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宁科计字278号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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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具体事务由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办理。

 

有关部门或市科技局(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重点实验室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

  

(二)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

  (四)制定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和验收。

  (五)支持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监督管理财政下拨重点实验室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科技厅发布的有关组建规划,组织本部门、本地区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三)统筹组织好本部门、本地区所属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四)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有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五)配合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评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具体管理,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及行政后勤保障,包括固定人员工资及水、电等基本运行费等,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报科技厅及主管部门备案。

  (三)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年度目标、任务。

  (四)对重点实验室运转情况和领导班子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者进行解聘或调整。

  (五)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重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六)对重点实验室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申请立项

  第九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研究领域具有地方特色,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与科技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属自治区优先发展的学术领域,并具有明确且可行的发展思路与战略。

  (三)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学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近年来承担过国家或自治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科研活动中成绩突出,拥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在区内同行业中具有公认的学术权威,在国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有健全的管理体制,能够保证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的资金和技术支撑、基础设施和后勤保障以及学术活动条件。

  (五)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及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

  (六)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能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七)产学研联系密切,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条 申报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具有创新精神,熟悉和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发展趋势,是本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从事本研究领域10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二)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不少于3人,优先支持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和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

  (三)重点实验室的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科研仪器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上;

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等特殊行业的实验室可以适当低于以上标准。

  (四)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完善、运行机制科学。

  第十一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

  

(二)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承诺。

  (四)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及各联合单位在重点实验室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采取先立项组建,再验收认定的方式进行管理。

原则上每个学科领域只设立一个重点实验室,科技厅根据“择优扶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批。

  

(一)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下达年度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二)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厅发布的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的学科优势和发展需要,组织有关单位编写项目申报材料,报科技厅。

  (三)科技厅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

  (四)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五)对通过论证的项目,经科技厅审定批准后,下达组建批复。

  (六)由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根据组建批复,填写《宁夏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任务书》,经各方签订后启动实施。

计划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七)对基础条件好,主管部门已先期组织培育并初见成效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科技厅优先予以立项。

第四章 组建实施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为3年。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一经批复,须按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和进度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底向科技厅提交年度实施总结报告和下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组建期间,科技厅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检查和中期考评,若发现重点实验室组建中存在与计划任务书要求不符等问题,科技厅将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销。

  第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厅可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重点实验室在组建过程中,依托单位如对原计划进行调整,须报科技厅审批。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组建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中止组建工作:

  

(一)重点实验室在申请立项、建设和考核评估等方面,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

  

(二)由于重点实验室骨干技术人员调离,难以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三)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项目执行不力,重点实验室组建工作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任务书进度规定的。

  (四)无故不接受科技厅或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检查、监督和考评的。

  (五)依托单位从事的学科领域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重点实验室继续对我区相关学科发展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积极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不断提高研发成果的数量和水平。

科技厅对重点实验室申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任免由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决定,并报科技厅备案。

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进行业绩考核。

对于不能胜任工作或外出超过一年以上的,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成立由科技厅、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的重点实验室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审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向、规划计划;

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

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和运行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成立由区内外本学科领域知名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学术带头人组成的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科技厅备案,人数一般不超过9人,其中依托单位和联合单位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二,中青年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确定申请的课题,审定开放研究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独立账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内部管理,重视学术道德和作风建设,提倡严谨治学、潜心钻研、团结协作、勇于攀登的精神,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人员、财务、资产、分配、考核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人员聘用制和课题制管理,应稳定一支高水平的专家队伍,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

固定人员以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为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固定人员编制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

流动人员由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自主聘任,经实验室主任核准,其费用由课题组负担。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区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课题进行研究。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多方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知识产权归属,应按照共建协议办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重点实验室将仪器设备等资源面向企业和社会开放,针对行业、企业的疑难问题开展研发服务,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行有偿服务。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组建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经费投入由财政厅、科技厅、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共同筹集,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

  第三十一条 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组建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启动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并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开支,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变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做到资产管理严格、明晰。

财政经费添置的仪器、设备等按照国有固定资产管理渠道依法管理,并纳入自治区大型仪器协作网实行共享。

根据需要,科技厅、财政厅会同主管部门可以调配处理重点实验室中由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报告,分别报送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和科技厅,接受有关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止或撤销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科技厅将会同财政厅及主管部门对组建情况进行清查、审计。

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的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帐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

剩余经费按拨款渠道上交,已购仪器、设备与材料移交依托单位。

其依托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重点实验室应多渠道争取经费支持,鼓励其通过横向创收增强自身实力。

  第三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及依托单位的责任,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验收考评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组建期满后3个月以内,由科技厅负责组织验收。

验收程序如下:

  

(一)重点实验室提交由科技厅统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验收申请表》、重点实验室组建工作总结报告、经费预决算表、用户意见等验收材料,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

  

(二)科技厅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考核要求,对验收材料进行初审。

  (三)科技厅组织并主持验收工作,应于验收工作开始前一周内通知被验收者,并聘请熟悉、了解相关学科领域及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四)项目验收委员会通过审查验收资料、现场考察,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对专家验收意见负责。

  (五)对通过验收的,正式授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称号,并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重点实验室统一名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XX重点实验室”。

  (六)对于未通过验收的,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做出改进,在半年内进行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的,科技厅将取消其立项。

  第三十八条 对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超期1年未能完成计划任务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科技厅将取消其立项,并会同财政厅及主管部门对组建情况进行清查、审计,已购仪器、设备与材料移交依托单位。

依托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四十条 科技厅对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依托单位应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

科技厅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滚动支持,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对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好的责成限期改进;

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撤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确需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重组、撤销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批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此前颁布的《宁夏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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