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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怎样的效力?

7、试讨论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大,还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大。

四、案例分析题

2003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和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

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

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00年通则;

而中方杭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

请问:

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答案

第1章

(1)错

(2)错(3)错(4)错(5)对

二、选择填空题

(1)a

(2)b(3)d

三、简述题

1.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性”的发展过程,尽管前后的“国际性”却有着实质的区别。

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lawmerchant),这被认为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

这种商人自治组织制订和编撰习惯规则,这些习惯规则被因袭沿用,形成了系统的商人习惯法,这一时期的商人习惯法具有国际性的特征。

16世纪后,欧洲一些国家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国家统治阶级开始注意对商事的立法,行使立法权,把商人习惯法变为国内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客观上要求建立统一的国际商事法律,许多国际组织也都在积极从事研究和制订统一的国际商法的工作。

这样,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最主要的特点是

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

2.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立法权属于各个州,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联邦只对有关州际或国际贸易事项有立法权,美国50多个州都有自己的商事立法。

由于美国独立较晚,对法律适用的态度更为灵活和实际,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大量制定法的出现和广泛适用,典型的商事立法当属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供各州自由采用。

美国商法的另一特征是商法体系中的很多其他内容,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组成的,各州的公司法不尽相同,1928年和1950年美国有关社会团体起草了《统一商事公司法》和《标准商事合同法》,向各州议会推荐,其中《标准商事合同法》已被30多个州部分采用或修改后采用,对其他州制定公

司法也有着较大的影响。

3、

(1)如果是州法,州下级法院受州上级法院判例的拘束,直至受州最高法院判例的拘束;

(2)如果是联邦法,联邦法院判例的判例受上级联邦法院判例的

拘束,受上级直至受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拘束,但如果联邦法院审理的为州的案件,则在不违反联邦法的前提下,受州法判例的拘束;

(3)联邦或州的最高法院是立法机构,其可以不受判例的约束,通过新的判例确立新的法律规则。

因就在于:

1)国际商法具有技术性的特征。

所谓“技术性”是指对某一行为导致某种行为后果,以最基本的行为标准作出的一种公式化的设置。

它尽量地避免受某一国内道德、传统和政策的影响,国际商法的立法规范更明显地体现了这种技术性的特点,

顺应了当今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需要。

2)国际商法具有全球统一性的特征。

由于商法特殊的历史渊源,决定了国际商法具有先天的统一性,即使在演变为国内法阶段,各国的商法也是相象的,一些国际组织的努力使一系列国际商事公约出现,加上适用了百余年并仍在不断改进为

商人广泛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使国际商法统一性的特点更为突出。

3)国际商法的迅捷性。

国际商法的规则清楚、明确,商事规范中所设定的期间一般较短,符合商事主体的需要,体现在商法上就是比其他法律规范具有更迅捷的

特征。

5、国际条约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它只能约束国家,不能直接拘束国内的机关和人民。

国际条约能否直接适用于国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各国的做法不同,

有不同的方式:

①直接承认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即使和本国的国内法相抵触。

如法国《宪法》第55条规定:

凡正式批准或公布的条约,即使和国内法相抵触,亦适用条约。

②只有经议会立法手续,转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

如英国在1880年的比利时国会号案中,就以《英比条约》未经议会同意,不能适用英国法院为由,拒

绝了比利时的赔偿请求。

③主张自动执行的条约优于国内法。

所谓“自动执行的条约”是指条约中或条约中的某个条款明白表示或按其性质不需经过国内立法可以自动生效的条约。

不是

自动执行的条约就必须经过必要的立法补充才可以在国内适用。

正是由于各国对待国际条约的态度不同,在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上,可以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和必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的国际条约的效力有着很大的差别。

6、国际商事惯例是由非政府间组织制定的非官方文件,因此,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而是作为供各国商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谈判和草拟合同中可以参照的蓝本,可以自由采用。

但这些规则一经采用,就成为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即使是国家政府机关或国有企业,只要其以一般法人身份参加国际商务

活动,并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种国际商事惯例,也要受惯例的约束,履行其所约

定的义务。

正是由于国际商事惯例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时,可以对现成的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而不必恪守国际商事惯例本来的规定,这就使国际商事惯例在适用时显得更加灵活,也使商事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更倾向于选择适用商务惯例,使国际商事惯例成为国际商事交易的重要渊源。

7、这是一道比较灵活的问题,可以由同学们发表各自的见解和观点,受两大法

系的影响主要有:

大陆法系:

1.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即受大陆法系的影响;

2.中国有成文的民法典及单行的商事方面的法律;

3.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中的许多的术语和制度安排仍然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如债

权、物权、担保等;

4.民商事案例在中国不具有法律效力;

英美法系:

1.中国许多法律制度越来越多地受到英美法系一些观念的影响,在新修订的法规

中也体现了这一点,如《合同法》;

2.在民商事法律制度中引入了许多英美法系的法律术语的制度,如预期违约制度、

隐形代理制度等;

3.开始重视成功案例的作用;

在民商法律制度上,国际统一性的特点必要明显,而且两大法系也呈现出彼此影响,差别逐步缩小的趋势,大陆法系引入英美法的成功经验,英美法系也颁布了

许多商事方面的成文法规,可以再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四、案例题

此案件不能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因为通则的性质属于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只有双方当事人明确在合同中适用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且即使双方事后达成协议适用通则,也不必然适用2000年的最新通则,因为通则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也不会因为新通则的出现,而使原来的通则失效,适用哪一版本的通则,仍然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如果双方没有对适用通则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中国的《合

同法》。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1、公司的历史是由合伙向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发展,然后再到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限公司。

对错)

对错)

对错)2、公司是财团法人。

3、英美法系国家为判例法国家,因而没有成文的公司法。

4、在两合公司中,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无

权管理公司。

二、选择题

1、一般来说,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其中属

a、董事会b、经理c、监事会d、股东会

2、由于股东所持的股份类别不一样,同一类别股东召开的这种会议,在法国称

)。

a、专门股东会议b、临时股东会议c、法定股东会议d、类别股东会议

3、股东对股东大会的提案,可以行使表决权,表决权的形式是基于股东

a、人数b、持有的股票份额c、公司的职位d、固定资产

4

的自然人

5、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公司无需继续存在的必要事由,此时,经股东会

三、简答题

1、欧洲公司法可以在几种情况下设立?

2、《欧洲公司法》和欧盟公司法指令有什么关系?

3、假定某市三星乳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效益非常好,业务急需扩大,在采

取的公司形式方面,你会选择何种方式扩大业务?

4、如何理解无限合伙和两合公司的关系?

5、董事会的权力为什么有可能大于股东大会的职权?

1、杰森是法国高尼奇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在公司对另一公司的并购过程中,杰森为公司的利益,主张虚报公司股份比例,实现公司的并购计划,但股)。

)。

a、法人b、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c、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d、具有行为能力a、强制解散b、自愿解散c、非解散d、破产解散

【篇二:

国际商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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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篇三:

国际商法答案(宁烨杜晓君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

第1章导论

一、填空题

1.商事组织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修订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

3.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

4.成文法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逻辑性

5.联邦法州法

二、判断题

三、单项选择题

dbd

四、多项选择题

1.ad

2.acd

3.bc

4.abc

5.abcd

五、简答题

1.大陆法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它所采取的方法是运用几个大的法律范畴把各种法律规则分门别类归纳在一起。

具体来说,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公法是和国家状况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

私法是和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包括民法、商法、婚姻法以及家庭法等。

大陆法的特点是:

在法律渊源上,很大程度上受罗马法影响;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法官没有立法权,要遵从法律明文规定办案;

在审判方式上,重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分;

在法律的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2.

(1)法律。

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大陆法国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法典、法律和条例等。

(2)习惯。

尽管法学界仍有争议,但一般来说,大陆法国家都承认习惯是法的渊

源之一。

至今习惯仍发挥一定的作用,某些法律往往需借助于习惯才能为人们所理解,立法者在法律中所使用的某些概念也需要参照习惯才能搞清楚其含义。

(3)判例。

大陆法国家原则上不承认判例具有和法律同等的效力,判例一般只对被审理的个案有效,对日后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

但是,20世纪以来,大陆法国家无视判例作用的态度已有所改变,判例在一定范围内有其约束力和参考价值。

(4)学理。

一般来说,学理不是法的渊源。

但是,在大陆法发展的过程中,学理起着重要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为立法者提供法学理论、词汇和概念,通过立法者的活动制定为法律;

第二,解释法律,分析和评论判例;

第三,通过法学家的论著和培训法律人才,影响法律实施进程。

3.

(1)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美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也是英美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是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以判例表现出来的法律规则,即从判例中挖掘和创制法的规则。

(2)成文法。

成文法是英美法系另一重要渊源。

英国的成文法包括由立法机关议会制定的法律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制定的条例。

美国的成文法则分为联邦的成文法和周的成文法。

(3)习惯法。

习惯目前在英国法律中所起的作用极小,根据至今仍生效的1265年的一项法律,只有那些在1189年就已经存在的地方习惯,才有约束力。

4.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必须得到遵循,即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

这是19世纪上半叶在英国确立起来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先例约束力原则并非要求法院判决的全文都构成先例而具有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的判决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法官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另一部分是法官在解释判决理由时阐述的和判决有关的法律规则,称为题外的话。

根据普通法原则,只有前者即判决理由才构成先例并具有约束力,后者并不构成先例,但是具有一定程度的说服力。

案例讨论

如果甲方是中国籍的企业,则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国际性,应适用中国法律;

如果甲方是外国籍企业,则甲方和乙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国际性,可以适用合同中约定的法律,即韩国法律。

第二章合同法

1.合意,允诺

2.给付不能,给付延迟

3.违反条件,违反担保

4.民法典,债务法典

5.实际给予,答应给予

二、单项选择题

abdca

三、多项选择题

1.cd

3.abce

4.ab

5.abe

6.abcd

四、判断题

1.英美法把对价分为三种:

(1)待履行的对价:

是指双方当事人允诺在将来履行的对价。

(2)已履行的对价: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经履行了依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这时,他所提出的对价就是已履行的对价。

(3)过去的对价:

是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

待履行的对价和已履行的对价是有效的对价。

2.所谓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

(2)缔约一方违背了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

(3)缔约的相对人误信合同成立。

(4)缔约当事人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害。

3.所谓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有两种:

(1)撤销权:

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2)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

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各国法律原则上承认债权可以转让,但也有例外。

一般情况下,下列合同权利不应允许转让:

(1)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2)根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

(4)当一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将“实质性地改变债务人的义务,或实质性地增加债务人依其合同承担的责任或风险,或实质性阻碍债务人获得对应履行的机会或实质性地减少该对应履行的价值时”,该合同权利是不可转让的。

5.合同落空是英美法术语,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由于事后发生的意外情况而使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

根据美国法中的规定,合同变更适用于以下情况:

①客观上的不可能性;

②商业上的不可行性;

③原目的受挫;

④原合同中含有有关解除履行义务的条款;

⑤合同中存在错误。

六、论述题

1.试述合同成立的基本过程及必要条件。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法律上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分解为一方的要约和对方的承诺。

当要约人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受要约人提出要约,且受要约人接受了此要约,意思表示即为一致,当事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出的一种订约提议。

要约通常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有特定的有效条件。

要约的构成要件如下: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和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受要约人包括其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

除此以外,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是承诺,不能成立合同。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如果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则必须在该期限内承诺;

如果要约未规定有效期,则必须在“依照常情可期待得到承诺的期间内”(大陆法)或在“合理的时间内”(英美法)作出。

如果承诺人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作出承诺,则称为“迟到的承诺”(lateacceptance),或称为逾期承诺。

迟到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承诺内容应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和要约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因此,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

中将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充、限制或变更,从原则上说这就不是承诺而是一项反要约,它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

(4)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符合要约所提出的要求。

要约人在要约中可以对承诺的传递方式作出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在承诺时就必须按照规定的传递方式办理,否则承诺就不能成立。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对承诺的传递方式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承诺人在发出承诺通知时,一般应按要约所采用的传递方式办理。

但如果承诺人采用比要约所指定的或要约所采用的传递方式更为快捷的通讯方法作出承诺,这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要约人不能因此予以拒绝。

2.试述违约的补救的方法。

(1)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各国法律都认为,损害赔偿是对违约的一种救济方法。

(2)实际履行。

所谓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

在英美法系国家,损害赔偿是广泛适用的救济方法。

法院认为,如果原告能证明仅仅采用损害赔偿的办法还不足以满足他的要求,则可以考虑判令实际履行。

但即使如此,实际履行也只是作为一种例外的救济方法,而且法院对于是否判令实际履行有自由裁量权。

大陆法和我国法认为,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凡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

(3)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从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对于合同解除都作出了严格限制。

也就是说,只有在一方根本违约、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

(4)禁令。

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

它是指由法院作出禁令,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

英美法院仅在下述情况下才会给予这种救济:

①采取一般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不足以补偿债权人所受的损失;

②禁令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5)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

(6)定金。

定金是一种担保合同履行的手段,在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定金责任也是一种对违约的补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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