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保管协议总协议标准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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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费用付款声明33

附件六非证券类信托计划保管报告(样本)34

附件七 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保管报告样本35

附件八中国光大银行托管/保管账户开户预留印鉴协议36

附件九中国光大银行托管/保管账户开户资料使用协议37

协议当事人

(一)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保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合法资质的信托公司;

(2)乙方是具备开办信托保管业务资质和能力的商业银行;

(3)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发行的信托计划的资金保管人,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据此甲乙双方签署本《信托资金保管协议》,作为双方今后开展甲方发行的信托计划项下的所有资金保管业务的主协议。

当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基础上已就单一信托计划签署《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且甲方在信托计划成立时向乙方发出计划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成立公告),并完成保管账户开设,将单个信托计划下全部资金划至信托保管账户时,乙方始就该单个信托计划履行保管职责。

乙方受托保管单个信托计划后,双方就该信托计划保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本协议和《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的约束。

受托人(甲方)知晓并同意,本协议项下信托资金保管业务可由保管人(乙方)总行或分行具体办理并视为保管人(乙方)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职责,保管人(乙方)具体业务办理机构同时享有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

第一条释义

1.1定义本协议文本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

信托、本信托:

指甲方发行设立的单个独立的信托计划;

信托文件:

指与甲方设立的信托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等。

委托人:

指甲方发行的信托的委托人。

工作日:

指乙方对公业务的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

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

指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分别就每个证券投资类和非证券投资类的单个信托计划签署的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附件一、二)。

证券类信托投资:

甲方设立的信托投资范围中所包括的交易所和银行间证券市场投资。

场内交易:

指甲方进行证券二级市场投资的交易行为。

证券经纪人:

甲方进行证券二级市场投资时所委托的证券交易中介机构,由证券公司担任。

1.2法律法规:

在本协议中凡提及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应被解释为包括其当前或随后任何有效的修订版本,且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2.1甲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2)了解保管账户的收支、余额等情况;

(3)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甲方的义务:

(1)确保信托及其项下的各类投资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出现重大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2)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应乙方要求为其提供开展保管业务各项必须的协助;

(3)将本协议中乙方履行的保管职责向信托委托人及/或受益人进行真实完整披露;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2.3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行使对信托资金的保管权和监督权;

(2)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保管费;

(3)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4乙方的义务:

(1)安全保管信托保管账户内的现金财产;

(2)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4)记录信托资金调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5)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6)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业务监督与核查

3.1.乙方对甲方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3.1.1乙方(保管人)有权按照本协议与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中有关约定对信托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督与核查。

3.1.2若乙方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保管协议操作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时改正。

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的,乙方可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3.1.3乙方负责根据甲方通知监督信托利益的到账情况,甲方应在收益到账前2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信托利益的预计到账时间和金额,若乙方发现未在甲方通知的时间足额到帐,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催收,乙方予以协助。

若甲方不能提前通知乙方信托利益的到账情况,乙方将不负责监督。

3.1.4甲乙双方在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约定的各类计算公式中若包含乙方从保管账户中不可直接获得的数据或实际无法计算的内容,则乙方不对该计算公式的计算结果承担复核责任。

3.1.5当发现甲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风险或危机事件时,乙方在书面通知甲方之后,有权直接报告当地监管部门。

3.1.6甲方应为乙方履行上述监督与核查职责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便利,并不得阻碍或提供虚假信息。

3.2甲方对乙方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3.2.1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就乙方是否及时执行甲方的投资指令、是否将信托计划资金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信托计划资金等事项,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核查。

3.2.2甲方发现乙方未对信托计划资金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信托计划资金、因乙方的过错导致信托计划资金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甲方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乙方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3.2.3甲方发现乙方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限期纠正,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甲方发出回函。

乙方对甲方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甲方应有权报告监管部门。

3.3甲方和乙方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信托计划托管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甲方或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或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第四条信托资金保管的内容和方法

4.1乙方在保管期间内,

(1)安全保管保管账户中的资金;

(2)在本信托存续期间,对信托单独设置账户,确保保管账户与其他账户相分离,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建立信托财产账户独立的现金账,完整记录保管账户资金的划拨和往来情况。

(4)完整记录信托财产账目。

(5)妥善保存甲方提交的付款依据等文件资料。

4.2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保管责任时所发生的汇划费用,乙方有权在发生该等费用时从保管账户中直接扣收。

4.3单个信托的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均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甲方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甲方指定证券经纪人资金账户内,乙方不负责办理资金信托的场内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4乙方对信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该信托财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保管信托财产的投资风险。

4.5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本信托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乙方存放于乙方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办理。

属于乙方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乙方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乙方对乙方及受其委托的机构以外的第三方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五条账户开立、资金存入、文件提交

5.1信托财产保管账户的开立

5.1.1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在每个信托计划设立并委托乙方保管时,甲方应当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单个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以下简称“保管账户”),并将信托资金全额存入该账户,该账户内资金按同期同业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1.2保管账户仅限于存放信托资金、接收信托投资收益、支付信托利益、信托项目相关的税费等,该账户不得透支、提现,保管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任何使该账户无效的行为。

保管账户的预留印章中应包含一枚乙方指定印章。

保管账户的预留印鉴卡片、乙方预留印鉴的印章由乙方在保管期间保管和使用。

5.1.3按照人民银行要求,银行账户需在开立3天后才能进行款项的划付,因此,甲方须在首次划款日前3个工作日,完成保管账户的开立手续。

5.1.4为便于乙方保管职责的履行,甲方同意乙方将保管账户纳入乙方托管业务集团网银账户进行控制和管理。

乙方可应甲方申请为其开立保管账户网银权限,但甲方不得自行开立保管账户网银功能,已自行开通的,须在纳入乙方托管业务集团网银账户时将已开立的网银功能注销。

5.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单个信托进行交易所证券投资时,甲方为该信托计划开立专用的证券账户,用于登记信托计划场内交易涉及的证券。

信托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账户卡的保管、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甲方负责。

甲方交付乙方保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5.3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单个信托进行交易所证券投资时,甲方在其指定的证券经纪人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专门用于该信托项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并与该信托的保管账户建立唯一对应的关联关系。

保管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取消或变更上述账户间的关联关系。

5.4资金账户和保管账户信息应于账户开立当日提交乙方指定人员,上述账户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甲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经得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

5.5基金账户

5.5.1单个信托进行基金投资时,甲方需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或通过法定代销机构为信托计划开设一个基金账户,该账户专用于信托计划投资基金;

该账户对应的指定收款账户为第5.1条所规定的保管账户。

5.5.2甲方应及时索取基金份额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单、手续费转增份额或手续费返还等文件或单据,并于收到当日及时将复印件传真给乙方。

5.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6在信托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若为复印件需加盖甲方印章):

(1)信托计划成立通知或成立公告(注明信托资金总额,信托起讫日期,可在信托成立当日前一个工作日先提供复印件,若信托分期,则需在信托资金到账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每期到账资金金额和划付时间)

(2)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

(3)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

(4)划款指令授权书原件(附件三格式);

(5)信托进行交易所证券投资时,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存管关联账户信息和经纪人交易品种费率表;

(6)其他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文件或资料。

5.7当甲方向乙方提交了第5.6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并且将信托资金全额划入保管账户之后,乙方即接受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划款、履行保管职责。

(《信托合同》中规定投资款项的划付为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可提交募集资金满足成立条件的说明,以代替成立公告)。

5.8乙方按第5.7条之规定开始履行单个信托计划保管职责,保管终止日为该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日。

5.9在保管期间,甲方授权乙方对保管账户进行控制和管理。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采取使得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账户的预留印鉴、账户的网银密钥等无效的行为。

第六条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6.1甲方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6.2甲方按照以下第()种方式提交《划款指令授权书》:

1、预留印鉴或签字样本适用于甲乙双方今后合作的所有信托业务;

2、甲方按照证券和非证券类信托计划分别提交《划款指令授权书》,即证券类产品随《保管运作协议》(附件一)提交乙方总行,非证券类产品提交签署保管运作协议(附件二)的乙方分行。

3、甲方按照每个信托计划分别提交《划款指令授权书》。

6.3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适用第6.2条之第1、2种方式)或信托计划成立前(适用6.2条之第3种方式)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划款指令授权书》(附件三),指定甲乙双方信托业务往来中,有权签署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权限,同时预留印鉴或签字样本。

签署划款指令的人员只限于《划款指令授权书》中的授权签发人员。

6.4划款指令授权书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三(3)个工作日以加盖甲方公章确认的书面文件通知乙方并提供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该变更将在乙方收到正式书面通知后正式生效。

6.5划款指令的内容

6.5.1信托保管账户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信托计划名下的款项支付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

6.5.2甲方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指令签发人员签字。

甲方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四。

6.6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6.1划款指令的发送

6.6.1.1甲方应在划款日前一工作日或最晚于划款当日11:

00前,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划款指令以传真或原件送达形式发出,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其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

6.6.1.2甲方在向乙方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可选择以下三种资金划转模式进行资金的划转:

(1)保管人网银支付模式。

此方式仅适用于证券投资类信托业务指令划款。

(2)保管人网银审核放行模式。

甲方应提交网银电子指令并传真纸质指令。

甲方需在划款操作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领取网银划款录入、复核密钥,乙方予以协助配合,并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甲方通过网银提交的划款指令需经乙方审核授权。

(3)柜台支付模式。

甲方应在划款日前三个工作日以甲方名义向保管账户开户机构申领柜台转账凭证,乙方予以协助配合。

甲方提交划款指令时,需同时提交银行柜台转账凭证原件,并加盖由甲方保管的预留印鉴章,乙方审核确认后加盖由乙方负责保管的保管账户监管印章,通过开户机构柜面办理划款。

6.6.2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乙方收到划款指令后,应根据本协议及单个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的约定,审核甲方的划款指令。

乙方对划款指令以及甲方提交的与划款指令相关的所有材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

乙方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1)划款指令要素、印鉴和签名是否正确完整;

(2)划款指令金额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金额一致。

(3)划款指令中的收款账户信息与指令附件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收款账户信息一致(若有)。

若指令附件投资协议未约定收款账户信息的,划款指令中的收款户名应与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一致。

针对不同用途的资金划款指令,甲方在发送指令的同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协议、抵押证明、担保合同等债权投资证明材料(适用于借款类的资金划拨);

股权投资或增资协议及其他股权投资证明材料(适用于股权投资类);

相关投资合同、购买合同(适用于其他投资);

分配方案(适用于收益支付);

与费用支付相应的合同、发票或费用支付声明(适用于费用支付)。

上述材料凡是复印件的应加盖甲方印章。

6.7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乙方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

6.8乙方对划款指令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办理资金汇划。

6.9相关责任

6.9.1如果甲方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XX、欺诈、伪造,只要乙方根据本协议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乙方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6.9.2除因乙方过错致使保管信托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有效指令造成的保管信托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9.3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保管信托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保管信托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6.9.4甲方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保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9.5甲方未将双方约定的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6.9.6乙方应对指令依据本协议及信托文件规定进行表面一致性监督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反信托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6.9.7因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资金用途说明等文件及相关附件、以及与之相关的交易本身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导致的任何侵权、损害赔偿及其他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投资监督

7.1适用范围

本条原则上适用于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产品。

7.2投资监督依据

1根据信托产品协议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投资监督内容,加盖双方公章的《信托交易监控合规表(标准版)》(附件一、1)作为乙方日常投资监督的依据。

2若甲方要求变更监督标准,应与乙方就更改内容及实施开始的日期协商一致。

双方确定变更后的《信托交易监控合规表》应由甲方加盖公章(或业务章)后交乙方存档并实施。

7.3监督处理方式

乙方在估值日的次日根据接收的交易数据对甲方的场内交易进行监督。

如乙方发现投资运作违反《投资监督标准》的有关约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督促甲方及时纠正,并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数据的传输和接收

8.1适用范围

8.2数据传输和接收方式

1对于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甲方应要求证券经纪人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场内证券交易指定固定的交易单元,并在保管业务正式运作之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内容主要包括深、沪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等。

2甲方应要求证券经纪人在T+1日9:

00前将交易所发送的本信托计划证券账户T日场内交易数据传输给乙方。

并要求证券经纪人主要采用点对点传送方式、“深证通公司数据交换平台”或通过其他乙方可接受的传送系统向乙方传送交易结算数据。

8.3数据传输内容

1甲方应要求证券经纪人向乙方传输的数据库文件为能够保证保管人对信托财产进行会计核算、估值、清算等职能所必须的交易数据、权益数据以及过户数据文件等。

数据文件中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上交所:

过户库文件GH+席位号、清算库QS+席位号、指定余额库ZYE+席位号、上交所权益库文件ZQY+席位号、证券余额库D4;

深交所:

股份结算信息库SJSGF、深交所回报库文件SJSHB、统计库SJSTJ、证券余额对账库SJSDZ、资金库SJSZJ、发行库SJSFX。

2若因交易所及登记公司数据接口规则等发生变化的,甲方、乙方与证券经纪人可按照变更后的规则要求,重新确定数据文件。

3乙方对甲方指定的证券经纪人因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8.4数据传输人员

1甲方应要求证券经纪人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之间数据传输和接收,确保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任何一方数据传输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须事先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对方。

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8.5场内交易资金清算金额的核对

1甲方应要求证券经纪人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即T+1日)上午8:

45前将反映交易日交易状况的证券交易成交报告单(简称“交割单”)以及资金和证券余额表传真至甲方和乙方。

如果乙方根据证券经纪人提供的交易清算数据计算的清算金额和报告单不同,对差异金额在容忍度范围以内的,按证券经纪人计算金额执行,若差异金额超出容忍度范围,甲方需确保证券经纪人与乙方共同查找原因,并最终按照甲方意见进行调整。

2容忍度范围为0.05元。

第九条会计核算和信托计划估值

9.1适用范围

9.2对于需要进行核算估值的信托产品,甲方和乙方应分别为信托资金独立建立会计账册,按双方约定的估值和

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

9.3甲方应向乙方交付会计核算所需的各类投资运作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乙方复核账务的依据。

9.4估值和核算方法

估值和核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作为对信托计划进行估值和核算的依据。

9.5估值核对

甲方为信托计划会计责任主体,乙方对信托计划估值结果进行复核。

对甲方公告的信托计划估值结果的及时性、准确性,乙方不承担责任。

9.6上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一十条费用及报酬

10.1对于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除第10.2条的费用外)按照信托产品保管运作协议和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计算和支付。

10.2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除,无须甲方向乙方为此发出划款指令。

10.3信托报酬由甲方计算,并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乙方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的计算方式进行复核,无误后按指令进行划付。

若计算公式中数据乙方无法直接获取,则以甲方计算结果为准,乙方不再进行复核计算。

信托利益分配由甲方计算并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乙方根据划款指令进行划付。

10.4乙方保管费为乙方根据本协议履行保管责任所收取的手续费,由甲方计算并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办理划款。

若甲方书面申请信托延期,信托保管期间顺延,顺延期间保管费按日计算。

10.5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若甲方未能按期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乙方有权从保管账户中主动扣收。

在保管账户中没有资金或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保管费时,由甲方负责支付或予以补足并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甲方支付后就该部分保管费有权在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10.6若支付除信托报酬、保管费、银行手续费外的各项费用,乙方支付依据是甲方划款指令和甲方提供的加盖其印章的费用发票复印件或付费协议(若双方有争议,还应提供甲方付费声明),对于信托文件中规定费用按比例包干支付的,乙方的划款依据仅为甲方的划款指令和费用支付声明(附件五)。

乙方不对该费用的合理性做出判断。

10.7若乙方保管的信托是甲方和乙方合作发行的人民币信托计划(单一信托),乙方对费用金额或用途等有疑问时,甲方还须同时向乙方提供委托人的书面确认文件。

第十一条收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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