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书景龙国际公寓项目股权投资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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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规模为人民币8000万元,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包括200份)。

 

三、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一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四、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三)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40万元(含40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四)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由委托人指定)。

(五)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即视为加入本信托。

(六)数额优先原则

 

本信托计划采取数额优先原则,相同数额认购时间在前者优先。

五、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2003年5月8日起至2003年6月8日止。

募集资金完成股权投资的工商增资手续,信托计划即告成立。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后的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六、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一)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以股权投资方式运用于景龙国际公寓项目。

 

(二)信托计划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主要条件

1、信托计划资金用途对中建森岚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用于景龙国际公寓项目的开发。

、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为一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中建森岚公司及其股东方签订的《信托投资协议》的规定为准。

  3、投资收益

信托资金预期年收益率不低于6%。

有关股权投资的具体内容,由受托人与中建森岚公司及其股东方签署的《信托投资协议》规定。

4、股权投资资金收回 

股权投资资金按受托人与中建森岚公司及其股东方签订的《信托投资协议》的约定,于股权投资到期日一次收回。

5、股权投资收益的支付

股权投资期满,中建森岚公司的股东方北京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信托资金的9%以股权溢价收购方式支付委托人投资收益及相关信托费用。

 6、股权投资的保障

股权投资由北京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股权溢价收购方式对信托委托人的利益进行保障,并由银基担保有限公司对北京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中建森岚公司股权事宜提供连带保证,充分保障委托人权益。

(三)信托计划资金收益来源

来源于对中建森岚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所得的股权溢价转让收益。

七、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一)管理方式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即信托账户,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信托计划资金单独记账,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按其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分别记账。

 委托人和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在信托计划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自有资金分别管理,本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资金分别管理。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二)内部管理机构

 1.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制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策略;

 

(2)确定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

(3)批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案;

(4)批准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收益分配方案。

 2.风险控制委员会

 

(1)提出融资项目风险、市场风险等具体意见;

 

(2)提出防范和化解上述风险的控制措施;

 (3)对信托计划运作进行日常风险管理;

 (4)监督与核查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5)针对业务过程中异常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报告。

3.信托资金运用部门

信托资金运用部门主要由资产运用小组和资金运用小组组成,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兼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信托资金运用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适时运用信托资金开展经营,并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

 (3)对资金运用项目进行随时跟踪,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4)提出信托计划利益分配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4.信托资金托管部门

信托资金托管部门主要由财产核算小组和客户服务小组组成,信托资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兼职,信托资金托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

 

(2)执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

 (3)计算信托财产净值;

 (4)实施信托收益分配方案;

 (5)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

(6)办理与信托计划有关的信托转让、登记手续;

 (7)保管与信托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凭证;

 (8)保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9)定期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

 (10)发现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违反信托合同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5、稽核审计部门

主要职责是:

(1)对信托计划运作进行日常稽核;

(2)对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审计;

(3)其他职责。

受托人的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托管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从业人员与其他部门的人员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与公司其他部门不共享;

受托人的固有资金运用部门与本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八、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一)风险揭示

  1.融资对象和融资项目的风险

  中建森岚公司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受到房地产市场周期性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其盈利能力。

  2、法律与政策风险

因国家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影响信托收益。

3.市场风险

  包括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

  4.管理风险

  在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信托资金运用部门、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因所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或存在误差,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影响信托资金运作的收益水平。

  5.其他风险

  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二)信托计划风险防范措施

1、融资对象和融资项目的风险控制:

(1)受托人实行科学的项目管理体系,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投资的景龙国际公寓项目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发挥在投资领域的专业优势,对中建森岚公司实施控股并对其经营状况实行严格的事前审核和事中监控,及时发现其经营中可能对信托资金造成损失的问题,并在《信托投资协议》中增加受托人在发现中建森岚公司可能影响信托资金安全性的重大经营问题时,有权要求公司其他股东方提前溢价收购股权的条款。

(2)本项目股权投资由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股权溢价收购方式对信托委托人的利益进行保障。

(3)本项目股权投资由银基担保有限公司对北京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溢价收购中建森岚公司股权事宜提供连带保证,充分保障委托人权益。

2、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的控制

风险控制委员会随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政策变化措施、以及市场变化走向,定期和不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报告,提出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其风险控制措施后,敦促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和托管部门实施其风险控制措施。

景龙项目股权投资信托将要求中建岚森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股权溢价收购方式保障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投资收益,并要求股东方落实银基担保有限公司对其溢价收购股权提供连带保证,在很大程度上为委托人和受益人降低了投资风险。

 3、管理风险的控制

(1)实行独立的风险控制和稽核审计制度: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日常风险管理,有权对涉及本信托业务的所有部门和岗位进行稽核检查,监督与核查公司有关部门对于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针对异常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报告,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对信托计划进行日常稽核审计;

(2)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受托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招收录用、岗位责任、工作考核、薪金福利、辞职与辞退等制度,对信托业务人员进行管理;

(3)各内部管理部门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要求和自身业务目标进行评估和控制有关风险。

通过部门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确保岗位与人员的对应性,每个环节都有风险防范系统及措施对风险进行监控和处理。

并加强风险教育,采取措施使员工建立风险意识和风险控制的责任感;

(4)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的档案。

  4.管理风险的控制

  受托人已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建立了决策体系和内部机构管理制度。

受托人将继续不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信托管理水平和效率,降低管理风险。

5.其他风险控制

不可抗力出现时,采取必要措施,努力降低信托财产损失。

  

九、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二)信托计划临时信息披露

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项目出现影响信托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信托事项等情况,受托人将于情况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

(三)受托人应当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下列形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2.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3.来函索取时寄送。

相关事项的披露以受托人以上述第三项形式公告的时间和内容为准。

 (四)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三)款规定形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十、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本信托计划一年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二)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成立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信托计划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

信托计划清算小组在进行本信托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即清算费用,应从本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并以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三)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清算后的信托计划财产,按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归属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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