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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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二)特大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六条
按各种危险源的特性、数量和危险源事故的死亡半径,重大危险源划分为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
是指死亡半径等于或大于200米,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危险源。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
是指死亡半径100米(含100米一200米),可能造成10一29人死亡的危险源。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
是指死亡半径50(含50米一100米),可能造成3一9人死亡的危险源。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
是指死亡半径小于50米,可能造成2人以下死亡的危险源。
第七条
按照“企业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定期进行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
第八条
公司每月组织一次以上的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及危险源。
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当地安监局,下同。
以下简称应急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确认、辨识、分级和危险性评估:
(一)公司协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权按照有关标准,对监管责任范围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步确认和分级。
对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有困难的,公司按规定组织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二)公司对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基础上,进行定期安全评估,每两年至少评估一次。
安全评估工作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十条
经初步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的情况下,公司制作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报告书,报送集团安监部和有关部门,并同时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安监部门。
第十一条
重大以上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报告必须制作报告书。
(一)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2.事故隐患类别;
3.事故隐患等级;
4.影响范围;
5.影响程度;
6.整改措施(含监管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7.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8.整改目标;
9.其它应该报告的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2.重大危险源的类别、等级、数量;
3.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
4.重大危险源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安全状况;
5.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6.监管方案及其措施;
7.应急救援预案;
8.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监管和整改
第十二条
按照“企业全面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造成,谁管理,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原则,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
青海水电实业成立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总任副组长,其他副总经理和各部室“一把手”为小组成员。
公司领导小组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管控领导工作。
第十四条
各部室负责人对监管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承担具体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青海水电实业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监管责任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以及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监管台帐;
(二)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整改、监管责任制;
(三)确保监管责任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和监管责任的落实;
(四)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监管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审查重大事故隐患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可行性,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六)对监管责任范围的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和整改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七)向青海水电集团监管部门按时上报监管责任范围内重大安全隐患监管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
(八)协助青海水电集团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管责任范围内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青海水电实业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及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管理责任制,并加强安全教育;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实行警戒管理,做好标识标志,落实专人24小时监管,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及救护装备;
(四)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的动态变化;
(五)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报青海水电集团和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理机构和主管部门备案;
(六)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的救援设施、设备的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管理)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按期完成隐患整改工作任务;
(八)做好隐患整改验收申报工作。
(九)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挂牌管理,划定危险范围,落实专人24小时监控;
(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管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确保危险源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
(十二)按规定组织对公司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安全评估;
(十三)经常性地组织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十四)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二)事故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评估;
(三)通告程序和报警系统;
(四)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设备、设施的配备保障;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保护措施程序;
(八)事故恢复程序;
(九)预案的演练及修订;
青海水电实业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由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报集团安监部备案。
第十八条
青海水电实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室依法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整改工作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青海水电实业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公司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和整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公司安排,财务部负责筹集,必要时可报请青海水电集团给予一定支持。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公司以书面形式报请青海水电集团安监部审查验收。
第四章紧急抢险
第二十二条
紧急抢险是指公司或工程施工、生产经营所在地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出现险情时需要采取的紧急抢救伤员、紧急疏散人员、紧急征用人员、物资和设备,实行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以及紧急排除险情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青海水电实业各部室必须认真履行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扎实做好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抢险工作。
(一)重大事故隐患紧急情况由青海水电实业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现场指挥,根据现场的危险状态及有关技术标准确认,现场由公司最高负责人发布紧急抢险命令。
(二)任何部室和个人都要为紧急抢险提供支持和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和干扰紧急抢险工作。
(三)必要时可请求当地公安、消防、交通、医疗、民政救灾等部门为现场提供相应的救治和保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及时发现和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部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部门和个人,隐瞒不报、未如实申报或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登记建档、评估和制定应急预案的,由青海水电实业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报青海水电集团相关部门或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监控措施或整改措施的部门和个人,由青海水电实业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报青海水电集团相关部门或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部门和个人,由青海水电实业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并报青海水电集团相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不采取有效的监管(整改)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青海水电实业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