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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权、利、效相结合;

公平原则。

6.经济法的作用

有利于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有利于经济建设的持续、稳定、快速、协调发展;

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

有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

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发展对外经济关系。

第二章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具体体现:

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

社会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合法原则;

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变更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也就不再是原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确认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都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没有法律事实就不会形成任何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客观现象。

这里须要强调,必须是指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才能称作法律事实。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4.法人的种类、特征、条件

种类: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特征:

独立的组织;

独立的财产;

独立的责任。

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还要注意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5.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种类、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是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的要素;

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有因法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

形式:

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6.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业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7.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及法律责任

是指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对确定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经当事人请求,撤销该民事行为。

法律责任: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8.代理的概念、特征、分类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种民事法律行为。

(1)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是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2)代理人向相对人实施意思表示行为。

(3)代理应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

(4)代理是由被代理人承受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分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9.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代理权因法律的直接规定、有关机关或单位的指定和本人的委托而产生。

代理权的终止.又称为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消失。

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

但是,如果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继续进行代理行为的,其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受。

委托代理权终止的特定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权终止的特别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单位取消指定;

(3)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法定代理权都是以监护人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的,监护关系消灭,法定代理权必然随之终止。

10.无权代理

具备代理关系的其他要件,惟独缺乏代理权的行为,称为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因代理行为发生后的某种法律事实而转化为有权代理或丧失其法律效力。

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行为人(代理人)与本人(被代理人)之间从未发生代理权关系;

(2)行为人与本人之间虽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

(3)行为人与本人之间曾经存在代理权关系,但行为发生时,代理权关系已经终止。

《民法通则》有关代理行为和责任的规定:

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取得其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

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限。

11.时效的概念、特征、

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如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

(2)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2)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

1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法定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1)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除有延长时效的正当理由外,一般难于胜诉。

(2)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如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受领,并且义务人不得以巳过时效而请求返还。

(3)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性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缩短、延长,以及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协议均属无效行为。

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阻碍了权利人行使其权利或提起诉讼,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都是时效完成的障碍,但时效中止为暂时性障碍,即同一个时效中的暂时停止进行;

时效中断则为根本性的障碍,时效中断后变为新时效,时效期间又重新进行。

13.财产所有权的特征与种类

自权性、完全性、恒久性、弹力性、基础性、独占性和排他性。

按所有权是否是单一主体的标准;

分为单一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

按所有权主体性质标准,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体所有权等;

按所有权客体的标准;

分为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14.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自权性;

(2)完全性(3)恒久性(4)弹力性(5)基础性(6)独占性、排他性。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的特定的。

权利主体又称财产所有权人,是指依法能对一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民事主体。

国家、国有企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公民以及社会团体都是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可以是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四项权能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所有权人实际掌握、控制财产的权能。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生产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

作为所有权的客体的物应具有如下特征:

(1)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必须为人力所能支配。

(3)必须具有使用价值。

15.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取得:

原始取得:

包括生产、孳息、没收、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添附等;

传来取得:

因买卖而取得、因赠与而取得、因互易而取得、因继承或受遗增而取得、因其他合法的根据而取得的所有权。

消灭:

又称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或使所有权与所有权人分离。

原因有:

所有权的转让;

所有权人抛弃其所有权;

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

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16.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请求的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的义务为债务。

特征,主要表现在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上。

(1)债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

所有权是财产流转的前提和结果,债则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

(2)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只是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所有的其他人,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性的权利,是对世权.(3)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

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

(4)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

所有人则可直接支配其财产,其权利不需要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

(5)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关系一般只能通过合法行为而产生。

17.债发生的根据与债的履行

债发生的根据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有以下几类: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行为。

债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确立债的关系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债的内容是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债的内容得到实现,当事人也就达到了其经济目的。

债的履行应遵循实际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指要求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不能任意地用其他标的来代替,只有在按债的标的履行成为不能时,才可以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债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

这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或者通常所提出的要求、交易习惯履行债。

也就是债雁行的主体、标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都须是正确的。

适当履行原则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应遵守的原则。

18.债的变更与终止

债的变更指债的主体或内容发生变化,即债权债务的转移和增减。

债的变更主要发生在合同之债中。

债的终止也称债的消灭,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复存在。

履行、抵消、提存、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混同、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

第三章

1.经济法律关系概念、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同一般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种要素构成的。

三者相互联结、缺一不可。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构成者,是经济权利的享有者、经济义务的承受者,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的所有者、经营者,是客体中行为的实施者、实现者。

因此,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和所要达到的物质利益载体和经济目的;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具体地得到落实相实现。

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无目的的和无意义的。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联系主体与主体之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

它们实质[:

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

这些当然都是经济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主要为一定组织体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内部组织。

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相互制约、彼此协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这是由经济法调整对象领域中市场机制自发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相结合而决定的。

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的法律关系。

从内容和范围上看,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较大。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它必须首先有参加者,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加者依据法律、法规,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参加者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根据设定的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中行为的实施者。

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约定而享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经济权利的种类主要有:

(1)所有权;

(2)经营管理权;

(3)法人财产权;

(4)经济职权;

(5)经济债权;

(6)工业产权。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约定而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经济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就企业而言,经济义务主要有:

对国家的义务;

对消费者的义务;

对本企业职工的义以及对其他经济法主体的义务等。

另外与经济权利相对应,经济义务主要有:

正确行使所有权的义务,经营责任,经济职责和经济债务等。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按其法律地位、职能和活动范围,可以分为:

(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

(3)内部组织。

(4)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公民(自然人)。

(5)国家。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权利与义体、主体与客体间联系的纽带。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主要有:

(1)财物;

(2)经济行为;

(3)智力成果。

3.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经济法律、法规是其法律依据;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

经济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具体行为或事件。

行为是指人们进行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有意识的活动。

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司法行为;

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法主体的经济行为;

其他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

事件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不能控制的客观现象。

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4.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与保护体系

经济法由内到外全面地管理、保护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自始自终地系统管理、保护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管理、保护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行政执法保护,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通过执法活动对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经济仲裁保护,是指民间仲裁机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对特定的经济纠纷或争议进行调解、裁决和仲裁的保护。

经济检察的保护,是指检察机关通过经济检察和对重大经济纠纷案件、经济行政案件提起抗诉或参与诉讼活动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的保护。

经济审判保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经济合同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以及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经济犯罪案件的审理与判决,来保护经济法律关系。

对行政诉讼案件审判的保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判决行政诉讼案件而对经济法律关系进行的保护。

第四章

1.企业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

企业法是指关于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法作为经济法体系的一个部门法,其调整对象是特定的,主要包括:

确立企业的性质、地位、经济权利和责任、经营方式;

规定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调整企业内部重要的经济关系;

调整企业外部经济关系。

可见企业法是组织法兼具行为法,其调整对象仍可划分为纵向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经营协调关系,并且涵盖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

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体现了企业社会经济性兼组织性的特征;

企业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体现了企业商品性兼经营管理性特征;

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体现了企业自主性兼盈利性的特征;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体现了企业法定性的特征。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

《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宗旨,这就是:

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其活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兼负政治、经济和社会三重职能,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

《企业法)确立了指导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的原则;

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原则;

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原则;

保障职工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

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原则;

贯彻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形式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经营权具体包括:

生产经营权。

该权利是企业的首要权利,是企业经营权的核心;

产品、劳务定价权;

产品销售权;

物资采购权;

进出口权;

投资决策权;

留用资金支配权;

资产处置权;

联营、兼并权;

劳动用工权;

人事管理权;

工资、奖金分配权;

内部机构设置权;

拒绝摊派权。

企业上述14项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

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义务:

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

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必须保障固定资产的正常维修、改进和更新设备;

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必须提高劳动效率,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努力降低成本;

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

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应当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应当支持和奖励职工进行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责任

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分配约束和监督机制;

财务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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