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课程考试考前练习题培训讲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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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课程考试考前练习题培训讲学Word文档格式.docx

(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2.我国刑法的性质是什么?

我国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

(1)刑法的阶级性质,在我国刑法反映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2)刑法的法律性质,它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试述开设赌场罪的概念与特征。

开设赌场罪是指设立相对固定的场所,或者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在较长时间内吸引不特定多人或者公众参与赌博,非法经营赌博的活动达到较大规模的行为。

本罪主要特征有: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以及社会风尚。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设立相对固定的场所,或者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在较长时间内吸引不特定多人或者公众参与赌博,非法经营赌博的活动达到较大规模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行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目的,但法律没有将其规定为构成要件。

4.简述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及其处罚原则。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基本构成特征:

(1)行为人必须基于数个不同的具体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

(2)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4)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应当采用"

从一重处断"

的处罚原则。

5.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正当防卫的条件是:

①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③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④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正当防卫主观上必须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⑤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6.简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上是出于过失。

二、论述题

1.论述犯罪的间接故意的特征及一般表现形式。

2.试述自首的概念、成立的条件及其处罚原则。

3.试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特征及其司法认定中需注意的问题。

参考答案(请根据答题要点适当展开)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

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即行为人根据对自身犯罪能力、犯罪对象情况、犯罪工具情况、或者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等情况的了解,认识到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具有可能性,而不是具有必然性。

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

放任"

,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对能够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三种表现形式:

(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

1.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

(1)自动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2)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投案;

(3)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

(4)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重要条件,也是自首的本质特征。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特别自首成立的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对自首处罚的两种情况: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诉讼中应根据实际案情选项适用或并合适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正常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犯罪所得"

即从被害人处非法取得的物品,其基本特征是:

第一,须是犯罪所得的财物。

第二,须是他人犯罪所得。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

掩饰、隐瞒的方法包括除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能够掩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存在的其他方法。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

而在对实施本罪的行为人定罪时,可根据其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罪名。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必须是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否则不构成本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需注意以下问题: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非罪的区分。

第一,本罪是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为其构成要件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保管、购买或者代为销售的,不能构成本罪。

第二,本罪中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果行为人将本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自行窝藏、转移、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是本人犯罪行为的附属行为,是原先犯罪行为的延伸,不能独立构成本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特殊的赃物犯罪的关系。

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些赃物犯罪的行为被单独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这些犯罪包括:

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这些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构成法条竞合关系,属于包容竞合,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

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因为分工的不同,可能有的共同犯罪人专门负责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掩饰、隐瞒。

此种共犯中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就与本罪的客观表现十分类似。

但关键区别在于:

共同犯罪中负责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人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事先有共谋,只是分工不同而已;

而本罪的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始终没有与其他犯罪人通谋。

如果行为人与其他犯罪人事先通谋,即按照分工不同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话,就应对其按共同犯罪论处。

三、案例分析题

1.2007年8月,被告人鲍某在某岩场,利用岩场清理危岩的机会,采用放大炮等冒险方式进行掠夺性开采,致岩场宕面出现新的危岩。

8月24日下午3时30分许,鲍某在明知岩场随时有塌方危险的情况下,仍默认无资格从业人员李某进场从事爆破作业,并强令何某进场协助违章冒险作业,最终引发危岩下塌,造成何某被当场砸死的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后鲍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

该案中鲍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2.2005年,陶某等三人从某拖拉机厂购买了其部分厂房进行拖拉机配件加工。

后因经营不善停业,三人为厂房资产分配份额发生纠纷,遂于2007年3月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仲裁委裁决:

三人诉争厂房资产归三人共同所有,按平均份额分摊。

后拖拉机厂对仲裁委裁决提出异议。

某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

承办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刘某在明知陶某三人仅享有拖拉机厂部分房屋产权的情况下,仍错误地将拖拉机厂租给陶某等三人的10间厂房同陶某三人购买的厂房一并裁决给陶某三人所有,给拖拉机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问题:

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3.宋某有房三间,位于一排砖木结构房屋的东端,依次向西有七户人家。

2008年7月8日,宋及其妻因家事与其母、兄发生争执,遭其兄殴打。

宋怒从心起,感到此屈辱无法忍受,决心自焚房屋移居他处。

宋用火柴点燃屋内麦草堆后,携妻带子离家出走。

火势很快蔓延,将房屋烧着。

当时风向东南,西邻七户为避免殃及,纷纷将财物向外转移。

由于众村民奋力扑火,才避免七家的房与物化为灰烬。

对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请说明理由。

1.2007年8月,被告人鲍某在某岩场,利用岩场清理危岩的机会,采用放大炮等冒险方式进行掠夺性开采,致岩场宕面出现新的危岩。

鲍某的行为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生产、作业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强行命令他人违章冒险进行生产、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强行命令他人违章冒险进行生产、作业。

(2)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并且行为人决定的内容与经营单位的生产、作业活动有直接关联。

(3)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导致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具体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却心存侥幸、轻信可以避免。

在意志方面表现为不希望发生事故。

本案中,被告人鲍某违反矿山安全制度,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2005年,陶某等三人从某拖拉机厂购买了其部分厂房进行拖拉机配件加工。

刘某的行为构成枉法仲裁罪,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枉法仲裁罪客体为仲裁机构的正常活动与威信。

2.枉法仲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仲裁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实施了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4.枉法仲裁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

本案中,作为承担仲裁职责的仲裁员,刘某在明知陶某三人仅享有拖拉机厂部分房屋产权的情况下,仍错误地将拖拉机厂租给陶某等三人的10间厂房同陶某三人购买的厂房一并裁决给陶某三人所有,给拖拉机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枉法仲裁罪。

3.宋某有房三间,位于一排砖木结构房屋的东端,依次向西有七户人家。

宋某构成放火罪。

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不危及公共安全的不构成犯罪。

宋某为发泄个人怨气,故意纵火,虽然烧毁的只是自己的住房和财物,尚未造成危害他人的严重后果,但险些酿成大火灾,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已构成放火罪。

火势蔓延,若不及时扑救必然殃及西邻,宋某对此明知其必然而不顾,足见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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