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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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排入GB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和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排污控制区以及GB3097-1997中三、四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2.3流域内GB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以及GB3097-1997中一类海域执行4.3.2.2和4.3.2.3的规定。

4.3标准值4.3.1标准值实施时段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不分时段。

山东省半岛流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该区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的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分为二个时段。

流域内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该区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表2时段的标准,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表3时段标准。

4.3.2标准值规定4.3.2.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所有向半岛流域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有关规定,并按时段符合表2、表3的有关规定。

4.3.2.2GB3838-2002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以及GB3097-19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

Ⅰ、Ⅱ类水域中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并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

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内的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相应时段执行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3.2.3GB3838-2002中Ⅰ、Ⅱ、Ⅲ类水域以及GB3097-1997中一类海域,禁止医疗污水直接排入。

4.3.2.4禁止一切排污单位向海域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不达标的废水。

表1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

mg/l

序号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总汞

0.005

0.01

2

烷基汞

不得检出

3

总镉

0.05

4

总铬

0.5

1.0

5

六价铬

0.2

6

总砷

7

总铅

8

总镍

9

苯并(a)芘

0.00003

10

总铍(按Be计)

11

总银(按Ag计)

12

总α放射性

1Bq/L

13

总β放射性

10Bq/L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标准)

单位:

mg/l(pH、色度、粪大肠菌群除外)

pH

6-9

色度(稀释倍数)

40

50

悬浮物(SS)

70

10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造纸工业

制浆、制浆造纸

造纸

20

30

畜禽养殖业

60

味精

80

其他排污单位

化学需氧量(CODcr)

焦化、合成脂肪酸、湿法纤维板、染料、洗毛、有机磷农药、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酒精、皮革、化纤浆粕工业、味精、畜禽养殖

200

木浆漂白、废纸脱墨、草浆本色

150

草浆漂白

300

其他

石油化工

120

纺织染整、柠檬酸工业

130

啤酒工业

石油类

5.0

动植物油

15

挥发酚

总氰化物(按CN-计)

硫化物

1.0

氨氮

合成氨工业

大型尿素、硝氨企业

25

中型尿素、硝氨、碳氨企业

味精工业

柠檬酸工业、啤酒工业

氟化物

磷酸盐(以P计)

14

甲醛

2.0

苯胺类

16

硝基苯类

3.0

1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18

总铜

19

总锌

总锰

21

彩色显影剂

22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23

元素磷

0.1

24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乐果

26

对硫磷

表2(续)

27

甲基对硫磷

28

马拉硫磷

29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1计)

制浆、制浆造纸a

木浆(漂白)

17.6

非木浆(漂白)

9.0

31

三氯甲烷

0.3

0.6

32

四氯化碳

0.03

0.06

33

三氯乙烯

34

四氯乙烯

35

36

甲苯

37

乙苯

0.4

38

邻二甲苯

39

对二甲苯

间二甲苯

41

氯苯

42

邻二氯苯

43

对二氯苯

44

对硝基氯苯

45

2,4-二硝基氯苯

46

苯酚

47

间-甲酚

48

2,4-二氯酚

0.8

49

2,4,6-三氯酚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51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52

丙烯腈

53

总硒

54

粪大肠菌群数(医疗污水,单位MPN/L)

55

总余氯b(采用氯化消毒的医疗污水)

56

总有机碳(TOC)

57

三氯乙醛

a单纯制浆或浆纸产量平衡的生产。

b加氯消毒后需进行脱氯处理,达到本标准规定。

表3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

100(啤酒工业80)

8.0

4.4 

其他规定

4.4.1 

排入设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的规定;

其中,含表4所列项目的污水应按时段分别执行表2或表3的二级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确保出水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可与排污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合同,排污单位的污水排放应按合同规定执行。

表4 

有毒污染物a目录

名称

总氰化物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

2,4二硝基氯苯

a第二类污染物中属《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中所列的物质。

4.4.2 

排向GB3838-2002中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

排向GB3838-2002中Ⅳ、Ⅴ类水域、山东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中排污控制区及GB3097-1997中二、三、四类海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B标准。

4.4.3 

各控制区内排污单位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应满足当地总量控制要求。

当排放单位依据本标准排放污水超出所进入水体环境容量要求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对有关单位规定严于本标准的排放控制要求。

4.4.4 

排入未设置或未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执行本标准的4.3.2.1、4.3.2.2、4.3.2.3、4.3.2.4和4.4.3的规定。

4.4.5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限值又不相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限值按附录A计算。

4.4.6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18871-2002的规定。

4.4.7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GB8978-1996中表5或对应行业标准及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

4.4.8 

本标准未包括的项目,有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监测

5.1 

采样点

5.1.1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

5.1.2 

含第二类污染物的污水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

5.1.3 

污水排放口应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5.1.4 

流域内所有重点污染源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水质、水量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5.2 

采样频率

5.2.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频率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进行。

5.2.2 

工业污水按生产周期确定采样频率:

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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