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管理条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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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范围,由本单位负责。
负责人不明确的,由乡人民政府确定;
负责区范围按照乡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划分。
第十条集镇管理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乡容整洁,严禁无证经营,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保持公用设施的整洁、完好;
(三)保证集镇交通秩序井然;
(四)营造安静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人民健康。
第三章集镇容貌
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二)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前立面粉饰颜色、样式必须按乡集镇管理办公室的统一标准进行。
(三)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
(四)新建或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须报乡集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节公用设施
第十二条集镇道路、排水、给水、路灯、路标、消防、电缆、公共交通等设施都必须严加保护。
对故意损毁公共设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禁止擅自占用、挖掘集镇道路(含人行道及道路规划用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必须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由村委会监督清理或者修复。
禁止擅自拆除、改装、接引供水、供电、排水、供气等公用管线。
第十三条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
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补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影响集镇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经集镇管理办公室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
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第十六条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必须在指定范围内经营;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
第三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
第十七条集镇铺面门头牌匾应符合宽度、颜色、样式、内容等设置规划和标准,凡不符合规划和标准的,一概不准设置。
设置户外广告须经乡集镇管理办公室批准,由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方可设置、悬挂。
户外广告设置、牌匾悬挂要牢固、整洁、美观。
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按《广告法》进行处罚。
第四节标语和宣传品
第十八条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二)保持整洁美观、字迹清晰,无破损、无残缺,到期及时撤除。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
禁止未经许可在建筑物、集镇公共设施或者树木上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第四章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条房屋出租人必须将出租房的情况报乡派出所登记审核,同时报工商所,乡计生办备案。
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使用。
房屋出租人要严格按规定对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及承租的时间、事由进行登记。
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法的,必须及时向乡计生办报告,承租人在出租房内超生的,由房屋出租人承担三分之一的社会抚养费。
严禁向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对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给予处罚。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五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清扫保洁
第二十一条集镇管理办公室与集镇所有商铺、饭馆、单位等各类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文明、包安全的“门前五包责任书”。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集镇街道和公共场所随意堆放杂物、建筑物或其他影响镇容的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或其它设施的,必须报集镇管理办公室同意,由村委会预收公共设施保障费,竣工收场时,由集镇管理办公室同村委会验收后返还。
第二十三条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四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乡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大小便;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污水、垃圾;
(四)在公共垃圾容器内倾倒建筑垃圾;
(五)擅自移动、破坏环境卫生设施;
(六)其他影响乡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乡集镇管理办公室聘请卫生监督员对集镇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有上述行为的,由卫生监督员现场进行纠正并开据票据给予一定的罚款:
(一)随地大小便罚款20元;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等罚款5元;
(三)乱倒污水、垃圾等罚款20元;
(四)在公共垃圾容器内倾倒建筑垃圾罚款200元;
(五)擅自移动、破坏环境卫生设施,视损坏程度给予原价1至3倍的罚款;
(六)其他影响乡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二节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进行处理和清运。
(一)按照垃圾产生者负有垃圾处理义务的原则,由垃圾产生者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社区指定专人对集镇街道区域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每门面每年收***元,具体价格召开听证会确定)。
(三)沿街铺面必须在室内自备垃圾桶,并修建卫生间。
(四)对集镇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和时间倒放。
第二十六条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集镇管理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洒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节环境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由乡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第六章集镇绿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坏绿化带内的树木和花卉,都有义务进行集镇绿化。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砍伐集镇绿化树木或者占挖集镇绿地。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或者临时占、挖集镇绿地的,须经乡集镇办公室批准后,由林业部门办理手续,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集镇绿化的行为:
(一)就树建房或者圈围树木;
(二)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者广告牌等;
(三)在绿地内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钉、栓、刻树木,攀摘树木;
(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行为的,根据林业部门的规定,视损坏程度,给予经济处罚。
第七章集镇交通管理
第三十二条在集镇停放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内和停车位。
第三十三条营运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和按规定停放,严禁随意停放和违章营运。
行人行车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为加强对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营造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集镇内环境保护实行“六禁止”:
(一)禁止所有生产单位、营业场所排放的噪声超过环境噪声标准;
(二)禁止集镇内建筑施工(含装修)产生的噪声超过限定时间(晚上11:
00),扰民的施工不得在夜间进行。
(三)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揽顾客或者进行其他商务活动;
使用音响、乐器进行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四)禁止在集镇内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物质。
(五)禁止在未经批准的地方倾倒污染环境的有害气体、液体及工业废料。
(六)禁止机动车辆在集镇内高声鸣喇叭。
第九章违章占道管理
第三十五条不得占用道路、人行道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
车辆清洗、维修的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六条人行道上一律不准摆摊经营,经营摊点必须按指定的摊位摆放。
第三十七条各类经营摊点必须按集镇规划由工商部门指定的范围统一摆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定商品交易摊位,禁止占道经营。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三胡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三
三胡乡生活垃圾统筹治理
规划、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巩固治理工作成效,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垃圾“出口”问题,为全乡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生态环境,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改善民生,保护环境。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要围绕改善和提高城乡人居环境、降低生活垃圾污染,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展开,努力构建“城乡统筹、结合实际、技术合理、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机制。
(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设计和规划,要与我乡各村经济产业发展规划、自然地理条件、人口密集度、生活垃圾成分、性质和日产量等实际情况紧密结合,按照方便群众、宜于清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要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鼓励和推广垃圾分类收集、生态处理,鼓励垃圾资源回收再利用。
二、目标任务
力争通过垃圾分类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垃圾分类处理机制建立,初步形成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及分类处理的管理和运行体系,先期以新文村为试点,在3月15日前完成试点工作,随后在全乡范围内展开,6月底全面完成建设工作。
逐步建立起“户(组)分类、村(组)收集、分类处置,乡(村)转运、县集中处理”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工作目标。
三、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方式和设施布局
(一)处理方式
我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原则是:
分类处理和集中清运相结合,片区处理与就近简易处理相结合。
(1)分类处理:
①户分类:
每户农户配置分类垃圾桶两个,分别标注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在垃圾装桶时进行初分。
②分类收集。
由群众自行将初分后的垃圾投放至垃圾生态处理池中或每天定时沿线收集的垃圾车。
③村(组)分类处置。
垃圾生态处理池中三类垃圾(可降解垃圾、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由垃圾分类员分类处置:
可降解垃圾在堆肥处理后在村组确定的生态处理区就地填埋;
可回收垃圾交由再生资源公司收购或废品收购站回收;
不可回收垃圾转运至乡垃圾转运房。
④转运。
我乡将垃圾中转房中的不可回收垃圾集中转运至县垃圾处理厂。
⑤集中处理。
县垃圾处理厂对不可回收垃圾进行集中科学处理。
(2)就近简易处理。
在地域偏远、交通不便的行政村设置垃圾分类屋,垃圾收集分类后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填埋。
在河流和邻近水源地附近不得搞集中填埋,防止污染水源。
(二)设施布局
(1)建立村垃圾分类处理池、收集转运房,配备垃圾清运员、垃圾分类员和垃圾清运车。
在各村人口密集处,根据实际设置垃圾分类处理池和分类收集转运房。
每村至少设置1个垃圾收集转运房,人口密度较大或行政区域较大的村,可结合实际设置多个垃圾收集转运房。
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每100户配备1个垃圾分类处理池,不低于每1000人配备分类处理员1名,不低于每2000人配备垃圾清运员1名。
在黄石景区公路沿线建立7个垃圾分类收集池,在狮子村四季沟建立垃圾焚烧厂1座,各分类分类垃圾池的垃圾运到焚烧厂进行集中处理;
处理不了的垃圾,后由我乡垃圾清运车运至县垃圾处理厂处理。
保洁员、分类员、清运员要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相互联动,各村要结合实际,大力推行保洁员、分类员和清运员“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实行身兼数职,兼职兼薪;
实行“一岗多责”保洁员、分类员和清运员既要负责自身的环卫保洁工作,同时要承担环境监督、分类处理知识宣传和乡村道路安全监管的职责,实现“人员减量化、职责多样化”的目标。
(2)户分类垃圾桶。
目标上按每户2个分类垃圾桶的标准配置。
(3)运输工具配备。
结合实际,在交通方便,地域较小、人口相对较少的村原则上配置机动三轮垃圾收集车,巡回收集、清运;
在交通便捷、地域较广、人口相对较多的村,原则上配置小型垃圾收集车,巡回收集、清运;
每个垃圾中转站配置大型垃圾清运收集车,鼓励采取对外承包、租赁、社会融资等灵活多样、切合实际的方式解决。
(4)可回收垃圾回收网点布局。
全乡设置1座农村生活可回收垃圾固定回收站;
结合实际,在村布设固定或流动回收站,流动回收站1周至少进行流动回收1次;
建立起分类员—回收站—回收中心的回收处理模式。
四、资金筹集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面广量大,涉及千家万户,所需资金巨大。
在基础设施建设上,要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原则,积极拓宽筹资渠道,探索市场化、社会化筹资的新路子,扩大资金来源,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个人捐资、出资,加快农村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建设;
在运行经费筹集上,要按照“受益群众筹一点、得利商户出一点、垃圾回收换一点、各级财政补一点”的“四个一点”的方式进行筹集。
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原则,农户按照每人每月1元(五保户、低保户可免收)的标准缴纳保洁费;
驻乡机关、商户、企业的保洁费用标准由所在村民委员会科学、合理确定并收取;
财政投入按照“科学测算、以奖代补、包干使用”的原则,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所需人、财、物进行科学测算后,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初乡政府拨出专项资金,包干使用。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所有费用、车辆、人员队伍由各村统一确定、调配、安排、使用。
保洁员、分类员的聘用,要尽量向五保户、低保户倾斜;
在垃圾清运车辆对外承包或租赁时,要将垃圾清运员一并纳入统筹考虑解决。
五、工作职责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乡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机制的建设、运行工作;
各村负责垃圾保洁员、清运员、分类员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乡政府的指导下做好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选点、建设工作。
垃圾分类员、清运员:
垃圾分类员负责对分类处理池的生活垃圾每天进行1-2次分类处理;
垃圾清运员负责每天定时沿清运线收集农户初分垃圾至垃圾生态处理池和至少每2天对垃圾生态池分类后的垃圾进行转运。
垃圾分类员和清运员共同负责将可降解池中堆肥垃圾清运至村组确定的生态处理区填埋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机制的建设,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垃圾面源污染,落实“三个延伸”和推动城乡环境持续改善的根本性举措,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治本之策,是今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中心工作。
各村要将此项工作列入本单位当前的重要中心工作之一,及早谋划,认真研究,扎实推进,确保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推动我县治理工作再上台阶。
(二)科学规划,整合资源。
各村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科学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机制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和布局,严禁出现闲置、浪费;
在建设时,要与前期建设的各种垃圾房、池结合考虑、统筹安排,进行升级、改造,节约建设成本,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作用。
(三)履职尽责,协作配合。
垃圾分类处理机制建立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各村要切实按照工作安排,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禁不作为;
要加强沟通衔接,积极对接,强化配合,主动服务,整合工作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快速、全力推进工作开展,确保在既定的时间节点内全面、圆满完成下达的工作任务。
(四)深入宣传,广泛动员。
乡政府统一印制宣传资料和手册,加大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宣传、引导;
切实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普及垃圾分类处理的相关知识,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
各村通过院坝会、户主会,深入宣讲相关知识,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拥护、自觉参与到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中,营造良好氛围。
(五)强化督查,严肃考核。
乡政府对各村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对工作迟缓、进展不力的村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时扣除相应分值;
对因机制建设工作不力给全乡治理工作带来被动和负面影响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并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