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全院全员全程审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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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全院全员全程审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Word格式.docx

  关于全院全员全程审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7月4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审判权放权与控权的关系,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深入做好司法改革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司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功能定位)审判监督管理遵循司法规律,以严格的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确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实行对案件和人员的全覆盖,确保审判权放权不放任、监督管理到位不越位。

  第三条(监管原则)审判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审判监督管理活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二)全院参与原则。

构建院庭长主责管理、审判管理办公室专门管理、审判团队自律管理、政工纪检等职能部门协同管理的大审判管理格局,各责任主体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全院参与审判监督管理的整体合力。

  (三)全员覆盖原则。

行使审判权的员额法官和协助办理案件的审判辅助人员,均纳入审判监督管理的范围,实现监督管理对象的全覆盖。

  (四)全程监管原则。

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强化审判流程管理,把监督管理活动贯穿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确保监督管理全程无死角。

  第四条(全程留痕)审判监督管理活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行权边界,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在办公办案系统平台上公开进行,监督管理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第二章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案件分流管理

  第五条(立案清单管理)实行立案清单式管理,对于难以当场判断是否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涉众涉稳等重大敏感案件,应当建立负面清单,加强研判分析。

经研判,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做好法律释明和稳控对接工作;

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应当建立台账,实行立、审、执联动,有效衔接风险稳控工作。

  不属于清单范围的案件,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立案诉讼服务部门应当依托信息化手段,在全市范围内积极推动网上立案、跨域立案,为群众提供便捷立案服务。

  第六条(分案机制)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已组建专业化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团队的,在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内部随机分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

  

(1)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

  

(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关联案件;

  (3)本院提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案件;

  (4)院庭长根据个案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

  (5)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第七条(案件调配)案件承办法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因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院庭长应当按审批权限在特定事由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调整理由及结果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公示,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全院案件受理数量和审判团队人员配备情况,合理确定各审判团队办理案件类型和数量,并适时根据案件数量变化趋势对各审判团队承办案件类型和数量进行调整,确保各审判团队分案均衡。

  第八条(繁简分流)建立繁简分流机制,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审判管理办公室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量化案件难易系数,确保繁简程度不同的案件在立案关口实现分流。

  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

  第九条(大要案过滤)建立大要案甄别分流机制,由立案诉讼服务部门负责对案件进行筛查,认为可能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可以报经立案诉讼服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同意后,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审理。

  立案环节没有识别,案件分流到审判业务庭或者案件审理中出现新情况,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案件且有必要由院庭长办理的,审判部门可以提请变更院庭长为承办人,也可以提请由院庭长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第十条(四类案件标签管理)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贴上"

四类案件"

标签,纳入院庭长对个案监督管理的范围。

  

(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立案诉讼服务部门重点对群体性案件进行初查,发现可能属于院庭长监督的四类案件的,应当进行院庭长监督管理登记,并在2日内提请院庭长监督管理。

  承办法官重点排查疑难、复杂和类案冲突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可能属于院庭长监督的四类案件的,应当在3日内向院庭长报告,提请接受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部门重点发现举报法官违法审判的案件,接到举报后,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属于院庭长监督的四类案件的,应当在2日内呈报院庭长监督管理。

  相关人员没有主动汇报并引起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节审判团队自律管理

  第十一条(团队构建)科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组建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需求为导向,以专业化审判为主的审判团队。

审判团队由法官和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组成,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按照1X的模式灵活配置。

审判团队人员实行定期交流调整。

  政治部应当根据本院人员结构情况和案件类型审判规律,按照人案基本均衡的原则,核定全院审判团队总数和各审判领域配备数量。

  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本院近三年办案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根据案件特点进行分类测算,为以案定员机制、审判团队配置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二条(团队运行)以权力清单形式列明承办法官、审判长和其他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各类人员的权责界限,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团队运行机制。

  法官应当按照审判组织职权范围内的办案责任,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加强自律,实现自我监督、自我管理。

  审判团队负责人对本团队的综合事务性工作,法官对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工作,负有统筹安排、指导和监督之责;

首席法官助理对本团队其他法官助理、书记员负有业务指导之责。

  第十三条(专业法官会议支持)建立由民事、刑事、行政等审判领域的庭长、副庭长、资深法官等组成的专业法官会议,为法官办案提供"

司法智库"

支持,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

  合议庭认为所审理的案件因重大、疑难、复杂而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可以将法律适用问题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采纳与否由合议庭决定。

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个案的情况应当全程留痕,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入卷备查。

  第十四条(审委会运行)审判委员会应当切实加强审判经验总结、审判规则提炼、法律适用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宏观和普遍指导作用。

  对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其他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可以按程序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应当全程记录并制作会议记录,讨论笔录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全部签名确认后入卷存档。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程序意识)承办法官应当强化"

违反程序即违法"

的意识,在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各类案件的办理期限,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对于依法确需报请院庭长审批同意的事项,承办法官应当依程序提起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对于依法公开开庭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到"

每庭必录"

  庭审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纳入法官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建立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前置机制,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办案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

检索报告应当入卷记载、留痕备查,检索结果将作为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参考依据。

  经检索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承办法官应当逐级报请院庭长研究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承办法官没有主动报告造成"

同案不同判"

并引起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节院庭长主责管理

  第十八条(院庭长监管要求)院庭长除承办案件、参加合议庭或担任审判长履行审判职责外,对其他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点"

上,对个案实体问题的事中监督管理,即"

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处理结果等实体问题发表意见,应当通过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方式进行。

  

(二)"

线"

上,对各类案件的程序性事项审核审批,依照法定职权和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

面"

上,对本部门或者分管范围内的审判工作负主责,应当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审判工作的安排部署、案件质效的巩固提升、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发改案件的分析总结、同类案件的裁判统一、长期未结案的清理化解、大要案件的把控管理、信访投诉的查核处理、三大评查的全员覆盖、审判绩效的考核评价等,确保审判质量效率。

  (四)禁止行为:

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第十九条(院长监管清单)院长履行下列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1)依法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

  

(2)对符合规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进行监督指导;

  (3)依法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案件审理中的程序事项和强制措施事项作出审批;

  (5)对全院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6)对各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与指导;

  (7)依法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

  (8)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9)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庭长监管清单)庭长履行下列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1)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

  

(2)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提请院长决定的保全、审限变更等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核;

  (3)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

  (4)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对符合规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类案件进行监督指导;

  (5)定期对本庭和本条线审判质效情况进行监督;

  (6)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大要案把关)院庭长应当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将把关责任落实到直接办案中,并通过开示范庭、庭审直播等方式,把办案与审判把关、发挥指导示范作用结合起来。

  对属于"

情形的重点把关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承办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

院庭长除关注案件办理情况外,必要时可以提出把关要求。

  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但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第二十二条(类案监督)院庭长应当通过特定类型个案监督、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查看案件评查结果、分析改判发回案件、听取辖区法院意见、处理各类信访投诉等方式,研讨类案与关联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总结交流审判经验,加强业务培训与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裁判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不统一的问题,避免"

现象,提高办案质量。

  第二十三条(静默化监管)建立静默化流程监管机制,实现网上办案流程信息的全程记录。

院庭长可以根据职责管理权限,对审判流程运行情况进行查看、操作和监控,加强节点控制和程序性审核,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纠正不当行为,统筹安排整改措施。

  对承办法官报请审批的审限变更等程序性事项,院庭长应当严格审核把关。

特别是办案系统已自动发出预警、催办、冻结的异常案件以及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院庭长应当加强督促督办,杜绝审判环节随意扣审限、随意延期、随意中止等各类隐性超审限问题。

  第二十四条(质效监管)院庭长应当通过召开片区条线会议、到辖区法院巡查、听取情况汇报、处理各类信访投诉等方式,分析审判运行态势,发现并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审判质效监督和指导。

  对于连续两月审判质效评估结果反映的结案数、改发率、服判息诉率、平均审理天数等主要指标排名靠后的审判团队、法官、基层法院,院庭长应当亲自进行约谈,督促审判质效提升。

  第四节审管办专门管理

  第二十五条(动态监管)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动态跟踪案件流程管理信息,加强对临近审限、超审限案件的预警提示,定期对本院及下级法院网上办案、节点管理、审限管理、庭审同步录音录像、院庭长办案、审判质效、长期未结案件、三评查、司法公开等情况进行分析通报,查找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为院庭长监督管理与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三评查)成立"

三评查"

委员会,开展案件、文书、庭审评查工作。

评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评查工作相关联络事宜。

  对每一位员额法官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在一个工作年度内至少开展一次评查,实现评查对象和内容的全覆盖。

对于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及其他可能涉及质量问题的案件,应当纳入重点评查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辖区基层法院开展交叉评查,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等参与评查会议,发表评查意见,使内部评查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

  "

的结论纳入法官业绩考核,并作为创先争优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司法公开)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司法公开工作,应当依托司法公开平台,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倒逼法官提高责任意识和司法能力,促进审判质量提高。

  审判流程公开应当深化网上同步办案,推进使用案件进展信息查询系统,实时生成审判流程节点信息与司法公开平台对接,为当事人获悉案件办理进度提供便利。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主公开渠道,辅以政务网站、微博公开的方式,实现除特殊案件外生效案件裁判文书100%公开。

  庭审公开除以音视频、图文、微博等方式适时公开庭审过程外,应当深入推进庭审直播公开,每名入额法官每年庭审直播案件不得少于1件,逐步推动实现庭审直播常态化。

  司法公开情况纳入法官业绩考核。

  第二十八条(数据真实性管理)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规范案件流程管理权限,严格控制案件流程数据的修改。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发生立案后撤销案件、结案后修改案件信息、归档后添加、替换电子档案内容等情况,确有必要修改流程管理数据的,承办法官应当提请院庭长审批同意后,报审判管理办公室核查备案。

  第五节综合部门协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技术支撑)加快推进"

三全三化"

智慧法院建设,促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技术部门应当做好办公办案系统的升级优化,适时引入他方智能化系统软件,为院庭庭长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司法行政处要在项目报批、建设经费上予以充分的物质保障。

  第三十条(舆情监控)强化舆情风险意识,认真落实重大敏感案事件依法处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

三同步"

原则。

  针对有舆情风险的个案、事件,涉及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并会同新闻舆情、信访维稳等有关部门,共同研商处置工作方案。

辖区基层法院对超出该地区应对能力的重大舆情案(事)件,应当及时请求上级法院支持。

  研究室应当做好舆情监控、协调工作,加强同宣传、网信和当地主流新闻媒体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提升舆情防范和应对处置能力,防止舆论炒作。

  第三十一条(案例指导)研究室应当加强对全市法院案例的整理、收集和总结,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及类案裁判指引,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确保"

同案同判"

  第三十二条(纪律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会同审判管理办公室、政治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开展审务督察、司法巡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法官审判活动的纪律作风监督。

  第三十三条(绩效考核)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开展全院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治部,负责协调开展绩效考核评价日常工作。

  建立审判团队绩效与团队成员个人绩效挂钩的绩效考评机制,促进审判团队加强自律管理。

法官绩效考核应当以办案数量、审判质量、司法技能、廉洁自律等为主要内容;

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应当结合岗位特点,以辅助办案情况为主要内容。

  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其晋级晋职、评先选优和绩效考核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员额进出)建立员额法官常态化遴选和退出机制。

政治部应当依托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实时对员额法官办案情况进行跟踪、警示,对经绩效考核不能适应责任制要求的法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强制其退出法官员额;

出现的空缺在其他符合遴选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进行增补,确保员额"

有进有出"

  法官助理参加入额法官遴选的,其履职情况应当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司法辅助事务外包)运用好市场化、社会化机制,通过司法辅助事务外包,实现法院工作的减负增效。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推动将材料复印扫描、送达、文书上网、档案整理等辅助工作集约管理或外包,促进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深度融合,缓解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责任承担)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错误裁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审判辅助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导致审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追责方式)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办案、拖延办案、枉法裁判等问题的查处力度。

对于收到的群众举报、投诉或情况反映,院庭长及相关职能部门移送处理的违纪违法线索,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构成违纪违法审判行为,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追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责任处理)追究案件质量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关于审判人员拖延办案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追究相关人员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被追责人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按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相关规定提出复议或者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全市两级法院。

  各基层法院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参照执行)关于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解释机构)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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