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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它又叫法律的可预测性,其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

  (4)教育作用

  即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其对象为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

  即对违法行为具有制裁的惩罚作用,其对象是违法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法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主要方面:

  

(1)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①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②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④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⑤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

  

(2)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①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②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③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五)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

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划分法律部门时应注意粗细之间保持适当平衡。

  

(2)在划分法律部门时要考虑有关法律、法规的多寡,如果有些社会关系与领域中法律规范数量众多,则应分别划分几个法律部门。

  (3)划分法律部门既要有一定的逻辑根据,不必过于拘泥,从实际出发,考虑在制定或即将制定的法律,把握法律的发展趋势。

还要善于区别各法律部门之间必要的交错和不应有的重复以免混乱,善于使逻辑与实用兼顾。

  2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六)法律规范的分类

  1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应当从事一定行为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不应当从事一定行为即不为一定行为的规范。

两者的内容是确定的,具有强制性。

授权性规范,是指示法律关系主体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是关于主体权利的规定,特点是具有任意性。

  2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大都是国家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某种权利和自由的规范。

强行性规范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对人的行为要求十分单一、明确,无选择性。

  3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调整性规范的功能在于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去活动。

  4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其内容已作明确规定,无须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说明其内容的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其内容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尚未作明确性规定,需经有关机关规定、确认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指其内容尚未作明确规定,需要援用其他规则来说明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七)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律规则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

其明确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2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的强度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4法律规则是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

  (八)法律规则

  1法律规则的概念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九)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被动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的种类包括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十)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含义及特点

  法律责任指的是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应承担的后果。

  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2法律责任的种类

  

(1)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4)违宪责任

  (十一)立法

  1立法的含义和特点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立法的特点:

第一,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第二,立法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调控;

第三,立法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

第四,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

第五,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

第六,立法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2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

  

(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3)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十二)法的渊源与分类

  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十三)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2法律效力的种类

  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四种,即对人的效力、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十四)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它是法律规则的内容(行为模式、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一般规定)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则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

(十五)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2法律解释的种类

  

(1)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这是依解释的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2)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分类:

  ①限制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②扩充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③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十六)法律意识、法律监督和法律秩序

  1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态度、心理、观点、知识和思想等。

  2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3法律秩序

  法律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有规则和有序的状态。

 二、宪法学

  

(一)宪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1宪法的本质

  法律所表现的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所表现的也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宪法所表现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也表现为宪法随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而产生相应的改变。

  2宪法的根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基本保障;

  (3)宪法是民主政治法律化、制度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确认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又称宪法原则,是指宪法中蕴涵的、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目前,通常认为宪法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等内容。

  (三)我国宪法的三次修正

  1982年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和首都组成,共一百三十八条,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

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为了适应这一变化,全国人大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这部宪法进行了三次修改。

  (四)宪法的分类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代以来,资产阶级学者根据宪法的某些外部表现特征,对宪法作了多种分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五)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实际上是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表现形式。

  宪法一般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序言

  2正文

  3附则

  (六)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实施是指将宪法规范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转化为现实中人们的行为的活动,将宪法规定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七)宪政

  宪政是指依照宪法规定所产生的政治制度,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并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

  (九)特别行政区制度

  1概念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具有特殊法律地位,是在中央政府管理之下,不拥有国家主权的行政区域。

  2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十)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4)宗教信仰自由;

(5)人身自由;

(6)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7)特定主体的权利。

  (十一)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

  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2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选举程序一般包括选举组织的成立、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投票选举、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等环节。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我国行政法是由于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2)行政合理原则

  (3)行政公开原则

  

(二)行政组织与国家公务员

  1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

  行政组织指以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2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

  中央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总称。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它的法律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国务院行政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其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3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职能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局、科等职能部门的设立、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普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分为基本职权和专门职权。

前者由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

专门职权由国家立法根据需要分别加以规定。

  4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非政府组织。

  (三)抽象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

即时生效;

受领生效;

告知生效;

附条件生效。

(四)具体行政行为

  1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

(2)在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3)在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3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型

  根据分散单行法进行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可分为:

行政许可,也称为行政审批;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征收;

行政裁决。

  (五)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2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执行和直接执行。

  (六)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给予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制裁。

  2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以下几种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亦称许可证罚;

(6)行政拘留。

  3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2)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3)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4)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5)非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七)行政合同

  1行政合同概述

  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公共契约,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意思一致而缔结的契约。

  2行政合同的种类

  

(1)财产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及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效益而订立的合同。

  

(2)管理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规定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使为内容的合同。

  (八)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方式方法的总称。

  2行政程序法的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原则为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公开、公正、公平、统一、合理等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相联系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参与原则和保证行政效率原则。

(九)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2行政复议的原则

  行政复议的原则主要有: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等。

但能体现行政复议的特殊性的是有错必纠原则。

  (十)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

  2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十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受案范围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或者说是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2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受案范围采取的是混合式。

  3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

  (十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1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管辖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

  2管辖的种类

  

(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2)单一管辖与共同管辖。

(3)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十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行政诉讼起诉、应诉或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整个或部分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活动,并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一类诉讼参与人。

  (十四)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

  2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3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四、刑法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禁止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狭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广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所谓刑法解释,就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3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1)刑法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

①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②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③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

④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

⑤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2)我国刑法的任务:

①惩罚犯罪,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即保卫国家安全;

②惩罚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③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④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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