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进一步完善调整畜禽禁养区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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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
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18号)
1.4划分原则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1.5划分类型
1.5.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或者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1.5.2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根据一定区域内环境容量,控制养殖场的数量和规模,限定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区域。
1.5.3畜禽养殖适养区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
1.6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文件执行
生猪养殖场:
常年出栏量为500头及以上;
肉牛养殖场:
常年出栏量为100头及以上;
奶牛养殖场:
常年存栏量为100头及以上;
肉羊养殖场:
常年出栏量为300只及以上;
蛋鸡养殖场:
常年存栏量为2.5万羽及以上;
肉鸡养殖场:
常年出栏量为3.5万羽及以上;
肉鸭养殖场:
常年出栏量为3万羽及以上;
肉鹅养殖场:
常年出栏量为1万羽及以上;
家兔养殖场:
常年存栏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饲养的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按照猪当量换算方法参照执行。
2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区域划分
2.1禁养区
2.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具体名录及禁养区范围见附件2)。
2.1.2重要河流岸线。
我县境内重要河流包括长江和长宁河。
禁养区范围为:
长江10年洪水水位岸线200米范围内;
长宁河10年洪水水位岸线100米范围内。
2.1.3自然保护区
我县境内的蜀南竹海自然保护区范围。
2.1.4风景名胜区
我县辖区内的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含夕佳山景区)。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禁养区范围如图1所示。
图一: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范围界定图
2.1.5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我县境内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
夕佳山民居和油榨坪祠堂,其禁养区范围如表1-1所示。
表1-1江安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范围一览表
序号
名称
保护
级别
禁养区范围
1
夕佳山民居
国家级
夕佳山民居核心区围墙以外500米,大致范围北至坝上村,西北以规划中迎古路为界,西南至坡上村——横石村,东至江红公路以东400米,南至夕佳山场镇。
包括坝上村和铜盆村全部。
2
油榨坪祠堂
省级
建筑主体大院围墙外沿200米。
2.2.6城镇居民区
根据江安县中心城区和各建制乡镇的土地利用现状,畜禽养殖禁养区为中心城区和乡镇集镇的建成区500米以内。
随着城镇发展,当建成区范围扩展后,禁养区应依实际情况动态变化。
2.1.7工业园区
包括阳春工业园区和康家坝工业园区建成区范围内。
2.1.8其他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2限养区
2.2.1重要河流岸线
限养区范围为:
长江10年洪水水位岸线200米至500米范围内;
长宁河10年洪水水位岸线100米至300米范围内。
2.2.2工业园区
阳春工业园区和康家坝工业园区建成区至规划区范围内。
2.2.3城镇居民区
根据我县城镇发展规划,城镇居民区的限养区范围为:
现有城镇建成区500-1000米的区域。
具体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如表1-2所示。
表1-2江安县城镇居民区禁养区、限养区范围一览表
行政区划
限养区范围
中心城区
(包括1个镇)
江安镇
城镇建成区500以内
城镇建成区500-1000米范围内
建制镇
(14个)
桐梓镇、阳春镇、水清镇、铁清镇、四面山镇、迎安镇、怡乐镇、夕佳山镇、留耕镇、底蓬镇、大井镇、红桥镇、五矿镇、井口镇
城镇建成区500-800米范围内
建制乡(3个)
大妙乡、仁和乡、蟠龙乡
2.3适养区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限养区外的其它区域。
但在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必须符合江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部门法律法规。
3各区域内畜禽养殖要求
3.1禁养区内相关要求
3.1.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3.1.2禁养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限期完成搬迁或依法关闭、转产。
3.1.3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搬迁、关闭和整治完成后,各乡镇要加强对治理情况的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反弹”、“复养”现象发生。
3.1.4畜禽散养户(以生猪年出栏量50头以下或相当规模为标准)鼓励自行拆除圈舍退养,继续发展养殖的必须建设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废水用于农灌或林灌,严禁粪污直排;
经劝止仍直排的,进行强制拆除。
3.2限养区内相关要求
3.2.1限养区内限定畜禽养殖规模,禁止新(扩)建大型养殖场和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对限养区内已建成的养殖场必须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依法实施搬迁或关闭。
3.2.2在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控制现有的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同时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以种定养,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
3.2.3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必须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未正常运行,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即投入生产使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3.3适养区内相关要求
3.3.1在适养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
3.3.2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其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3.3.3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大力推行标准化养殖、节水养殖、水禽旱养等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实现“河长清、景更美”的目标。
3.3.4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不自行建设。
3.3.5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投入生产。
行政审批单位不得为此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3.6推广以地定养、种养结合等循环利用模式,配套足够的林地、果地、旱作物地和农田消纳养殖粪污,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3.4其他要求
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严禁设置排污口。
4工作职责
4.1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摸底调查,加强宣传教育,并具体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养殖场户的污染整治工作;
牵头开展禁养区内(城乡规划区外)不符合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取缔工作;
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4.2县畜牧水产部门。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开展畜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对不按标准排放养殖废弃物畜禽养殖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落实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监督责任。
4.3县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牵头会同县畜牧水产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
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备案。
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和环境污染的监测;
负责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牵头会同县畜牧水产部门对不按标准排放养殖废弃物的养殖企业(专业户)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4.4县农业部门。
负责大力推广“猪—沼—果”等种养循环的生态农业模式,提升养殖业生态效益,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做好沼气工程建设技术指导工作,促进畜禽养殖场污染物资源化利用。
4.5县财政部门。
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生态养殖与养殖业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
对不按指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企业,停止划拨资金。
落实县政府责令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拆除或者关闭的相关费用。
4.6县工商部门。
严格依法办理畜禽养殖行业的工商登记;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4.7县国土资源部门。
在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4.8县住建城管部门。
依法查处禁养区内(新村除外)的畜禽养殖企业、养殖场违法建设行为。
4.9县发展改革部门。
对在禁养区内的新建畜禽养殖场不予立项;
做好畜禽养殖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争取工作;
对完不成治理任务的畜禽养殖场,不予立项或申报上级项目资金。
4.10县水务部门。
对依法关闭的违法畜禽养殖场,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4.11供电公司。
对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畜禽养殖场和依法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畜禽养殖场,不得签订供电合同。
4.12县监委。
对在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开展不力或有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保障措施
5.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县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和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研究落实措施,确保搬迁一个,规划一个,使我县畜禽养殖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5.2广泛开展宣传,加强公众监督。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舆论监督声势。
5.3加强环境治理,严格执法。
县环保、畜牧水产、水务、工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养殖场(小区)进行监管,县人民政府对经实施限期治理而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养殖场(小区)依法取缔或关停。
附件:
1.江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范围一览表
2.江安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表
3.江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图(审核通
过后制作)
附件1
江安县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范围一览表
划定类型
划定范围
相关要求
禁养区
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
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2.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责令限期完成搬迁或依法关闭、转产。
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水禽养殖场(小区)以及其他畜种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
蜀南竹海自然保护区、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含夕佳山景区)的核心区。
夕佳山民居和油榨坪祠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中心城区和各建制乡镇集镇的建成区500米范围内。
阳春工业园区和康家坝工业园区建成区范围内。
限养区
蜀南竹海风景名胜区(含夕佳山景区)除核心区外的区域。
1.限定畜禽养殖规模,严禁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2.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同时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
以种定养,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
中心城区现有建成区500米至1000米范围内,乡镇城区现有建成区500米至800米范围内。
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外的其它区域。
1、优化养殖布局,科学合理饲养;
2、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其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3、推广以种定养、种养结合等循环利用模式,配套足够的林地、果地、旱作物地和农田消纳养殖粪污,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附件2
江安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表
区域
水源名称
水源地类型
功能区范围(水域)
功能区范围(陆域)
一级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面积(Km²
)
二级保护区范围
二级保护区面积(Km²
桐梓镇、阳春镇、水清镇、四面山镇、井口镇、铁清镇
长江桐梓镇长江村学堂组苗儿沱段
河流
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
一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
0.215378
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支流)延伸2500米,下游侧外边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
0.830625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沿岸两侧纵深50米陆域
2.018769
沿二级保护区水域向两岸200米的陆域,以及沿一级保护区水域向右岸200米的陆域
0.732533
迎安镇
丽水河
0.036727
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支流)延伸2000米,下游侧外边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
0.04303
0.336602
0.437945
3
红桥镇
仙寓洞
山涧水
/
取水点下游30米及上游整个集水范围
0.562962
4
仁和乡
响水洞
取水点下游5米及上游整个水域范围两侧纵深50米范围内
0.455183
5
留耕镇、夕佳山、大妙乡、怡乐镇
仁家坝水库
水库
正常水位线(467.14m)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0.383582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467.14m)以上200米范围内(根据实地电线杆、建筑等适当调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1.01918
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域外区域)
1.614135
6
五矿镇、大井镇
大堰坝水库
正常水位线(731m)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0.1357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731m)以上200米范围内(根据实地电线杆、建筑等适当调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0.557145
0.563
7
底蓬镇
会溪桥水库
正常水位线(406.25m)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0.085635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406.25m)以上200米范围内(根据实地电线杆、建筑等适当调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0.442946
6.133036
8
大竹林水库
正常水位线(658.5m)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0.124934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658.5m)以上200米范围内(根据实地电线杆、建筑等适当调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0.557152
9
铁清镇、迎安镇
道祝山水库
正常水位线(340.3m)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0.123506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340.3m)以上200米范围内(根据实地电线杆、建筑等适当调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0.269041
0.79613
10
蟠龙乡
蟠龙乡牛巷口水库
正常水位线(416.7m)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0.022899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416.7m)以上200米范围内(根据实地电线杆、建筑等适当调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0.121619
0.532116
11
大井镇
庆林沟水库
正常水位线(412.6m)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0.049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412.6m)以上200米范围内(根据实地电线杆、建筑等适当调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0.269047
2.155721
12
铁清镇
宋家咀水库
正常水位线(295.2m)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
0.220768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295.2m)以上200米范围内(根据实地电线杆、建筑等适当调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0.631193
1.502591
13
留耕镇(备用水源)
小岩口水库
正常水位线(463.1米)以下全部水域面积
0.060718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463.1米)以上200米范围内(根据实地电线杆、建筑等适当调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0.219349
水库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域除外)
0.85077
14
桐梓镇、阳春镇(备用水源)
滩子口水库
正常水位线(334.8米)以下全部水域面积
0.485582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334.8米)以上200米范围内(根据实地电线杆、建筑等适当调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1.478053
2.052657
15
怡乐镇(备用水源)
堰塘溪水库
正常水位线(424米)以下全部水域面积
0.178934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424米)以上200米范围内(根据实地电线杆、建筑等适当调整)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0.641208
1.930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