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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深府令[2002]120号)

  (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四)《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五)《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一、负责企业和城市化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并建立企业和城市化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台帐。

  二、负责核定企业和城市化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和离退休后死亡的相关待遇。

  三、负责核定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企业和城市化参保员工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四、负责建立企业和城市化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和医疗保险费支付台帐。

  五、负责企业和城市化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

  六、负责企业和城市化离退休人员的指纹采集和验证工作。

  七、负责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业务指导工作。

  八、参与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调研、宣传和咨询工作。

  九、负责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文明服务、周到热情、首问负责;

  二、受理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凡材料齐备,于受理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办结或回复

  ;

三、每月10日前正常发放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月24日进行一次补付;

  四、现场核定参保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及其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相关待遇。

凡材料齐备且条件符合,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五、违诺投诉电话:

96888(12333)。

  一、您好,这里是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养老保险处(科)

  二、请进,请坐,请讲

  三、请问您需要办理什么业务

  四、请您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讲

  五、这是您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请您备齐

  六、请稍等,我现在就给您办理

  七、这个业务问题请您与×

×

处(室)联系,电话是……

  八、您的资料不齐全,请补齐后再来办理

  九、对不起,我们将在×

天内对您的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十、请您理解,我们是按照法规(程序)办理的

  十一、我明白您的意思,理解您的心情

  十二、请您保管好有关资料

  十三、您提的意见很好,我们会尽量改进

  十四、谢谢您反映的情况和建议,再见

 第四节企业养老保险基本政策

  一、适用法律

  

(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深府令[2002]120号);

  (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四)《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五)《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二、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以及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的员工,以及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深圳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规定

  

(一)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征养老保险费;

员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养老保险费)。

员工月工资总额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房补)。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

员工缴费工资×

13%,其中8%为企业缴纳,5%为员工个人缴纳。

  (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

1%,由企业缴纳。

  

(一)企业员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年龄:

男(干部和工人,下同)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年龄:

男55周岁,女45周岁。

  (3)病退年龄:

男50周岁,女45周岁。

  (4)退职年龄:

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5)国企破产、关闭时的退休年龄:

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

  (6)女干部失业后可改按女工人身份退休的年龄:

50周岁。

  3、达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

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

  

(二)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分类养老保险待遇分为以下两类:

  1、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享受养老保险(支取或转移)待遇。

具体是: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本市户籍员工:

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

一次性生活费支付标准:

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2)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规定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员工:

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或转回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3)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

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或转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4)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

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5)员工因工伤残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个人帐户积累额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退还本人。

  (6)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

个人帐户剩余额、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三)企业员工养老金待遇的构成养老金待遇由两大类构成:

  1、基本养老金:

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本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性养老金:

按员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2)个人帐户养老金:

按员工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3)基本调节金:

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金额为138元。

  (4)过渡性养老金:

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享受比例。

  2、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仅限本市户籍员工):

地方调节金、地方过渡性调节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其他补贴。

  

(1)地方调节金:

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9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金额为162元。

  

(2)地方过渡性调节金:

只计发给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07年至2011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中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自2008年起每晚1年退休的递减50元。

  (3)补充养老保险金:

只计发给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4)过渡性补贴:

只计发给1994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标准是按1994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给付10元计算。

  五、退休员工指纹采验员工经核准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于受理申报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持一张一寸近期彩照到社保机构指纹采集点采集指纹。

退休人员每年应在本人退休的月份或之前的3个月内,在市社保中心、各区社保管理处、站或所属街道办事处指纹采集点提供本人的指纹;

在市外居住者可采取指纹卡验证的方式;

在国外定居者可采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的方式;

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定居者可采取港澳工联会出具证明的方式。

  六、企业养老保险其它相关业务办理规定

  

(一)申领退休养老金材料受理日期的确定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员工,可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申请材料齐全的,接受申请之日为受理之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社保机构书面告知其补齐材料,补齐材料之日为申请受理之日。

  

(二)退休养老金发放的起始时间及责任划分申办退休养老金的请求应在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含特殊工种退休的)向社保机构提出,社保机构将在受理当月完成审核工作,并从审核完毕的下一个月起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社保机构的原因致使审核工作未在受理当月完成的,延误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补发;

由于企业或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市社保机构不予补发。

  (三)参加工作时间的含义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四)缴费年限的计算缴费年限为员工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与视为缴费年限之和。

  1、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指在本市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实际时间。

调入本市以后应参加本市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

  2、视为缴费年限指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前国家正式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年限。

  

(1)超龄调入的员工由调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后,其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2)未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调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含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其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

  (五)超龄退休的处理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缴交养老保险费。

未及时办理而超龄退休的,除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人员外,市社保机构停止收缴养老保险费。

市社保机构对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按受理当月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补付。

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延期退休人员,延期退休期间缴交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不纳入缴费指数的计算。

  (六)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享受比例

  (七)归侨退休的养老保险待遇归侨员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5%的补助费。

  (八)退职养老金的计发先按退休养老金的办法计算,然后以此为基数减发养老金,与退休年龄相比每提前一年退职,相应减发养老金的1%。

  (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

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和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净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在退休时确定,今后不再调整。

  (十)上半年退休与下半年退休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在计算、调整方面的区别在每年上半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其退休养老金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在每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计发其退休养老金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在每年上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当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在每年下半年退休的人员,从退休下一年开始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十一)离退休人员的死亡申报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

逾期不申报造成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多领取的金额,并处以多领金额等额的罚款。

以欺诈手段多领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在外地已退休的人员是否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在外地已退休的人员,不纳入本市养老保险范围。

在本市已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交比例退还企业和本人;

已在本市办理退休的,取消其享受养老保险金资格,并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已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十三)首次参保企业中已有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险处理办法企业首次办理养老保险缴费时已有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已在企业办理退休的,已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按规定补交至其达到退休年龄时止。

已退休员工符合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市社保机构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按以下办法支付其养老保险待遇:

员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应计发的月养老保险待遇+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调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受理以前的待遇不予补付。

  (十四)单位转制的养老保险处理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其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五)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十六)特殊工种注意事项

  1、凡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每年向市社保机构报送特殊工种名录。

未按要求报送的,不予审核。

  2、凡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员工,应按时向市社保机构申报。

经审查后,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员工名单发还企业张榜公示10日。

无异议的,则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3、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4、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

  5、对于曾从事多个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员工,须按其从事其中一类(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高温、井下、有毒有害)工种的累计年限认定其办理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在任何一类工种岗位的工作时间都达不到年限要求的,不得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不同类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十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员工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及本市劳动人事部门调令原件的处理办法:

  

(1)出生时间按其户口簿和身份证的记载确定;

  

(2)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3)参加工作时间以其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计算;

  (4)如缴费年限不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10年或15年的,经本人书面同意后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5)企业员工办理退休后,如找回并提交原始档案材料及调令原件的,可在受理之后的下一个月起重新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新核发的养老保险待遇差额部分,但不补发利息;

  (6)过渡性补贴暂不计发。

  2、对员工不能提供原始档案材料但持有调令原件的处理办法

  

(1)缴费年限按其在本市实际缴费的年限和调入本市时从内地转入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参加工作时间以其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计算;

  (3)其他情况按上述第1条相关规定处理。

  (十八)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市社保机构应发出追缴通知书,企业须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

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养老保险费的2‰缴纳。

企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社保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对企业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企业养老保险办事程序和业务流程

  一、申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一)申请条件

  1、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3、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

  

(二)申报材料

  1、正常退休: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

  

(2)员工档案材料;

  (3)员工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4)调入深圳市的调令复印件(验原件);

  (5)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户名帐号页)复印件(验原件);

  (6)属归侨的员工须提供市侨务机构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

  (7)失业人员须提供失业证复印件(验原件)。

  2、提前退休:

  

(1)正常退休所提供的材料;

  

(2)办理病退、退职的员工,须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3)破产、关闭国有企业的员工提前退休,需提供法院的破产裁决书、国资办的企业关闭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4)军转干部提前退休,须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或市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复印件(验原件);

  注:

已退休的军转干部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须提供是否已从原关闭、破产或改制国企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证明。

  (三)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和部门社保机构养老保险部门(窗口)于每个工作日受理申报材料。

  (四)领取《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和采集指纹员工经核准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须于受理申报的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到受理的养老保险窗口领取《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同时持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照到指纹采集点采集指纹。

已离退休人员每年须进行指纹验证一次,验证时间为本人退休的月份时间或之前的3个月内。

  (五)待遇计发时间员工经核准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已采集指纹的,由社保机构于受理申报的次月10日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六)领取员工档案材料单位经办人或员工本人须在受理申报的次月10日前到养老保险窗口领回员工档案材料。

  (七)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和《深圳市养老保险员工退休证》员工经核准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可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彩照(相片背面注明姓名和电脑号),到养老保险相关窗口办理《深圳市养老保险员工退休证》,制证期限为15个工作日。

退休人员在职时已办理《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的,可不再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需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的,须提交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才可到养老保险窗口领取制卡清单。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申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办事流程

 

  二、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须知

  

(一)申请条件1、员工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或正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员工系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且在医疗保险窗口已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二)偿付标准1、丧葬补助费:

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一次性抚恤金:

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三)申报材料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一式两份(在职人员死亡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死者个人或供养直系亲属个人的银行储蓄存折复印件(验原件);

3、有供养直系亲属者,须提供被供养对象户口薄复印件(验原件)及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供养关系证明;

4、年满16周岁仍在中学或职高就读的供养直系亲属者,须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和学生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须提供其居住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四)申领程序养老保险窗口在每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现场核定待遇,开具《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支付清单交社保财务部门并完成支付。

(五)其它1、退休人员死亡的,须在死亡后30日内申请办理社保结算手续。

2、离休人员死亡的,须在死亡后30日内到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处申请办理社保结算手续。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申领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办事流程

  三、申请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一)申请条件1、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2、具有本市户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满最低缴费年限,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员工。

(二)偿付标准1、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

2、一次性生活费支付标准:

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申报材料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

2、员工身份证、户口簿、调令复印件(验原件);

3、《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

4、员工档案材料。

(四)办理程序养老保险窗口每个工作日受理员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现场核定待遇并开具《深圳市企业员工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与《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领款单》,员工凭单到社保机构财务部门办理社保结算手续。

员工在结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前,须先到医疗保险窗口结清医保个人帐户。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办事程序

 第六节企业养老保险法律文书和业务表格

  一、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法律文书

(一)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申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齐材料通知书

(二)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收件回执(三)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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