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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上解比例规定文件Word文件下载.docx

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建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代收范围

  第二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1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款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第三条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大企业工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若自愿实行税务代收,可与地方工会协商纳入代收范围。

第三章计提标准及缴费比例

  第四条计提标准:

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

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动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

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

,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09]37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缴纳工会经费。

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款建会筹备金。

第四章账户和预算科目管理

  第六条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以下简称“中心支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会计科目下设立“工会经费汇缴户”子科目,用于核算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纳和划转业务,月初该会计账户清零。

各市总工会应向中心支库提供预留印鉴。

  第七条各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该银行结算账户属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本级及所属县级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转入、汇集及结算,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该账户开设、变更、撤销需书面报省总工会和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八条各县(市、区)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工会经费集中户”。

该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上级工会将代收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及时返还拨付,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该账户需报各市总工会备案。

  第九条涉及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按现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

  第十条国库部门应在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中使用规定的预算外收支科目核算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支。

收入科目:

180工会经费、18001工会经费、一般工会经费、1800102建会筹备金、1800103工会经费滞纳金。

支出科目:

280工会经费支出、28001工会经费支出、2800101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章缴纳和代收

  第十一条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每月按规定计提,自2013年4月1日起向地税部门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市确定,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由工会核定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数额,向地税部门缴纳。

  第十二条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年度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申报缴纳事宜。

  第十三四条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第十五条缴费单位采用上门缴纳或网上缴纳方式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采用上门缴纳方式的,缴纳单位应当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纳事宜,由地税部门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费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完税证》,按照税款入库有关规定办理缴库,地税部门在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时,“缴费单位”一栏,“全称”按企、事业单位全称填写;

“科目代码”一栏,填写18001款“工会经费”下有关项级科目;

“收款国库”一栏,填写当地国库名称,“级次”为“市级预算外”。

采用网上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登录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生成扣缴信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自动从申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扣缴后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第十六条缴费期终了后,地税部门应及时将缴费单位的名称、缴费金额等信息传递给同级工会部门,对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由工会部门进行催报催缴。

  第十七条向地税部门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应当纳入地方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统一缴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由中心支库转入市总工会账户。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减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缴费单位确因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县以上工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缴费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上级工会核销。

第六章对账和资金划拨

  第十九条月(年)度终了,中心支库打印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报表一式三份,与辖内省管县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入报表一同于3个工作日内同级地税部门、工会部门。

地税部门在收到对账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月度终了,中心支库打印“工会经费汇缴户”,月度对账单一式两份,于3个工作日内交市总工会,市总工会于3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国库。

日常金库对账与其他税种一致。

  第二十条月度终了,市总工会与同级地税部门、中心支库对账后填制“中国人民银行电汇凭证”(以下简称电汇凭证,格式见附件)划转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电汇凭证汇款人“全称”栏和“账号”栏填写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为市总工会开立的子科目的账户户名、账号;

“汇出行名称”一栏,填写当地国库名称;

收款人“全称”和“账号”填写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户名、账号,“汇入行名称”栏填写商业银行行名;

“附加信息及用途”栏,填写“2800101工会经费支出”。

中心支库根据市总工会填制的电汇凭证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全额划转至市总工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每年12月31日前,各级税务与工会部门应暂停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市总工会在与中心支库对账后,应及时填制电汇凭证划转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将中心支库“工会经费汇缴户”余额清零。

第七章上解下拨和退付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工会对收到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仍按原规定渠道和比例上解和下拨。

  第二十二条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实行地税代收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付,但因误收、错收等原因造成多缴的,由缴费单位向上级工会提出申请,经上级工会审核确认后,将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上解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地税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开户银行不办理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退付业务。

第八章代收工作经费和核算工作费

  第二十三条各市总工会应按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总额的3-5%拨付地税部门代收工作经费,用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收缴管理、宣传培训支出。

  第二十四条各市总工会应按实际缴入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总额的2‰拨付人民银行核算工作费,用于人民银行代收工作所需软件开发、设备购置、系统维护、核算管理支出。

第九章工作职责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含县级)工会的职责:

(一)做好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的政策宣传解释。

(二)加强信息化管理,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已组建和筹备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实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基础数据信息资料。

(三)各级工会组织是工会经费的征管主体,应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建立和登记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台帐,对各缴费单位拨款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催缴工作,对催缴无效的缴费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负责与地税部门、银行核对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账目。

第二十六条地税部门的职责:

(一)做好代收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做好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缴、划转、信息传递工作。

(三)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与地方总工会的工作联系和协调。

第二十七条人民银行的职责:

(一)负责办理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收纳工作。

(二)负责与工会部门办理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对账工作。

(三)根据工会部门的指令及时将收纳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全额划转至“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十章法律及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缴费单位应依法足额计提、上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第二十九条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由地方工会依据《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总工发[1994]22号)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委托地税部门代收经费(建会筹备金)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各地方工会制定的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制度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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