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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馆区建筑主要用房不宜临近城市干道布置。

  六、总平面布置除遵守当地城镇规划设计要求外,应尽量留有适当的绿化用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等级、不同规模和职能配置各类用房。

一般应由档案库、查阅档案、业务和技术、办公和辅助等用房组成。

第3.1.2条 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妥善安排各类用房的位置,力求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解决内外相互间的联系和分隔,避免交叉。

各部分之间的档案传送不应通过露天。

凡有温湿度要求的房间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

  第3.1.3条 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满足各类档案及资料的安全保管,调阅方便;

并为利用者创造安静的查阅环境;

为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

并使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具有良好的朝向。

  第3.1.4条 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可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有关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和要求,并遵照国家颁发的有关建筑节能设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3.1.5条 查阅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五层和五层以上时,应设电梯。

超过二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第3.1.6条 档案库设于地下时,应设置良好的垂直运输设备;

可靠的防潮、防水措施;

必要的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以保证使用。

第二节 档案库

第3.2.1条 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

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间的联系也不应穿越库区。

  第3.2.2条 库区的平面布局应简单紧凑,尽量减少外墙面积。

  第3.2.3条 库区入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应不小于6平方米。

如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再设缓冲间。

  第3.2.4条 库区内比库区外楼地面应高出20毫米,防止溢水流入库区。

  第3.2.5条 档案库宜分为大、中、小库,其比例根据使用性质和需要确定。

大、中、小库使用面积一般规模为:

  大库 201~300平方米中库 101~200平方米小库 100平方米以下

  第3.2.6条 各个大、中、小库应有独立的出入口,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第3.2.7条 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2.40米。

当有梁和通风管道时,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米。

  第3.2.8条 档案库的围护结构应根据其使用要求的室内温湿度、当地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和有无采暖、通风、空调设备等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其构造:

  一、当需要设置采暖设备时,围护结构的总热阻值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计算所得的最小总热阻值的基础上增加20~30%进行设计。

  二、当需要设置空气调节设备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参照《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推荐的数值采用。

  三、当不设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时,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的总热阻分别不小于0.66和0.90(㎡K)/W。

  第3.2.9条 屋顶应达到保温隔热要求。

 一、平屋顶上采用架空层时,应做好基层保温隔热层。

架空层应不小于0.2米。

并应通风流畅。

  二、炎热多雨地区,采用坡屋顶时,屋顶内应通风流畅,散热降温。

其下层屋顶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3.2.10条 门应做保温门;

窗应做双层窗,开启扇应有密封措施。

  当采用高窗时,墙的下部应增设通风口。

通风口应设金属网,并应有密闭的可开启保温门。

  第3.2.11条 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

  一、档案库不应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二、楼板不应任意开设洞口,如需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应做成封闭式竖井,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非燃烧体和丙级防火门,并有良好的密闭性。

第3.2.12条档案库内装具布置应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外墙采光窗宜与装具间的通道相对应。

  第3.2.13条 装具排列的各部分尺寸:

  主通道净宽不小于1米。

  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小于0.8米。

  装具端部与墙之间走道净宽不小于0.6米。

  装具背面与墙的间隔不小于0.08米。

  第3.2.14条 各类装具的档案存贮定额的计算指标:

  五节档案柜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小于2.70米或180卷。

  双面档案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小于3.0米或220卷。

  密集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小于7.20米或480卷。

  注:

见附录一、档案馆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定额。

  第3.2.15条 档案库楼面均布活荷载应为5kN/㎡。

当采用密集架时,应不少于12kN/㎡,或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3.2.16条 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其位置应临近档案库,但应在库区防火门外,并应采用封闭式的垂直井道。

第3.2.17条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时,应避免因层高不同出现台阶,必要时采用坡道连通。

  第3.2.18条 母片库不宜设外窗。

若设有外窗时,应有良好的遮光设施。

  第3.2.19条 珍贵档案应专设珍藏库。

第三节 查阅档案用房

第3.3.1条 查阅档案用房由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普通阅览室、专用阅览室、缩微阅览室、声像室、陈列室、复印室和休息室等组成。

规模较小的乙、丙级档案馆,根据使用要求有些用房可以合并设置或不设。

第3.3.2条 阅览室

  一、应光线充足,照度均匀,避免阳光直射及眩光。

  二、天然采光标准,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5。

  三、窗宜设遮光设施。

  四、单面采光的阅览室进深与窗顶高度比不大于2∶1;

双面采光不大于4∶1。

窗顶至顶棚高不大于0.5米。

  五、应有良好的通风。

  六、每阅览座位设计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应不小于3.5平方米;

专用阅览室每座应不小于4平方米。

若采用单间时,应不小于12平方米。

  第3.3.3条 缩微阅读室。

  一、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

不宜设在地下室或建筑物顶层。

  二、应设空调或机械通风设备。

  三、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第四节 业务和技术用房

  第3.4.1条 业务和技术用房由缩微用房、翻拍洗印用房、计算机房、静电复印室、翻版胶印室、理化试验室、声像档案技术处理室、中心控制室、裱糊室、装订室、接收室、除尘室、熏蒸室、去酸室、以及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等组成。

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上述用房。

  第3.4.2条 缩微用房包括资料编排室、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配药和化验室、质量检定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缩微胶片库和备品库等。

非缩微复制中心,可缩小规模,结合需要组织配套用房。

  第3.4.3条 缩微用房宜设于底层,并自成一区。

  一、缩微摄影室必须防振动;

防空气污染;

各设备之间严禁灯光干扰,并应设遮光帷幕。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米,大型拍照机室净高不应低于3.20米。

室内地面应坚实平整,便于清洗,墙面不宜采用白色或强反射面。

  二、拷贝复印室应环境清洁,不起尘埃,地面应防止产生静电。

门窗应密闭和严密遮光防紫外光照,并应有强制排风和空气净化设施。

  三、冲洗处理室应严密遮光;

室内墙裙、地面及管道应采取防护措施;

应有上下水,并满足冲洗工艺要求的水质、水压和水量;

室外应设污水处理池。

 第3.4.4条 翻拍洗印用房包括翻拍室、冲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

其中翻拍室和冲洗室可与缩微用房的缩微摄影室和冲洗处理室合用。

为防火和防潮湿,水洗烘干室宜设于缩微区外。

  第3.4.5条 计算机房包括机房、软硬件室、终端室、介质库和辅助房间等。

应根据选用的机型对环境的要求进行设计。

  一、计算机主机房根据设备需要考虑振、隔噪音、防尘、防潮、防腐蚀、防电磁干扰。

地面应做架空地面,架空层净高应不小于0.3米。

  二、空调机房、泵房、不停电装置室等辅助用房宜单独设置。

  第3.4.6条 静电复印室

  一、为防空气污染,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

  规模较大的档案馆集中设置专供内部使用的复印室外,一般还宜临近查阅档案用房另设提供利用的复印室一间。

规模较小的档案馆复印室也宜临近查阅用房设置。

  二、应设独立的强制排风装置。

每台复印机的使用面积按8平方米计算。

  第3.4.7条 中心控制室

  一、宜设在底层主要入口附近

  二、室内应设空调或局部空调。

  三、与其他用房的隔墙,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3小时,楼板不低于2小时。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3.4.8条 熏蒸室

  一、使用面积一般为10平方米。

  二、应设有单独的、直达屋面外的排气管道,废气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三、室内顶棚、墙面及楼、地面材料应易于清洁。

为便于冲洗,宜设专用的熏蒸设备。

  四、应采用密闭门,并宜为双扇门。

  第3.4.9条 裱糊室

  一、室内应设加热电源,上下水设施,并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每工作人员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第3.4.10条 装订室

  一、室内应设计摆放裁纸刀、压力机及装订机的位置。

  二、每工作人员使用面积应不少于8平方米。

  第3.4.11条 整理编目室每工作人员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0平方米。

  第3.4.12条 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室内宜设固定壁柜。

第五节 办公和辅助用房

  第3.5.1条 办公和辅助用房由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打字室、值班室、电话机房、空调机房、变配电室、贮藏室及厕所等组成。

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档案馆可根据需要设置上述用房。

  第3.5.2条 办公室宜考虑存放工具书的位置或固定壁柜。

  第3.5.3条 厕所位置既应注意使用方便,又要比较隐蔽,并有防止气味溢出的措施。

第四章 档案防护

第一节 防护内容

  第4.1.1条 防护内容包括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温湿度要求、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防盗等。

其他有关抗震、防雷及防火等参见本规范的有关章节。

  第4.1.2条 温湿度要求,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档案的重要性等因素区别对待,其他防护要求均应在设计中妥善解决。

  第4.1.3条 视听、缩微等非纸质档案贮存库,除应遵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根据使用保管的特殊要求进行设计。

第二节 温湿度要求

  第4.2.1条 不同等级、不同规模档案馆的温湿度要求,应采用不同标准:

甲级档案馆设计可采用空调或局部空调;

乙级档案馆设计可采用采暖、机械通风、自然通风或局部空调;

丙级档案馆设计可采用采暖、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

第三节 防潮、防水

  第4.3.1条 馆区内应组织通畅的排水系统,防止积水。

  第4.3.2条 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一般不应小于0.45米。

  一、采用填实地面时,应考虑防潮。

  二、采用架空地面时,架空层净高不小于0.45米。

架空层下部的地面宜用简易防水地面,并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15米,做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

架空层上部的地面宜采取适当的隔潮措施。

  架空层的外墙应做通风孔,风口处装铸铁通风篦或金属网及可开启的封闭设施。

第四节 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

  第4.4.1条 档案库及查阅档案等用房,均应消除或减轻紫外线对档案、资料的危害。

  第4.4.2条 天然采光的档案库及其他业务技术用房应选用防紫外光玻璃和采用遮阳设施,防止阳光直射。

  第4.4.3条 档案库及查阅档案等用房采用人工照明时,宜选用乳白色灯罩的白炽灯。

如采用荧光灯时,应有过滤紫外线和安全防火措施。

第五节 防尘、防污染

  第4.5.1条 档案馆绿化设计,应考虑防尘、空气净化、降温、防噪音等要求,树种选择应避免飞花扬絮。

  第4.5.2条 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地区,其通风系统应采取净化措施。

  第4.5.3条 合理安排锅炉房、除尘室、熏蒸室、试验室,以及洗印暗室等用房的位置,并结合需要设置通风装置,以减少其产生的尘埃和有害气体对库区的影响。

  第4.5.4条 档案库楼地面应光洁、平整、耐磨。

其他内部装修、装具和固定家具等设计应表面平整,构造简洁。

第六节 防蛀、防鼠

  第4.6.1条 所有管道通过墙壁或楼、地面处应密封,其他墙身孔洞也应采取防护措施。

底层地面应采用坚实地坪。

  第4.6.2条 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大于5毫米,鼠患严重地区宜采用金属门或下缘包铁皮的木门。

  第4.6.3条 档案馆应设熏蒸室或其他杀虫设施。

  第4.6.4条 档案库外窗的开启扇宜设纱扇,纱型号不少于C1.6。

第七节 防盗

  第4.7.1条 档案馆的外门及底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如有外遮阳设施时,亦应做防盗处理。

  第4.7.2条 库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第4.7.3条 甲级档案馆应设防盗报警装置,乙、丙级档案馆可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条件处理。

第五章 消防和疏散

第一节 耐火等级

  第5.1.1条 档案库应作为一个单独的防火分区,库区与其他部分的隔墙均应为防火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4小时的非燃烧体。

其他内部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2小时的非燃烧体。

  第5.1.2条 防火门宽度应不小于1米。

  第5.1.3条 档案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章所列条文外,尚应遵守国家颁布的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消防

  第5.2.1条 甲级档案馆应在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乙、丙级档案馆为高层建筑时,按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设计。

  第5.2.2条 库区外可设置水消防系统。

库区及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内应设卤代烷、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装置或其他灭火装置,并应设于明显的位置。

  第5.2.3条 档案库严禁用明火采暖,除特殊原因外,其他用房也不宜采用。

烟囱不应穿越或紧靠库区。

装具宜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第三节 安全疏散

  第5.3.1条 档案馆库区建筑的安全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

  第5.3.2条 库区内设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5.3.3条 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外开启,并应为防火门。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6.1.1条 馆区内应设水消防系统。

  第6.1.2条 库区内不应设置用水点,给、排水管道也不应穿越库区。

  第6.1.3条 档案库的上层或屋顶不应设置给水设施。

生活污水立管应避免安装在与档案库相邻的内墙上。

  第6.1.4条 各类用房的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否则应作污水处理。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6.2.1条 档案库及业务和技术用房设置空调时,室内温、湿度要求,见表6.2.1。

│序│用房名称 │干球温度(℃)    │相对   │通风换气  │注  │

│号│       ├────┬──────┤湿度   │ 次数   │   │

│ │       │冬 季 │春 季  │(%)  │(次/小时)│   │

│1│档案库    │不低于14│不高于24  │ 45~60 │0.5~1  │有一定│

│2│缩微母片库  │不低于13│不高十15  │ 35~45 │      │的洁净│

│3│缩微拷贝片库 │不低于14│个高于24  │ 40~60 │      │要求│

│4│保护技术试验及│不低于18│不高于28 │ 40~6O│     │   │

│ │缩微工作用房 │    │      │     │      │   │

│5│阅览室    │不低于18│不高于28  │     │1~1.5  │   │

│6│陈列室    │不低于14│不高于28  │ 45~60 │      │   │

│7│裱糊室    │不低于18│不高于28  │ 50~70 │      │   │

│8│其他技术用房 │不低于18│      │     │      │   │

└─┴───────┴────┴──────┴─────┴──────┴───┘

  第6.2.2条 冬季不设空调的档案库,设采暖时,室内干球温度不低于14℃,相对湿度45~60%;

不设采暖时,室内相对湿度45~60%。

  第6.2.3条 档案库不应采用以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

必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水、漏汽。

且采暖系统不应有局部过热现象。

  第6.2.4条 通风、空调管道系统应有良好的气密性通风窗,洞口与室外应有密闭措施。

  第6.2.5条 通风及空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必须通过或进入档案库时均应设置防火阀,并用非燃烧材料填塞空隙。

  第6.2.6条 空调设备应设在专门房间内,机房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6.2.7条 母片库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

  第6.2.8条 熏蒸室应在室内外分设控制开关,其排风管道不应穿越其他用房。

第三节 电气

  第6.3.1条 甲级档案馆电气负荷不应低于二级,乙、丙级档案馆不应低于三级。

  第6.3.2条 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6.3.3条 控制导线及档案库供电导线应用铜芯导线。

  第6.3.4条 档案库、计算机房及缩微用房配电线路宜采取穿金属管暗敷。

  第6.3.5条 档案库灯具型式及安装位置应与装具布置相配合。

缩微阅读室照明设计应防止显示屏出现灯具影象和反射眩光。

第6.3.6条 档案馆建筑正常照明的照度标准。

见表6.3.6。

│房间名称  │推荐照度(勒克斯)     │

│阅览室   │不低于150          │

│出纳台   │不低于100          │

│档案库   │不低于50(档案柜、架垂直面) │

│修裱、编目室│不低于150          │

│计算机房  │不低于200          │

└──────┴───────────────┘

  第6.3.7条 甲级档案馆应为二级防雷建筑物,乙、丙级档案馆为三级防雷建筑物。

 

附录一

 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85)42号文件批准颁发

 档案馆内各类用房面积规定

附录二

 档案馆温湿度管理暂行规定

附录三          名词解释

  1.档案馆:

集中统一管理,保管重要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中央至县以上政府都建有此机构。

  2.综合性档案馆:

集中统一管理,保管多种类型档案的档案馆。

  3.专门档案馆:

根据各专业档案的性质或档案载体的特殊性,分门别类建立的档案馆。

如:

城市建设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等。

  4.国家级档案馆:

经国家档案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由中央或国家机关建立的档案馆。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

  5.库区:

档案库房及为其服务的交通通道占用的面积的总称。

  6.馆区:

档案馆各类业务用房及库房所占的整个区域。

  7.档案库:

档案馆中专为存放档案所建的房舍。

  8.查阅档案用房:

办理档案查阅手续,存放查阅档案的检索工具和阅览档案等所用的房舍。

  9.利用者:

查阅利用档案的人员。

  10.缓冲间:

在进入库区或库房的入口处,为减少外界气候条件对库内的直接影响而建的沟通库内外并能密闭的过渡房间。

  11.封闭外廊:

环绕档案库而建的走廊(一面或多面的环廊),以减少外界气候对档案库的直接影响。

  12.档案装具:

存放档案所用的器具。

柜、箱、架等。

  13.主通道:

档案库内的主要工作通道。

  14.密集架:

可沿轨道行走,并能紧密排列、多联组合的装具。

  15.熏蒸室:

用化学药品气化而进行杀虫、灭菌工作的专设房间。

  16.珍贵档案:

具有重要历史凭证作用或年代久远的历史档案。

  17.珍藏库:

存放珍贵档案的高标准的档案库。

  18.非纸质档案:

除用纸张作载体以外的档案。

录音档案;

缩微档案;

磁盘档案。

附录四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发布部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已变更)/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

1986年02月27日 实施日期:

1986年07月0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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