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重点摘录同名4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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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领导担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
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
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
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
权责是否对等;
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
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
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
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
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
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
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
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
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
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
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
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
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
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
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
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
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
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
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
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
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
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
(五)财产保护控制。
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第三章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
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四章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
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节收入业务控制
第二十六条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条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
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三十条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
全面审核各类单据。
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加强支付控制。
明确报销业务流程,
第三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节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三条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五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
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七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
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
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四节资产控制
第四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二条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
第四十四条(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
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
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节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六条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第六节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条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XX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第五十七条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
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评价与监督
第六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三条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