈瓦那宪章》被批准后取而代之。

由于《哈瓦那宪章》因美国参议院未予通过而失败,关贸总协定便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规,在协调国际贸易和关税中发挥作用,但是,它的临时协定性质一直未曾改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关贸总协定是一个多边贸易协定。

然而,关贸总协定自生效以来40余年间,世界贸易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

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发展,关贸总协定本身几经修订、完善,也有了巨大发展,其正式成员已经从最初时的23个国家(地区),发展到后来的130多个,再加上临时和实际适用关贸总协定规则的27个国家(地区),其涵盖面已几乎涉及国际贸易的所有角落,调整着世界贸易额的90%左右。

而关贸总协定本身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作用,处理成员方之间错综复杂的问题,也已陆续建立了一整套组织机构及审查、监督制度,包括缔约方全体大会;

代代理事会及其所属的18国咨询集团、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关税减让委员会等10余个专门委员会;

贸易发展委员会;

贸易谈判委员会以及根据需要设立的工作组与专家小组等等。

经过40余年的实践,关贸总协定已经发展成一个在国际上以法律形式提供一套国际贸易与贸易关系规则和程序并对其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具体规定的体系,它既是一个贸易谈判及对其法律框架进行修改的专门场所,同时又是一个调解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机构,而且是成员方之间通过谈判以合作态度来解决它们之间的贸易关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一个国际论坛。

它是当前世界上调节经济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

从这个意义来说,关贸总协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国际经济贸易组织。

9、对关贸总协定作为一种临时性国际经济组织的简要分析

1946年2月,美国改变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自己召开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的做法,正式拟定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提请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

联合国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印刷并向各国散发,正式组织召开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会议于1946年10月在英国伦敦召开。

会议邀请了包括当时中国政府在的19个国家,即美国、英国、前联、中国、法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加拿大、巴西、卢森堡、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印度、挪威、智利、南非、新西兰、黎巴嫩等共同组建了一个筹备委员会。

筹委会于1946年10月至11月和1947年1月至2月分别在伦敦和纽约,两次共13周讨论和审议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

纽约会议除了对伦敦会议所草拟的宪章草案作了容以及文字上的修改之外,还补充了若干条款,并且同时让与会国选派专家起草通过了一项关税与贸易协定协定纲要,该协定纲要便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雏形。

1947年4月至10月,筹委会第2次会议在日瓦召开,绝大部分时间用于关税贸易谈判,并且于谈判过程中实际创立了关税贸易总协定。

会议结束时,23个缔约国签订了关贸总协定,这一文本包含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中一些重要条款及与会各国贸易谈判、关税减让的结果。

鉴于关贸总协定根据条文生效之日尚不可知,因此在日瓦会议期间,美国提议以临时适用议定书形式,联合英、法、比、荷、卢、澳、加等国于同年11月15日之前签署了议定书,从而使关贸总协定得以提前实施,并担保1948年1月1日将关贸总协定的第l、第3部分暂行实施,第2部分在与各国现行立法无冲突的围予以充分地暂行实施。

这样,按照议定书第2款,从1948年1月1日开始,关贸总协定的实施围就扩充到上述8国领土以外的任何领土,总协定自从那时起便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开始临时生效。

可见,关贸总协定最初只是作为一种“临时规则”的协定,各缔约国准备一候各国政府批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之后就取而代之。

但是由于“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没有被有关国家的国会批准,这个协定便作为一种临时性的调整国际贸易政策和措施成了国际经济关系方面的重要法律准则。

本来所谓临时性的协定只有在短暂的时期起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实施,却出人意料地延续了很长的时间,直到1995年1月1日才被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

所以,关贸总协定从成立之日至1995年,共存在了47年。

10、关贸总协定的确立的多边贸易“框架”分析

人们将关贸总协定说成是一个“框架”,主要理由如下:

(1)关贸总协定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全球性和普遍性的国际贸易体制。

1948年拟建立了一个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由于未能获得其生效所必须的批准而流产了,而生效的关贸总协定只是该宪章中有限的一部分。

《哈瓦那宪章》容充实,不仅包括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条款,也包括处理就业与经济活动、经济发展与重建、贸易政策、限制性贸易条款和政府间商品协定的条款。

此外,该宪章规定了解决争端的程序,其中包括协商、仲裁和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等容。

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贸总协定只是该宪章中有关贸易政策的条款容。

(2)从性质上看,关贸总协定是一个以法律形式规定一整套调整国际贸易和贸易关系的规则与程序,并且体现其成员方之间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国际公约;

从作用上看,关贸总协定是处理其成员方之间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是进行贸易谈判与修改其法律体系的场所,以及是调整与解决纠纷的机构;

为此,关贸总协定只能是一个灵活的文件,其结构与实施方式经常修改,以便能适应世界贸易发展的需要。

(3)关贸总协定的法律体系有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总协定的规定上有局限性。

它在规定一系列原则的同时又列有义务解除、例外和保障条款,使原则性规定受到限制;

其次,贸易组织的协议虽然是经济性的,但在实际中往往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

这是因为贸易政策由各国政府处理,而它们常常要在国际法律义务和国家利益的冲突中寻求妥协。

(4)关贸总协定体系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变动中。

如果关贸总协定的法律是一成不变的,那么它肯定已经丧失了大部分权威。

迄今已对协定做出的调整和修正,不是该体系被削弱的证据,而是该体系活力和变革的象征。

今后总协定还将随国际贸易的变化发展而被修订和补充,只有框架式结构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

11、关贸总协定成立后开展的活动

关贸总协定自成立之后所开展的主要活动,是缔约方根据总协定的原则和规章,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一系列贸易协定,以此推动全球贸易的发展。

从1947年至1995年,关贸总协定共主持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

历届多边贸易谈判都是根据一定时期世界经济贸易形势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的,谈判的容既具有延续性又在逐步扩展。

历届谈判所达成的协议和取得的成果,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时国际贸易中所存在的主要矛盾,不同程度地维护并促进了国际经济贸易制度的进步与发展,但也由于受一定时期条件和总协定自身因素的局限,使历届谈判有一些明显的不足。

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贸易占全球贸易的90%。

该协定共主持了8轮全球性多边贸易谈判,使世界工业品贸易的关税平均率由1947年的40%减至5%。

1995年12月12日,关贸总协定完成其历史使命,从1996年1月1日起,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取代了关贸总协定。

  八个回合谈判简介:

1947年4月-10月,第一回合贸易谈判在瑞士日瓦举行。

23个创始国决定在世界围降低45000种贸易关税。

同时达成了123项双边减税协议,使应征税进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影响贸易额100亿美元。

  

1947年11月,56个国家的代表在哈瓦那举行会议,开始就拟议中的国际贸易组织的宪章进行谈判。

1948年3月,来自56个国家的代表在哈瓦那开会,开始就拟议中的国际贸易组织的宪章进行谈判。

1948年3月签订了一项协议。

但,各国政府并没有最后承诺批准它。

这样一来,关贸总协定就成了管理世界贸易的唯一的国际工具。

1948年1月1日,关贸总协定开始生效。

1949年4月-10月,第二回合谈判在法国阿讷西举行,参加谈判的33个国家建议再削减5000种商品的关税。

达成了147项双边减税协议,5.6%的应征税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

1950年9月-1951年4月,第三回合在英国的托基举行。

39个参加谈判的国家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50项,涉及关税减让8700项,使11.7%的应征税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

1956年1月-5月,第四回合在日瓦举行。

28个参加国决定,使16%的应征税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涉及贸易额达25亿美元。

1958年,关贸总协定发表哈伯勒尔报告。

对关贸总协定的工作提出了初步的指导方针,并成立了三个委员会处理关税、农业和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问题。

1960年9月-1962年3月,第五回合谈判在美国副国务卿狄龙发起下在日瓦召开,故称“狄龙回合”。

45个国家参加谈判,达成的协议使20%的应征税工业品平均降低关税20%,涉及贸易额49亿美元,但在农产品上未达成协议。

1964年5月-1967年5月,第六回合谈判在美国总统肯尼迪倡议下在日瓦举行,故称“肯尼迪回合”。

54个国家参加谈判。

达成的协议是:

从1968年1月1日起分5年将大约6万种工业品关税平均降低35%,涉及贸易额400亿美元。

首次通过反倾销协议。

1973年9月,第七轮谈判由美国总统尼克松在日本东京发起,故称“尼克松回合”或“东京回合”,1979年4月在日瓦结束。

99个参加国决定把关税平均降低20—30%,价值3000亿美元,在肯尼迪回合谈判的基础上规定可以对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取消关税,扩大了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优惠。

并且决定为世界贸易建立一个良好框架。

1982年,关贸总协定的部长会议在日瓦召开。

会议重申了关贸总协定有关国际贸易行为规则的有效性,并制定了一项关贸总协定计划以便为新一轮贸易会谈奠定基础。

1986年9月15日,第八回合谈判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

故又称“乌拉圭回合”谈判(uruguayroundoftalks)。

最初参加这一回合谈判的有107个国家,后增加到117个国家和地区。

谈判共涉及15个大领域,历经7年之久,终于在1993年12月15日于日瓦结束,谈判代表批准了一份“最后文件”。

文件规定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以取代目前的关贸总协定的临时机构,同时对几千种产品的关税进行了削减,并把全球贸易规则扩大到农产品和服务业。

  

1994年4月12日—15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

17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和以中国经贸部副部长谷永江为首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

会议通过了《马拉喀什宣言》。

109个政府的代表在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上签了字,97个国家的部长们在有关成立世界

贸易组织的协定上签字。

中国代表在上述两个文件上均签了字。

世贸组织将与关贸总协定同时存在一年。

1995年12月12日,关贸总协定128个缔约方在日瓦举行最后一次会议,宣告关贸总协定的历史使命的完结。

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从1996年1月1日起,由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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