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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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3
C107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1
二
城市建设类
227
C20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C202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C203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1
C204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C205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4
C206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
C207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15
C208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C209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8
C210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C211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C21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8
C213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35
C214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C215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7
C216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12
C217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C218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7
C219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城乡规划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2.1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和后果
行政处罚
其他处理
C101.62.1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轻微
合同金额在五十万以下的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一点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合同金额在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点三倍以上一点七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合同金额在一百万以上的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点七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2.2
C101.62.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规划编制成果尚未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规划编制成果存在瑕疵,但属于可纠正,且愿意纠正的
规划编制成果影响了城乡规划的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2.3
C101.62.3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一点三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点七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2.4
C101.62.4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一点三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点三倍以上一点七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点七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4.1
C101.64.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违法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违法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4.2
C101.64.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6.1
C101.66.1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
(一)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
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三倍以上零点七倍以下的罚款
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零点七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6.2
C101.66.2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
(二)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6.3
C101.66.3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三个月以内不拆除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不拆除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六个月以上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C101.67
C101.67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逾期不补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
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102.79.1
C102.79.1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
独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102.79.2
C102.79.2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许可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102.80.1
C102.80.1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102.80.2
C102.80.2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不能拆除的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许可机关批准。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C102.85
C102.85
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不得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
因严重损坏难以修复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但在短时间内可恢复或大部分恢复的
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造成严重后果,但可采取措施补救的
对单位处2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无法恢复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对单位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风景名胜区条例》C103.40.1
C103.40.1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第
(一)项“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