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 煤安监监察46号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1882820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1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 煤安监监察46号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 煤安监监察46号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 煤安监监察46号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 煤安监监察46号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 煤安监监察46号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 煤安监监察46号文档格式.docx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 煤安监监察46号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 煤安监监察46号文档格式.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审批考核办法试行 煤安监监察46号文档格式.docx

分局应侧重开展好重点监察并配合省局进行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二)执法计划的内容

  1.三项监察的监察内容和监察对象

  三项监察是指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重点监察。

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灾害严重的矿井和事故多发地区进行的监察。

重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

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事故教训的吸取和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的落实情况;

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灾害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等情况。

  专项监察。

是指对监察区域内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的单项或者多项专业性监察。

专项监察的主要内容是:

生产系统及生产能力、“一通三防”、防治水、建设项目“三同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及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等。

  定期监察。

是指根据监察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工作状况进行不同周期的监察。

主要根据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性监督检查的情况,结合辖区煤矿特点,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煤矿进行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监察对象和监察次数,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三项监察执法矿次的确定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有关规定,以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三项监察执法能力为基础,考虑辖区内煤矿数量、分布、灾害程度、生产规模和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监察内容所需监察员数量(每次监察不能少于2人),科学合理确定。

  3.工作日的确定

  编制执法计划计算工作日时,可考虑扣除部分不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相关人员,并应注明扣除人员的工作性质,但纳入计算监察人数的比例省局不得低于在册人数的65%,分局不得低于90%。

年休假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1)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

监察员数量

  

(2)三项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三项监察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

  三项监察工作日省局不得低于总法定工作日的15%,分局不得低于30%。

  (3)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的确定

  省局负责对产煤市(地、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省局确定;

分局负责对县(市、区、旗)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检查指导次数及所需工作日由分局确定。

  (4)其他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主要按以下10项工作预计占用的工作日,其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工作日数测算。

  ①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中介机构资质认证、工作指导等;

  ③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④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⑤煤矿生产安全举报案件的核查;

  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

  ⑦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

  ⑧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

  ⑨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⑩机动监察工作日

  (5)非监察工作日的确定

  以下4项为非监察工作日,按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前3年实际的统计平均数测算。

  ①机关值班;

  ②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③病、事假;

  ④公务员法定年休假。

  4.其他相关内容

  辖区煤矿的基本情况、监察人员的构成情况、执法计划编制的详细内容、保证完成执法计划的措施和要求、相关表格。

(详见附表1、2)

  二、执法计划的审批

  

(一)省局年度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

分局年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

分局月度执法计划报省局备案。

  

(二)省局应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国家局审批;

分局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执法计划报省局审批。

  (三)因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以及不可预见等因素确需调整与变更执法计划的,应报原审批(备案)机构审批(备案)。

  三、执法计划的考核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进行考核,确保执法计划的落实,努力提高监察执法效果。

  

(二)省局和分局应明确专门处(科)室和专门人员负责执法计划的编制、上报、统计和考核工作。

  (三)省局应按照国家局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自查和考核,于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将前半年、上年度执法计划完成情况向国家局进行书面报告。

国家局对省局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省局和分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考核办法。

省局每半年对分局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分局对月度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报省局。

  (五)考核的主要内容

  按照上级批复下达的执法计划进行考核,具体内容是:

  1.量化考核的内容

  

(1)三项监察执法矿次及三项监察工作日的完成情况;

  

(2)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次数、工作日完成情况。

  (3)其他监察执法工作日统计分析情况。

  量化考核内容详见附表3。

  2.非量化考核的内容

  

(1)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方式和指导内容的情况;

  

(2)执法文书制作情况;

  (3)对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意见的情况、对煤矿企业提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建议的情况;

  (4)执法过错造成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

  (5)本辖区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对煤矿的行政处罚情况。

附表:

1.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辖区煤矿基本情况及监察人员统计表

2.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年执法工作计划统计表

3.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年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附表1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辖区煤矿基本情况及监察人员统计表

单位(盖章)

局(分局)领导及处室(科室)

编制人数

(人)

在册人数

其中

煤矿企

业性质

煤矿基本情况

监察人员数(人)

合计

小计

其中:

生产矿井

建设矿井

局(分局)领导

个数

(个)

生产能力

(万吨/年)

新建矿井

改扩建矿井

办公室(综合科)

设计能力

合计

国有重点煤矿

国有地方煤矿

乡镇煤矿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局(分局)领导及处室(科室)是指局(分局)领导及机关内所设置的所有部门。

附表2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年执法计划统计表

项目内容

监察矿井数

监察矿次数

工作日

(日)

备注

总法定工作日

机关值班

学习培训考核会议

病、事假

公务员法定年休假。

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小计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煤矿三类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中介机构认证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煤矿生产安全举报案件的核查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报告、治理

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上级机关组织联合执法

听证、复议、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等

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

机动监察工作日

重点监察

专项监察

定期监察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附表3

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局)年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单 位

全年总监察工作日

其   中

全年三项监察

执法矿次

三项监察工作日

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

其他监察工作日

下达计划

实际完成

完成比例%

(矿次)

(矿次)

完成比例

%

完成

比例

         填表人:

       填表人电话:

          填表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