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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宪法(1-8页)

法的涵义

一、法的含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

(2)国家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并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规范性。

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

(4)强制性

二、法律的一般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法律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而不具有条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3.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5.国内法与国际法

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

的法律。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含义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一般认为,法律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三个方面。

二、法的空间效力

1.全国性的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即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领域外的本国的船舶、航空器。

2.地区性的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即仅适用于全国领域内某一区域的法律的管辖空间。

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香港的法律,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有效。

3.有域外效力的某些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如中国刑法对发生在中国领域外的某些危害中国国家利益的行为可以适用。

三、法的时间效力

1.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由该法本身规定生效时间;

③由专门决定规定某法的生效时间;

④规定法律公布后满足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

明示废止是指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废止,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新法与旧法相抵触时,适用新法使旧法事实上废止,或者法自身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历史任务完成等而自行失效。

3.法律的溯及力

又称法的溯及既往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能否适用。

如果适用,即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无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各国通行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

这也为我国通常情况下所采用。

但这一原则有例外,如我国刑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适用于颁布以前发生的行为,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认为罪轻的,应适用新法。

法律体系

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

二、法系

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三、法的历史类型

按照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产生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们之间形成的特殊社会关

系。

二、法律关系的结构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包括:

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

任与违宪责任。

二、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什么是宪法?

一、宪法的特点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我国《宪法》规定: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二、宪法的产生

1.1215年英国《大宪章》(最早实行宪政)

2.1787年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1791年法国宪法(欧洲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

核心价值:

限制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构成及组织与活动原则

国家机构就是组成国家机器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国家元首(国家主席)、权力机关(人大及常委会)、行政机关(政府)、司法机关(法院与检察院)和军事机关构成。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2.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大代表大会

每届任期为5年。

3.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全国人大还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3)监督权:

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5)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5.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①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代表的这项权利只能集体行使:

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

②言论、表决免责权。

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③刑事豁免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注意:

乡级代表无刑事豁免权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

1.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与全国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是5年。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职权

立法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4)解释法律;

监督权:

(5)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6)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注意:

副总理、国务委员无权决定)

(7)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与法院不同)

(8)决定特赦;

(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

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0)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11)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四、国务院

1.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的任期为5年,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4.职权

(1)法规制定权。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2)提案权。

(3)领导权。

(4)任免权。

(5)行政区域划分权。

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注意和人大常委会的区别)

(6)紧急状态决定权。

是指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急状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国1954年宪法设置国家主席,1975、1978宪法对国家主席未加规定,改革开放后,为外交工作的方便,1982年又设置了国家主席。

2.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年,且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外交权;荣典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在任期届满前,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六、中央军事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委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根据主席的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中央军委的每届任期为5年。

但宪法没有对军委主席连续任职问题作出规定。

七、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

1.性质和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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