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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宝市办发〔2012〕32号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宝鸡市委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

宝鸡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用新的标尺考核工作实绩、推动转型突破、促进率先发展,加快关中——天水经济区副中心城市建设步伐,根据中央“一个意见、三个办法”和《陕西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及两个配套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突出建设副中心城市重点目标任务的落实,突出招商引资,突出项目建设,实行考事、评绩和用人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

(一)引领方向,加压奋进,创先争优;

(二)突出重点,分类考核,综合评价;

(三)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

(四)真考实核,考用结合,奖优罚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委、市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双管单位的年度考核。

其中,对双管单位不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

第四条市委统一领导全市考核工作,成立市考核委员会,市委书记任第一主任,市长任主任。

市考核委员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方案,审定考核结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设在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完善考核办法;

(二)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制定下达年度目标任务;

(三)组织和指导考核工作;

(四)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提出考核等次评定的意见;

(七)负责省对市考核的有关具体工作;

(八)完成市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市考核委员会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创新方式,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对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第八条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部门职能目标任务),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共性指标,专项目标任务。

县(区)年度目标任务包括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发展、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特色指标及共性指标7个方面,每个方面设若干个二级、三级指标,并赋予相应分值。

指标设置及分值权重每年可根据省考指标变化情况和我市实际适当调整。

同时确定若干项专项目标任务。

市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包括年度职能目标任务和共性指标,同时确定若干项专项目标任务。

专项目标任务为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阶段性中心工作,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市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为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完成重点任务、领导水平、工作实绩(潜绩)、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为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领导班子“潜绩”考核和领导干部“德”的考核,根据《宝鸡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潜绩”考核评价暂行办法》、《宝鸡市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德”的考察评价暂行办法》,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为本年度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反腐倡廉任务、干部作风建设、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三章年度目标任务的制定下达

第十一条县区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年初分别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其中,特色指标由县区申报),市考核办统一审核,市考核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为了发挥项目建设在关天副中心城市建设中的支撑和拉动作用,设置产业化项目考核加分指标。

城区及平原县各上报20个、山区县各上报15个产业化建设项目(含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当年投资额分别在1000万元、500万元以上),经市考核办审核,市考核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十二条市直部门(单位)年度职能目标任务,由各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点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上报。

经市委办、市政府办分别初审,市考核办复审,市级分管领导审核,市考核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省委、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目标任务,由市考核办及时分解细化到相关市级部门。

第十三条共性指标和专项目标任务,由市级责任部门结合省上下达的考核指标和全市工作实际制定下达,并报市考核办备案。

第十四条目标任务下达后,原则上不再变动。

如因国家宏观政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经市考核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予以调整。

第四章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

第十六条平时考核由市考核办统筹,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及市级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机制,采取季度检查、通报预警等形式,加强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经常性督促检查。

县区、市直部门(单位)接到预警通报后,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在向市委、市政府或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报告的同时,报市考核办备案。

第十七条年终考核由市考核委员会负责,市考核办组织,按照自查、数据汇总认定、考核组考核、各方面评价、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自查。

县区、市直部门(单位)的自查结合年终总结进行,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述德述职述廉述效报告,各种报告和佐证资料于翌年1月上旬前报市考核办。

第十九条数据汇总认定。

承担年度目标任务量化指标汇总认定、共性指标和专项目标任务考核的市级责任部门,于翌年1月15日前向市考核办提供县区、市直部门(单位)认定数据或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考核组考核。

由市考核办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按照召开考核测评大会、考察核实、综合评价等步骤进行。

考核测评大会上,工作报告之后,组织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写测评(评议)表的形式,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民主测评,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提拔任用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一条各方面评价。

包括市级领导评价、民主测评、社会评价和县区市级部门互评。

(一)市级领导评价。

采取无记名填写评价表的形式,征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的评价意见。

(二)民主测评。

即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在考核测评大会上,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测评。

(三)社会评价。

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网络评议等方法,由各个层面、各个领域干部群众以及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履行职能、改善民生、服务群众、社会和谐、党风政风等方面的公众满意度进行评价。

(四)县区、市直部门(单位)互评。

市考核办组织县区、市直部门(单位)进行年度工作满意度互评。

第二十二条综合评定。

市考核办汇总各个方面的数据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考核结果初步意见,报市考核委员会审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分值与等次评定

第二十三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

县区年度目标任务90分,其中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社会发展、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特色指标80分,共性指标10分;市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90分,其中职能目标任务80分,共性指标10分。

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各方面评价10分,其中市级领导评价3分,民主测评2分,社会评价3分,县区、市直部门(单位)互评2分。

县区产业化项目、专项目标任务和“潜绩”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上加减分。

第二十四条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完成目标任务80%至100%的,按实际完成的比例计分;完成80%以下的不计分。

第二十五条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在当年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发生失误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别予以加减分。

第二十六条按照公平公正、分类考核的原则,根据县区地域特点和市直部门(单位)工作职能,将县区分为城区、平原县、山区县3个类别,市直部门(单位)分为综合协调、党群部门、民主党派、经济管理、社会事业、政务管理、执法监督、派出机构、双管单位9个类别。

第二十七条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考核等次依据综合得分,按类别分别排序确定。

优秀等次按各类别单位总数的35%左右确定。

市直部门(单位)当年获得国家部(委)及以上综合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同类别优秀等次比例。

县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城乡居民收入及市直部门(单位)职能目标任务有一项未完成或节能减排、安全稳定指标超过控制目标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某一方面被“一票否决”的,确定为较差等次;因单项工作影响全市在全省考核位次的,予以降等或确定为较差等次;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在50%以下的,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八条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的县区、市直部门(单位),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对应确定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第二十九条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名额分配,坚持以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结果为基础,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依据,与平时掌握情况和领导班子考察研判情况相互印证。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各确定5名县级干部为优秀等次,良好的县区各确定4名。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直部门(单位)在领导班子成员中各确定1名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他县级干部和部门管理单位县级干部均按不超过15%的比例确定优秀名额。

考核结果为良好及其以下的市直部门(单位),班子成员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他县级干部按不超过13%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名额。

县级干部当年获省部级劳动模范和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等次名额。

县级干部民主测评优秀票和称职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90%以上,其中优秀票达到有效测评票60%以上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优秀和称职票合计达到有效测评票70%以上的可确定为称职等次。

优秀、称职得票率达不到70%且不称职得票率未超过三分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核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涉嫌违法违纪的参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民主测评中优秀得票率超过90%的可评为优秀等次;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超过70%的可评为良好等次;优秀、良好得票率不足70%且较差得票率未超过三分之一的可评为一般等次;较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可评为较差等次。

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民主测评中优秀得票率超过90%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超过70%的可确定为称职等次;优秀、称职得票率不足70%且不称职得票率不超过三分之一的可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一条领导班子考核等次由市委组织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审定。

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各县区委、市直部门党组(党委、工委)根据市委组织部反馈的民主测评结果,集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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