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解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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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火工品安全管理办法解析Word文件下载.docx

6.每月不少于4次对火工品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条物资设备部职责

1.全面了解本项目隧道、桥梁、路基的具体位置,根据技术人员每月所需火工品的数量进行导购。

2.严格控制火工品库的入库、出库手续。

3.时刻检查火工品库的防雨、防潮设施保证通风,杜绝火工品变质和腐烂。

4.每月对火工品库进行盘库核对。

第八条保管员职责

1.严格出入库手续,有账可查、出入库时认真清点发货单位品种、数量是否相符,所有的登记、签名不准涂改。

2.认真执行两人管理,两把锁,两人发放制度,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分部物设部。

3.每天检查炸药库存情况,包括库存爆破器材的质量、数量和消防、避雷、门窗、报警等安全装置,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

4.领退料要登记清楚、有关人员签名不准缺漏。

5.严格遵守登记、记账、检查制度,做到每领退一次要登记,每日对仓库安全检查一次。

6.发放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各项签字手续,手续不全,保管员一律拒绝发放火工品。

7.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名称、性能、安全存放、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混存,不准和其它物资混存。

8.库内禁止使用、携带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9.管理员每日检查库房内温度、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危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

10.时刻提高警惕,防盗、防偷杜绝无关人员进入火工品库区;

同时注意明暗火源,注意防火。

第九条爆破员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熟记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并熟悉地操作使用。

3.所领取的当日爆破器材,必须立即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

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退回火工品库。

4.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作业,按图纸实施爆破施工。

5.一切行动听从指挥,没有爆破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和信号,不准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6.装炮员精力集中、细心、认真、负责的检查和装置爆破器材,制作炮头和装药的过程中严禁吸烟,用火,碰击,摩擦,不准将火柴,打火器材带入装药地点。

7.起爆时认真听、看、记清自己所装炮眼的爆炸情况并做好记录,已便于安全排查。

8.及时处理哑炮,残炮。

9.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爆炸物品认真进行核对,做

好当日爆炸物品作业记录及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并做次日领用爆炸物品申请使用计划。

第十条涉爆安全员(押运员)职责

1.充分认识爆炸物品管理的重要性,出现爆炸物品事件所导致后果的严重性,触犯法律的严肃性。

2.现场安全员在现场起爆前后,负责爆破区的安全检查,将检查情况报告给现场负责人,由现场负责人发出起爆和解除的指令。

3.火工品从出库至退库阶段必须全过程跟踪检查,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纠正,对有重大隐患时,有权立即停止爆破作业。

4.监督确认火工品数量是否对应,并在相关签认单据上签字确认。

第三章火工品管理

第十一条火工品的申请

1.火工品领取人员(爆破员)认真填写“火工品申请及消耗审核表”(附件1),经各岗位签字确认后到火工品库进行领取。

(填写的“火工品申请及消耗审核表”火工品数量需大写,未申请的火工品需划横线标识)

2.入库前,保管员核对火工品领取人员(爆破员)身份,检查是否携带火种、易燃物及穿着是否符合防火、防静电要求,入库人员填写“出入火工品库人员登记表”(附件2)。

第十二条火工品的发放

1.保管员依照签署确认的“火工品申请及消耗审核表”进行发料,并做好编号、帐务登记,认真填写“火工品出入库登记表”(附件3),填写内容不得涂改。

2.火工品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使用,发放电雷管时,必须将每个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3.保管员核对填写的“火工品申请及消耗审核表”中签字是否为本人签字原件,如签字非本人,或为复印件,不得发放火工品。

第十三条火工品的运输

1.运送火工品车辆需采用专用的火工品运输车,需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并制定持证的专职运输车司机及押运员(安全员)同时进行运输。

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火工品。

炸药、雷管需分开独立运输。

2.装卸火工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应有专职安全员在场监督。

2)禁止火工品与其他货物混装。

3)作业前要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清除运输工具和车辆内一切杂物。

4)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火

工品。

5)车辆应符合GB6722的要求,车辆应熄火、制动,不应在装卸现场添加燃料和维修车辆。

6)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同库存放规定,不应超高、超宽、超载。

7)来源不清和性质不明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应入库或装车;

如包装损坏需更换时,应在指定的安全地点操作。

8)遇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禁止进行装卸作业;

路面有冰雪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9)火工品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10)装卸和运输火工品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11)非爆破作业人员不准乘坐。

3.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火工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2)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运输。

3)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4.用人工搬动火工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夜间或隧道内,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

安全灯或绝缘电筒。

2)一人不得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

3)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

衣袋里。

4)领到火工品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5)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火工品,不得携带火工品在人群聚

集的地方停留。

6)人工运输时,一人一次运送的火工品数量不超过:

雷管:

10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

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

二箱(袋);

用手推车运输火工品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磨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运至施工现场作业地点临时存放火工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包铁皮的木箱或铁箱作为临时存放库(箱)。

2.严禁将火工品(特别是雷管)怀揣于身上或放置于工具袋、箱内。

3.洞内存放宜选择在已二次衬砌砼部位或围岩较好、且无作业人员之处。

4.存放的火工品必须有安全员或保管员看管。

5.作业地点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火工品。

6.雷管不得与炸药存放在一起,雷管箱和炸药箱距离25米以上,并标志“严禁烟火”。

7.采用电雷管起爆时,起爆器现场存放应避免受潮。

第十五条退库

1.爆破作业结束后,当班火工品领取人员负责将剩余爆破物品和签署齐全的“火工品申请及消耗审核表”交回库房,无剩余爆破物品时“火工品申请及消耗审核表”当日仍需交回库房。

2.退库的爆破物品必须按性质分类,单独存放,并于下次爆破时优先领取,退库数量列入总帐(附件3)。

3.退库时必须严格遵守火工品运输规定,严禁带回住地和随意存放,严禁私藏、截留。

第十六条销毁

对于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火工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必须交回火工品库,登记清楚,单独存放,退交民爆公司或由分部物设部提出报废申请经项目经理部审核后,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配合公安部门在批准地点销毁,做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七条剩余爆破物品处置

1.使用火工品作业的工序即将结束时,严格控制火工品采购量。

2.积压或工程完工后剩余的火工品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必须退交民爆公司,无法退回时,按销毁程序进行。

3.整个工程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分部应及时清库、撤库并销号。

第十八条库房记录管理

1.严格按建设单位下发的格式(附表)进行分类管理,记录不得涂改,签名便于辨认。

2.对入库、领取、发放民用火工品的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四章爆破作业

第十九条爆破安全警戒

1.现场涉爆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域,装药警戒区由当班爆破作业负责人确定,警戒区域边缘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

爆破警戒距离至少应满足以下要求:

1)独头巷道内不小于200米;

2)双线上半段面开挖时不小于400米;

3)双线全断面开挖或深孔爆破时不小于500米。

4)露天爆破不小于200米。

2.隧道爆破:

火工品运输车到达洞口后,现场安全人员或带班人员需通知洞内施工人员撤离洞内,同时爆破过程中需遵循以下流程:

1)确认人员及机械全部撤离后,火工品运输车方可进洞,开至二衬施工完毕位置。

过程中不得随意停车。

2)现场安全员、爆破员确认炸药及雷管数量是否对应。

3)火工品数量确认后,爆破人员将火工品人工搬运至爆破点位置,运送过程遵循火工品运输规定。

电雷管交由现场安全员单独保管。

4)搬运结束后,火工品运输车退出洞外安全地点等候。

同时,现场带班人员在爆破作业安全范围界线部位设置警戒线。

5)爆破人员开始装填炸药,待全部装药作业完成后,安全员方可交出电雷管至爆破员进行最后起爆准备工作,再未连接完成前禁止提前连接起爆器。

6)全部装药程序完成,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距离外,同时,再次确认人员是否全部撤离,方可起爆。

7)爆破完毕后如需补炮将重复之前的爆破流程进行作业。

8)爆破作业完毕后爆破人员做好爆破记录(公安机关要求填写的安全日志)

3.相关注意事项:

1)洞口安全人员、押运员必须全过程对火工品的搬运及运输做好监控。

2)现场接触火工品的人员不可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化纤类衣物,严禁在操作过程中吸烟或使用火种。

3)在搬运炸药过程中,只可用人工进行搬运,且要注意炸药及雷管要分开搬运,不可一个人同时搬运雷管和炸药。

4)装药前,现场安全员、爆破员要查看爆破点部位电源是否切断。

装药照片用电是否为专用防爆照明器材(安全电压不得超过36伏)

5)装药过程中严禁使用导电体把炸药装填到炮眼内。

6)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务必做好人员撤离情况的确认。

7)隧道爆破结束后,通风15min,检查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

露天爆破结束15min后,方可进入现场检查。

火工品到达现场后流程图

炸药车到达隧道洞口

洞口安全员撤离

洞内施工人员

炸药车开到已完成

的二衬位置

核对爆炸物品数量

安全员取出雷管

放到雷管箱内上锁存放

爆破人员人工搬运

炸药并开始装药作业

剩余炸药核对后退回

炸药车内上锁出洞等候

安全员确认后取出

雷管交给爆破人员

全部装填完毕确认需补炮

人员撤离开始爆破重新重复以上步骤

爆破人员填写爆破

记录车辆撤离

4.路基(露天土石方)爆破:

火工品运输车到现场指定位置后,现场安全人员或带班人员需在离爆破点200m范围内设置警戒带,严禁非爆破人员进入现场,同时爆破过程中需遵循以下流程:

1)确认现场人员及机械全部撤离后,方可开锁领取火工品。

3)火工品数量确认后,爆破人员将火工品人工搬运至爆破点位置。

4)搬运结束后,火工品运输车退出只安全地点等候。

6)全部装药程序完成,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距离外,同时,再次确认现场爆破范围内是否还有人员或机械未撤离,确认后方可起爆。

5.相关注意事项:

1)在申请火工品时,责任架子队、班组必须对爆破点周围环境进行勘察,确认爆破点200米范围内无构筑物(存在高压铁塔500m范围内)或危及附近安全运行的道路交通设施等,方可申请火工品。

2)现场安全人员、押运员必须全过程对火工品的搬运及运输做好监控。

3)现场接触火工品的人员不可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化纤类衣物,严禁在操作过程中吸烟或使用火种。

4)在搬运炸药过程中,只可用人工进行搬运,且要注意炸药及雷管要分开搬运,不可一个人同时搬运雷管和炸药。

5)装药前,现场安全员、爆破员要确认爆破点位置200米范围内是否存在构筑物(存在高压铁塔500m范围内)或危及附近安全运行的道路交通设施等。

如确认存在,则禁止开锁发放火工品(必须要爆破的,需联系属地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进行确认)同时,火工品退库处理。

6)装药过程中严禁使用导电体把炸药装填到炮眼内。

7)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务必做好人员撤离情况的确认。

8)路基(露天土石方)爆破前必须提前12小时通知分部安质部、征拆办,以便联系属地公安机关(当地派出所)知晓,待确认同意放炮时方可按照正规程序领取火工品。

第二十条电雷管起爆

1.加工起爆药包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不得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棍插眼。

2.电雷管插入药包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同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3.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或炮孔进行清理验收。

4.自火工品运入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运警戒区,警戒区内应禁止烟火;

搬运火工品应轻拿轻放,不应冲撞起爆药包。

5.爆破装药现场不得用明火照明。

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6.从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进入装药警戒区开始,装药警戒区内应停电,可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7.爆破网路的连接必须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药室)装填完毕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头用防水的绝缘胶布包紧,不得少于三圈,然后再用强扎紧,确保接头牢固、绝缘良好。

接头接好后,在靠近接头的地方打一个结,防止拉断。

8.电起爆网络不得使用裸露导线,必须与大地绝缘,禁止将导线挂在墙上。

在起爆前必须对电线逐段进行检查,发现损伤的部分必须剪去,重新接好并用绝缘胶布包缠后方可使用。

9.必须采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

必须在装药填塞完毕和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后,才准在作业面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10.爆破网路主线应设中间开关,并与其他电源线路分开敷设,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禁止利用铁轨、铁管、钢丝绳、水和大地作爆破线路。

网络连接时应保证接头处导通良好,连接后应用绝缘胶布包裹好。

11.起爆网路接入起爆器前必须始终保持短接。

12.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进行爆破。

13.遇雷电天气禁止进行电雷管起爆作业。

14.瓦斯隧道采用电起爆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爆型电起爆器。

15.爆破作业结束后,当班爆破负责人负责组织人员将起爆网络收好,并妥善保管起爆器。

第二十一条爆后检查

1.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1)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2)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3)隧道爆破后,经通风吹排烟、检查确认洞内空气合格、等待时间超过15min后,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

2.由安全员、爆破员共同对爆破后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有:

1)确认有无盲炮。

2)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危墙、危房及未炸倒建(构)筑物。

3)隧道内爆破有无瓦斯及地下水突出、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有害气体是否排除。

4)在爆破警戒区内公用设施及围岩、初支、衬砌等结构安全情况。

3.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1)检查人员发现盲炮或怀疑盲炮,应向爆破负责人或工班长报告后组织进一步检查和处理;

发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查

处理;

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发现残余火工品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3)发现爆破作业对周边公用设施及围岩、初支、衬砌等结构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及时组织抢险、治理,排除安全隐患。

4)对影响范围不大的险情,可以进行局部封锁处理,解除爆破警戒。

第二十二条盲炮处理

1.盲炮处理前应通知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到场,并确定警戒范围,设置警戒,盲炮处理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2.应选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

由爆破员提出方案报架子队主要负责人批准。

3.电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4.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5.不应接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起爆药包。

6.经检查确认起爆网络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7.盲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

8.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火工品收集销毁;

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火工品之前,应落实预防措施。

9.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详细记录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提出预防措施,并组织学习。

第二十三条其他

1.严禁将电雷管、导爆管雷管改装为火雷管使用。

2.有下列情形时禁止装药:

1)照明不足。

2)开挖面围岩破碎尚未支护。

3)出现流沙、流泥尚未处理。

4)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尚未治理。

5)没有警戒好。

6)电雷管起爆时,现场杂散电流超过30mA。

3.瓦斯隧道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依据瓦斯检测结果进行爆破操作。

4.禁止无爆破作业操作证或持无效证件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章火工品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火工品库保管员每天对库区周边环境、库内消防、避雷、报警装置、火工品实物及当天收发帐务进行清理和检查,发现问题要作记录并向项目分部安质部、物设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架子队安全员每天对作业班组的火工品领取、使用、退库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上级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并跟踪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项目分部安质部、物设部至少每周对火工品库的库区安全、帐务登记情况和帐、物相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分部主管领导每月不少于二次对火工品库进行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安防设施和仓储问题,立即进行督导整改。

第六章奖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分部安质部、物设部提出申请,主管领导审批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1000元奖励。

2.全年无被盗、丢失、爆炸、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1000元奖励。

3.预防和制止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成绩突出的,给予1000元奖励。

4.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部安质部、物设部提出申请,主管领导审批给予处罚。

1.违反爆破作业有关规定的,对直接责任单位(隧道架子队)给予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地方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整改的,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

3.出入库手续不全,帐物不符的,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处罚。

4.库区无警戒或在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给予直接责任人500元处罚。

5.库管员、安全员等涉爆人员擅离岗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1000元处罚。

6.炸药押运人员(安全员)如未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的,对押运员(安全员)予以1000元处罚。

7.对运输炸药车的车辆未予上锁的每发现一次,对司机予以500元处罚。

8.现场安全人员、带班人员未履行相关职责,安全员(押运员)未进行全程监控的处罚1000元。

9.隧道架子队队长、技术负责人及爆破员对每日火工品使用数量进行严格控制,不允许出现退库数量过大的现象,如发现此类现象,第一次提出警告,第二次给予500元处罚。

10.所有签字不得代签,如发现代签现象,将对代签人员给予500元处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按照法律程序交由地方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危爆物品移为他用的。

交由送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2.因失职、渎职导致危爆物品发生丢失、被盗、爆炸或其他事故的。

3.爆破物品丢失、被盗、爆炸等问题不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未尽之处按照国家、行业、公安机关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中铁二十局集团

怀邵衡铁路第三项目分部

2015年2月1日

附件1

火工品申请及消耗审核表

申请单位:

单位工程:

里程:

日期: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申领数量(大写)

实发

数量

实际

消耗

退库数量

1

乳化炸药

Kg

2

硝铵炸药

3

毫秒雷管

米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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